# 禘袷議（上元三年十月太常禮院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禘、祫两种祭礼，都是殷祭，“祫”指在祖庙合祭，“禘”指按尊卑次序排列祭祀。申明先君对下人的慈爱，成全众嗣子奉养亲人的孝道，其事不同于平常的祭祀，有一定的时间施行。然而祭祀不应频繁，频繁就亵渎；也不应疏少，疏少就懈怠。所以王者效法天道，制定祀典。烝、尝象征四时，禘、祫如同闰月。五年两次闰月，天道大成，宗庙效法它，两次举行殷祭。谨按《礼记·王制》《周官·宗伯》，郑玄的注解，高堂生的议论，都说：“国君即位，三年丧毕，在太祖庙举行祫祭。第二年在大庙举行禘祭。从此以后，五年两次殷祭，一次祫一次禘。”汉魏旧例，贞观实录，都用此礼。又按《礼纬》，及《鲁礼·禘祫注》说：三年一次祫，五年一次禘。所谓五年而两次殷祭。又按《白虎通》及《五经通义》、许慎《异议》、何休《春秋》、贺循《祭议》，都说三年一次禘，为什么呢？认为三年一次闰月，天道小备，五年两次闰月，天道大备的缘故。这就是五年两次殷祭，总计其数，一次祫一次禘，交替相乘啊！如今太庙禘祫，各自计算年数，两歧并下，不相通计。或者连年频繁合祭，或者同年再次序祭，或者一次禘之后，并作两次祫，或者五年之内，骤然有三次殷祭。效法天象闰月的期限，既违背其度；五岁再殷的制度，次数又不同，求之礼文，颇为乖失。

论者或说：“禘祫二礼，大小不等，祭名有殊，年数相差。”祫以三纪，抵九而合，禘以五断，至十而周。有这参差，难以通计。窃以为“三祫五禘”之说，本出《礼纬》，五岁再殷之数，同在其篇，会通二文，并非相诡。大概因为禘后置祫，二周有半，数以全数，称为三年，一闰，只用三十二月。其禘祫异称，各随四时，秋冬为祫，春夏为禘，祭名虽异，为殷则同，譬如礿、祠、烝、尝，其体一也。郑玄说“祫大禘小”，《传》或说“祫小禘大”。陈设之间，或有增减，通计之义，初无异同。大概象天之法，相传久矣！只有晋代陈舒有三年一殷之议，自五年、八年又十一、十四，寻其议文所引，也以象闰。五年一禘，又施于何处？矛盾之说，固难凭也。

以法天之度，既有指归；稽古之礼，如此昭著。禘祫二祭，通计明矣。今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，至辛巳年十月祫；至甲申年四月又禘，至丙戌年十月又祫；至己丑年四月又禘，至辛卯年十月又祫。自此五年再殷，周而复始。又禘祫之说，非唯一家，五岁再殷之文，既相师矣，法天象闰之理，大抵亦同。而禘后置祫，或近或远，盈缩之度，有二法焉：郑玄宗高堂，则先三而后二；徐邈之义，则先二而后三。谨按郑氏所注先三之法，约三祫五禘之文，存三岁五年之位以为甲年既禘，丁年当祫；己年又禘，壬年又祫；甲年又禘，丁年又祫，周而复始，以此相承。祫后去禘，十有八月而近；禘后去祫，三十二月而遥。分析不均，粗于算矣！假如攻乎异端，置祫于秋，则三十九月为前，二十一月为后，虽小有愈，其间尚偏，窃据本文，皆云象闰。二闰相去，则平分矣；两殷之序，何不等耶？且又三年之言，本举全数，二周有半，实准三年，于此置祫，不违文矣，何必拘滞，隔三正乎？盖千虑一失，通儒之蔽也。徐氏之议，有异于是，研核周审，最为可凭。以为二禘相去，为月六十，中分三十，置一祫焉。若甲年夏禘，丙年冬祫；己年夏禘，辛年冬祫，有象闰法，毫厘不偏，三年一祫之文，既无乖越；五岁再殷之制，疏数又均。校之诸儒，义实长矣。今请依据，以定二殷，豫推祭月，周而复始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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