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辙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近奏乞修完弊政，以塞異同之議。

其一謂諸州衙前。

請先論今昔差、雇衙前利害之實。蓋定差鄉戶，人有家業，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，其勢必少。此則差衙前之利也。然而每差鄉戶，必有避免糾決，比至差定，州縣曹吏乞取不貲，及被差使，先入重難。若使雇募慣熟之人，費用一分，則鄉差生疏之人，非二三分不了，由此破蕩家產。嘉祐以前，衙前之苦，民極畏之。此則差衙前之害也。若雇募情願，自非慣熟，必不肯投。州縣吏人知其熟事，乞取自少。及至勾當，動知空便，費亦有常，雖經重難，自無破產之患。此則雇衙前之利也。然浮浪之人，家業單薄，侵盜之弊必甚於鄉差。熙寧以來，多患於此。此則雇衙前之弊也。然則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，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府。若差法必行，則私家之害無法可救，若雇法必用，則官府之弊有法可止。何者，嘉祐以前，長名衙前除差三大戶外，許免其餘色役。今若許雇募衙前，依昔日長名免役之法，則上等人戶誰不願投。諸州衙前例得實戶，則所謂官府之害坐而自除。臣竊謂雖三代聖人，其法不能無弊，是以易貢為助，易助為徹，要以因時施宜，無害於民而已。今差法行於祖宗，雇法行於先帝，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，此三代變法之比也。

謹具條例如後：

元祐三年

五月二十八日敕：諸路衙前規繩，令逐州當職官員體究利害，委是難以招募處，即以舊支雇食錢，參酌量添入合銷重難分數，勾集衙眾參定優重之實，申轉運司審察施行訖，保明申戶部點檢。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：應投名衙前，並依舊與免本戶色役。

元祐三年

六月三日敕：諸處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抵替者，並且依見行招募法雇支工食酬錢。如願募招者，聽仍依條與免本戶身役。不願招募者，速招人抵替。〈十月一日敕，除去「役滿」二字。〉

元祐三年

閏十二月十九日敕：諸路監司勘會衙前，有招募未足去處，躬親與當職官員同共體究利害，如委有妨害事節及優重未均，或合以舊支雇食錢添入重難分數，並依五月二十八日敕命指揮，勾集衙眾參定，一面施行訖。修入衙規，仍分明曉諭，限半年招募人投名替放鄉差人戶了當。如限滿尚有不足去處，即具的實事由，申戶部看詳施行。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：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處，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，且依舊條差役，更不支錢。如願投充長名及向去招募到人，其雇食支酬錢即全行支給，卻罷差充。其投募長名之人，並與免本戶役錢二十貫文，如所納數少，不係出納役錢之人，即許計會六色合納役錢之人，依數免放。臣看詳元祐三年閏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條貫，頗已完備，亦近人情，只緣諸州召募未足，見在鄉差衙前，不得替罷。議者特以為言，即議改更，卻行差法。臣嘗略聞建議大意，止謂雇人不足，良由人戶欲要高價，不肯投募，以俟添錢。故令投募者並得雇食支酬等錢，而被差者一錢不得，為此誘脅之術，欲使招雇得行。然不知州縣官吏，利在差人，向者法不得差，故勉行雇法。今既立差法，差人既足，雖有雇法，其勢必不行矣。臣以為將錢雇人，正如出錢買物，錢物相當，理無不得。縱使一人欲要善價，餘人安肯坐而待之哉。彼誘脅之術，蓋商賈小數，不足為朝廷大法也。今者已行此法，其事可驗，大抵欲雇之心無由復得，而已差之勢遂不可回。加以賣坊場錢，自此有入無出，差人既依嘉祐，而支酬不復其故。萬口怨諮，皆言朝廷直取此錢欲作他用。本求利民之譽，更得剝下之謗，此最立法之病也。而況長名衙前，若免戶役之費，動累百千，今每歲止免二十千，彼亦何賴於此乎。況非見納役錢人戶，又須取之他人，收索之間，必不便得。訴訟之端，由此必甚。凡此皆非所以便民也。臣今欲乞應招募衙前並依上件元祐三年閏十二月以前條貫。其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，更不施行。其招雇未足州郡，所差鄉戶，且令依舊招募，候招募到，從下戶先入役者替放。與折當合入役次，仍令諸州軍所定衙規，比元豐年雇食支酬錢數別無增添者，監司不得曲加問難。蓋元豐以前，屢經裁損，縱有些小優潤，數亦不多，所貴民間易為應募。仍限指揮到日，限半年依前指揮保明申戶部。

貼黃：戶部近乞衙前依舊鄉差，比雇役衙前支五分雇食支酬錢。臣謂官自有坊場錢，可以支雇，必不以減半為利，而民間不免差役之害。不若以錢雇人，仍免戶役，可得實戶之為利也。元祐四年五月十一日敕：諸路收到助役錢，只許支充應係補助役人費用，不得別將支用。候歲終除支外，尚有寬剩錢數，令封樁戶房置簿，候諸路逐年申到數目揭帖。仍令戶部指揮諸路提刑司，依封樁錢物法條式施行，歲終具帳，限次年春季申戶部，繳申尚書省。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：坊場錢並依上件助役錢，已得指揮，令封樁戶房一就置簿揭貼。臣看詳諸路坊場，嘉祐以前，並以支酬長名衙前，熙寧以後，並出賣得錢為雇役衙前雇食支酬之費，未有以供他用者也。至於人戶所出役錢，本以補助戶少役多縣分，雇募役人，亦非國家經費所入之數。今自二聖臨御，改更宿弊，大抵皆是捐利以予民。而獨於衙前、坊場及人戶助役支用之餘收入封樁，以充朝廷緩急之用。民愚無知，但見損下益上，非己之利，必致怨謗。況所雇衙前錢數一定，無復減損，而坊場敗折，所入淨利，有減無增，人戶色役頻煩，日益不易，若亟收羨數，不以及民，必失民望。臣觀此法，止是官吏以聚斂為功，欲因增羨，覬幸酬賞而已，非二聖仁民愛物之意也。臣今欲乞一皆仍舊，只以準備補助役人。若欲歲知其數，宜令提刑司申上戶部右曹置籍揭貼，勿申都輸封樁錢數，以解天下之惑，且使衙前役人兩得足用。

其二謂諸州縣役人。

前已具論差雇役人利害，以謂差役之利，利在上等、下等人戶，而雇役之利，利在中等。既利害相半，則兼行差雇為利實多。然則祖宗舊法與先帝近制，要皆有所去取，唯當問人情之所便，更不當以新舊彼我為意，有所偏係也。臣觀前後役法，皆由臣僚意有所執，或自前曾經議論，欲遂成其說，或見今觀望上下，有所希合，致令所立之法，不得通濟。

謹具條例如後：

元祐三年

十二月二十四日敕：官戶等助役錢，逐州除依條支用外，以實數十分量留一分準備，其餘錢勘會管下諸縣，合役空閑戶不及三番處，將州手分、散從官、承符人招募，抵替鄉差人戶。元祐三年五月十五日敕：役錢除令招募役人支使外，有寬剩錢數，許一路通那支用。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：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，其餘應係合差州役人年滿，本州於替期前行下合幹縣分差充，本縣先於本等內揭簿定差，如無空閑及三年戶，即於次等差。及無空閑及三年戶，本縣方具目今未有可充役人戶，保明申州，支錢雇募。臣看詳三番之法，似疏而易行，三年之法，似密而難用。何者，人戶物力厚薄，等第高下，丁口進減及充役年限久近，率皆不齊，而概言三番，此所謂似疏也。然而逐等合役人數若干，可役人戶若干，揭簿可指，自非造簿，別無增減。逐縣先供番數在州，遇州役有闕，當差當雇，不待下縣，州自可見。人戶晏然不知，而胥吏無以寒熱，此所謂易行也。州役有闕，每須下縣核實無空閑三年人戶，然後得雇，此所謂似密也。然每有一闕，縣吏得以起動人戶，雖空閑未及三年，非賄不免，雖已及三年，得賂或止。加以三番之法，本約六年以來，今無故輒減其半，民情不悅，此所謂難行也。臣今欲乞復行三番舊法，仍約定每番止於三年，及令人戶逐等各計番數，〈不用本等不足即差次等之法，蓋所以優狹鄉也。〉使寬鄉雖閑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，狹鄉雖閑止三年以下而民不怨，則善矣。又臣以為助役錢本出於民，除留準備一分外，當盡用雇役，以助民力。蓋取之於民，而還以為民，民情乃悅。今此法許以雇州役，而不及縣役，若役錢不足則已，若役錢有餘，而止雇州役，非通法也。臣竊見梓州路轉運副使呂陶奏：「朝廷立法，既令空閑戶不及三番處，並雇州役，則是欲減合差之役，令人戶空閑須及三番。今除已雇州役外，尚有空閑不及一番、兩番、三番處，即差役年辰愈近，民力愈不易，理合將助役錢為雇縣役，令人戶空閑及得三番，則法意均一，民力寬紓。本路年收助役錢四萬四千四十貫有零，除當留一分及雇募州役外，尚餘寬剩錢三萬一千一百一十貫有零。今若更將一萬二千五百五十貫有零雇上件不及三番以下縣役，尚有寬剩一萬八千五百六十貫有零，委是不致妨闕。」又知陝州呂大忠奏：「陝州所統七縣，除夏縣外，大概戶少役多。且以平陸一縣言之，每揭簿定差，本等不足，須及次等，又不足，則迤邐攢那，遂至下等。縣役既無指定空閑年月之文，役滿遇闕，便即再差，則上戶無有休息。若稍寬上戶，則下戶反應重役。臣自到任以來，訪聞役法未便，士莫不竊議於其家，農莫不竊議於其野，人人共知。而州縣觀望，惟務遷就，庶幾推行，而終有窒礙。乞下有司，早議成法。」臣詳觀大忠之言，雖不陳措置之方，大約與呂陶之意不異。訪聞諸路事體，大略亦與二人所言不殊。臣欲乞諸路役錢，除通那支雇不及三番處州役外，仍許通那支雇不及一番以上縣役，令人戶皆及三番而止。其錢少路分，則隨錢所及而止。臣嘗謂畿內天下根本，其民與外道均出助役錢，止以雇法止於州役，遂使畿內人戶出錢而不得雇役，反不及諸路之優。今若通雇縣役，則畿內之民，與諸道均被其賜。此又均一之一端也。

貼黃：戶部見立法，諸州助役錢，留一分準備外，盡數支雇州役。此法比舊雖已甚寬，然臣謂不限不及三番，然後許雇，即寬鄉愈寬，而狹鄉自狹，未若限以不及三番通雇州、縣役之為均也。元祐差役敕：人戶差役，除耆長、戶長、壯丁須正身充役，其餘公人如願雇人充代者，並許任便選雇，經官陳狀委保，替名隻應，其雇直錢物，聽私下商量。

看詳元豐以前官雇役人，皆有定下錢數，不至過多。今既行差役法，仍許所差之人不願身充，亦得雇募，蓋所以從民之便也。然私下雇人，為弊不一：或官吏苛虐，必使雇募某人，或所雇頑狡百端，取其雇直。官中所使，要以皆非稅戶正身，而橫使民間分外縻費。雖條約頗嚴，然州縣施行，豈得如法，其弊終在。見今州役，如承符等，皆官自雇人，至於縣役，必使民間自雇。議者之意，但欲苟存差役之虛名，而不顧民間之實病，非通法也。臣欲乞應州縣諸役所差人，如欲雇人，並許依元豐以前官雇錢數，納錢入官，官為雇人，一如舊法。據前後臣庶上言，乞行此法者非一，乞令戶部檢會，足見人情共願，非一人私稅也。

元祐二年

十二月二十四日敕：諸縣空閑戶不及三番處，將州手分招募抵替鄉差人戶。

元祐三年

五月十六日敕：州手分不以諸州空閑戶及與不及三番處，並招募替放鄉差人戶。

元祐四年

七月二十七日都省批狀：據戶部狀，契勘朝旨，州手分係差到人，並許支錢招雇抵替外，有係投名舊人顧住，即不該支給雇錢。檢會前後，累據京東、京西、淮南路轉運，並京東、京西、河北、利州、河東路提刑司，及環、復、密、濟、黃、滑、唐、陳、鄧、鄭、秦、瀛、定州、河陽、穎昌府各申陳，據舊吏人詞訟，不請雇錢，事理不均。勘會諸州吏人，除江南東西、兩浙、福建、廣南東西路已有投名人數足外，餘路逐州軍，有投名不足，抽差人數。蓋鄉村人戶素多不閑書算，不諳公家行遣次第，於應役之際，惟憚差充人吏。其承符、散從官之類，只是身自出力，可以自充，是致無投募手分處。惟手分最為重役，本部今相度諸州吏人，除自來已有人投名數足外，應有抽差人數，見行雇募處，並以見支雇錢裁減均那，不限新舊人，並行支給。如委的數少，向去招募不行，即從本州當職官員參酌，案分繁簡，相度量添，即不得過舊日募法雇直之數。仍開具立定所支錢數、案分、等第、則例，保明申提刑司審察詣實，指揮施行。若助役錢有闕剩，即從本司通一路移那應副支使。候施行訖，依此開析保明，申戶部點檢。狀後批：勘會。昨戶部申請，乞以招募投名人分數支給食錢，尚慮不均，別有弊幸，今來卻乞不限新舊人，一概並行支給，比前申請，尤更僥幸。七月七日退送戶部子細看詳，合如何立法，得為允當，及可以情顧使人投募，具狀申尚書省者，本部勘會諸州軍吏人。見今有招募數足，又有招募不足去處，及舊人投名不支雇錢，投名替鄉差人，即支錢。逐處申陳不一，即未審諸路逐州軍的實利害因依。今欲乞下諸路轉運提刑司契勘，委自逐司子細體究，詳具逐州確實利害因依，仍相度合如何措置施行，具詣實保明事狀，連書申部，候到類聚參較，別行立法。申都省候指揮。狀後批：七月二十七日送戶部。依所申。

看詳四方風俗不同，吳、蜀等處，家習書算，故小民願充州縣手分，不待召幕，人爭為之。至於三路等處，民間不諳書算，皆係鄉差，人戶所憚，以為重於衙前。自熙寧以後，並係雇募，雖不免取受，然非雇不行。今朝廷役法，兼行差雇，苟有錢可雇，其義當先雇役之重者。今三路等處，實以州手分為重，則雇役之所當先也。然近法雇州手分，止於替鄉差，其非替鄉差者，皆不得雇。夫所謂非替鄉差者，皆舊人職名已高，或本是稅戶苟欲免役者也。若民職輕重一般，而有祿無祿頓異，人情不安，必有辭罷者矣。縱不辭罷，將來老疾事故，無願投者，必不免雇。故不若早立一法，均行雇募之為善也。且民間諳習書算行遣之人，除投充手分之外，其實亦無他業，不為手分，亦將何為。今但比元豐舊法，量支役錢，理無不至。詳觀前件戶部所陳，詞理已盡，朝廷抑而不用，實為未便。自充諸路相度以來，略無報應，足見於戶部所請之外，別無可擘劃矣。

欲乞指揮三路等處州手分，除招募已及九分外，餘並比元豐舊支雇錢，分案分輕重，量加裁損，立定錢數召募施行。餘依戶部前來所請。

貼黃：朝廷向申明投名州手分非替鄉差不支雇錢，因令州役承符人等非替鄉差，亦不得支。今州手分既不分新舊，一例支錢，則承符人等亦如此。

右

竊見元祐以來，朝廷改更弊政，如青苗、市易、保甲等事，一皆劃削，而天下卒無一人以為非者。至於改募役為差役，建議之始，異論已多，逮今五年，終云未便。蓋事之當否，眾口必公，雖古聖人，孰敢違眾。故臣願朝廷采此眾誌，立成定法。

昔於

元祐三年

任戶部侍郎，竊見朝廷始議兼行差雇二法，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錢雇募州役。是時特出朝旨，不問有司，斷然必行，已而眾皆稱便。何者，非常之原，凡人不曉，或暗昧不矚至理，或偏係不肯公言，俟其同心，事何由濟。故臣今所言，欲乞出自聖斷，與大臣熟議，如有可采，依三年例斷而行之。所貴天下之民速蒙利澤。不然，使中外雜議，動經歲月，大法無由得成，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。

不勝區區，不知言之煩瀆。死罪死罪。取進止。

## 白话译文

近日奏请乞求修完弊政，以堵塞异同之议。

其一论各州衙前。

请先论现今与往昔差役、雇役衙前的利害实情。大凡差派乡户，人有家业，欺诈逃亡之弊相比雇募浮浪之人，势必较少。这是差衙前之利。然而每次差派乡户，必有避免纠决，等到差定，州县曹吏乞取不菲，及至被差使，先入重难。若使雇募惯熟之人，费用一分，则乡差生疏之人，非二三分不了，由此破荡家产。嘉祐以前，衙前之苦，民极畏之。这是差衙前之害。若雇募情愿，自非惯熟，必不肯投。州县吏人知其熟事，乞取自少。及至勾当，动知空便，费亦有常，虽经重难，自无破产之患。这是雇衙前之利。然而浮浪之人，家业单薄，侵盗之弊必甚于乡差。熙宁以来，多患于此。这是雇衙前之弊。那么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，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府。若差法必行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，若雇法必用，则官府之弊有法可止。为何，嘉祐以前，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，许免其余色役。今若许雇募衙前，依昔日长名免役之法，则上等人户谁不愿投。诸州衙前例得实户，则所谓官府之害坐而自除。臣窃以为虽三代圣人，其法不能无弊，是以易贡为助，易助为彻，要因时施宜，无害于民而已。今差法行于祖宗，雇法行于先帝，取其便于民者而用之，此三代变法之比也。

谨具条例如后：

元祐三年

五月二十八日敕：诸路衙前规绳，令逐州当职官员体究利害，委是难以招募处，即以旧支雇食钱，参酌量添入合销重难分数，勾集衙众参定优重之实，申转运司审察施行讫，保明申户部点检。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：应投名衙前，并依旧与免本户色役。

元祐三年

六月三日敕：诸处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抵替者，并且依见行招募法雇支工食酬钱。如愿募招者，听仍依条与免本户身役。不愿招募者，速招人抵替。〈十月一日敕，除去“役满”二字。〉

元祐三年

闰十二月十九日敕：诸路监司勘会衙前，有招募未足去处，躬亲与当职官员同共体究利害，如委有妨害事节及优重未均，或合以旧支雇食钱添入重难分数，并依五月二十八日敕命指挥，勾集衙众参定，一面施行讫。修入衙规，仍分明晓谕，限半年招募人投名替放乡差人户了当。如限满尚有不足去处，即具的实事由，申户部看详施行。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：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处，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，且依旧条差役，更不支钱。如愿投充长名及向去招募到人，其雇食支酬钱即全行支给，却罢差充。其投募长名之人，并与免本户役钱二十贯文，如所纳数少，不系出纳役钱之人，即许计会六色合纳役钱之人，依数免放。臣看详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条贯，颇已完备，亦近人情，只缘诸州召募未足，见在乡差衙前，不得替罢。议者特以为言，即议改更，却行差法。臣尝略闻建议大意，止谓雇人不足，良由人户欲要高价钱，不肯投募，以俟添钱。故令投募者并得雇食支酬等钱，而被差者一钱不得，为此诱胁之术，欲使招雇得行。然不知州县官吏，利在差人，向者法不得差，故勉行雇法。今既立差法，差人既足，虽有雇法，其势必不行矣。臣以为将钱雇人，正如出钱买物，钱物相当，理无不得。纵使一人欲要善价，馀人安肯坐而待之哉。彼诱胁之术，盖商贾小数，不足为朝廷大法也。今者已行此法，其事可验，大抵欲雇之心无由复得，而已差之势遂不可回。加以卖坊场钱，自此有入无出，差人既依嘉祐，而支酬不复其故。万口怨咨，皆言朝廷直取此钱欲作他用。本求利民之誉，更得剥下之谤，此最立法之病也。而况长名衙前，若免户役之费，动累百千，今每岁止免二十千，彼亦何赖于此乎。况非见纳役钱人户，又须取之他人，收索之间，必不便得。诉讼之端，由此必甚。凡此皆非所以便民也。臣今欲乞应招募衙前并依上件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以前条贯。其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，更不施行。其招雇未足州郡，所差乡户，且令依旧招募，候招募到，从下户先入役者替放。与折当合入役次，仍令诸州军所定衙规，比元丰年雇食支酬钱数别无增添者，监司不得曲加问难。盖元丰以前，屡经裁损，纵有些小优润，数亦不多，所贵民间易为应募。仍限指挥到日，限半年依前指挥保明申户部。

贴黄：户部近乞衙前依旧乡差，比雇役衙前支五分雇食支酬钱。臣谓官自有坊场钱，可以支雇，必不以减半为利，而民间不免差役之害。不若以钱雇人，仍免户役，可得实户之为利也。元祐四年五月十一日敕：诸路收到助役钱，只许支充应系补助役人费用，不得别将支用。候岁终除支外，尚有宽剩钱数，令封桩户房置簿，候诸路逐年申到数目揭帖。仍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，依封桩钱物法条式施行，岁终具帐，限次年春季申户部，缴申尚书省。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：坊场钱并依上件助役钱，已得指挥，令封桩户房一就置簿揭贴。臣看详诸路坊场，嘉祐以前，并以支酬长名衙前，熙宁以后，并出卖得钱为雇役衙前雇食支酬之费，未有以供他用者也。至于人户所出役钱，本以补助户少役多县分，雇募役人，亦非国家经费所入之数。今自二圣临御，改更宿弊，大抵皆是捐利以予民。而独于衙前、坊场及人户助役支用之馀收入封桩，以充朝廷缓急之用。民愚无知，但见损下益上，非己之利，必致怨谤。况所雇衙前钱数一定，无复减损，而坊场败折，所入净利，有减无增，人户色役频烦，日益不易，若亟收羡数，不以及民，必失民望。臣观此法，止是官吏以聚敛为功，欲因增羡，觊幸酬赏而已，非二圣仁民爱物之意也。臣今欲乞一皆仍旧，只以准备补助役人。若欲岁知其数，宜令提刑司申上户部右曹置籍揭贴，勿申都输封桩钱数，以解天下之惑，且使衙前役人两得足用。

其二论诸州县役人。

前已具论差雇役人利害，以谓差役之利，利在上等、下等人户，而雇役之利，利在中等。既利害相半，则兼行差雇为利实多。然而祖宗旧法与先帝近制，要皆有所去取，唯当问人情之所便，更不当以新旧彼我为意，有所偏系也。臣观前后役法，皆由臣僚意有所执，或自前曾经议论，欲遂成其说，或见今观望上下，有所希合，致令所立之法，不得通济。

谨具条例如后：

元祐三年

十二月二十四日敕：官户等助役钱，逐州除依条支用外，以实数十分量留一分准备，其馀钱勘会管下诸县，合役空闲户不及三番处，将州手分、散从官、承符人招募，抵替乡差人户。元祐三年五月十五日敕：役钱除令招募役人支使外，有宽剩钱数，许一路通那支用。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：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，其馀应系合差州役人年满，本州于替期前行下合干县分差充，本县先于本等内揭簿定差，如无空闲及三年户，即于次等差。及无空闲及三年户，本县方具目今未有可充役人户，保明申州，支钱雇募。臣看详三番之法，似疏而易行，三年之法，似密而难用。何者，人户物力厚薄，等第高下，丁口进减及充役年限久近，率皆不齐，而概言三番，此所谓似疏也。然而逐等合役人数若干，可役人户若干，揭簿可指，自非造簿，别无增减。逐县先供番数在州，遇州役有阙，当差当雇，不待下县，州自可见。人户晏然不知，而胥吏无以寒热，此所谓易行也。州役有阙，每须下县核实无空闲三年人户，然后得雇，此所谓似密也。然每有一阙，县吏得以起动人户，虽空闲未及三年，非贿不免，虽已及三年，得赂或止。加以三番之法，本约六年以来，今无故辄减其半，民情不悦，此所谓难行也。臣今欲乞复行三番旧法，仍约定每番止于三年，及令人户逐等各计番数，〈不用本等不足即差次等之法，盖所以优狭乡也。〉使宽乡虽闲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，狭乡虽闲止三年以下而民不怨，则善矣。又臣以为助役钱本出于民，除留准备一分外，当尽用雇役，以助民力。盖取之于民，而还以为民，民情乃悦。今此法许以雇州役，而不及县役，若役钱不足则已，若役钱有馀，而止雇州役，非通法也。臣窃见梓州路转运副使吕陶奏：“朝廷立法，既令空闲户不及三番处，并雇州役，则是欲减合差之役，令人户空闲须及三番。今除已雇州役外，尚有空闲不及一番、两番、三番处，即差役年辰愈近，民力愈不易，理合将助役钱为雇县役，令人户空闲及得三番，则法意均一，民力宽纾。本路年收助役钱四万四千四十贯有零，除当留一分及雇募州役外，尚馀宽剩钱三万一千一百一十贯有零。今若更将一万二千五百五十贯有零雇上件不及三番以下县役，尚有宽剩一万八千五百六十贯有零，委是不致妨阙。”又知陕州吕大忠奏：“陕州所统七县，除夏县外，大概户少役多。且以平陆一县言之，每揭簿定差，本等不足，须及次等，又不足，则迤逦攒那，遂至下等。县役既无指定空闲年月之文，役满遇阙，便即再差，则上户无有休息。若稍宽上户，则下户反应重役。臣自到任以来，访闻役法未便，士莫不窃议于其家，农莫不窃议于其野，人人共知。而州县观望，惟务迁就，庶几推行，而终有窒碍。乞下有司，早议成法。”臣详观大忠之言，虽不陈措置之方，大约与吕陶之意不异。访闻诸路事体，大略亦与二人所言不殊。臣欲乞诸路役钱，除通那支雇不及三番处州役外，仍许通那支雇不及一番以上县役，令人户皆及三番而止。其钱少路分，则随钱所及而止。臣尝谓畿内天下根本，其民与外道均出助役钱，止以雇法止于州役，遂使畿内人户出钱而不得雇役，反不及诸路之优。今若通雇县役，则畿内之民，与诸道均被其赐。此又均一之一端也。

贴黄：户部见立法，诸州助役钱，留一分准备外，尽数支雇州役。此法比旧虽已甚宽，然臣谓不限不及三番，然后许雇，即宽乡愈宽，而狭乡自狭，未若限以不及三番通雇州、县役之为均也。元祐差役敕：人户差役，除耆长、户长、壮丁须正身充役，其馀公人如愿雇人充代者，并许任便选雇，经官陈状委保，替名祗应，其雇直钱物，听私下商量。

看详元丰以前官雇役人，皆有定下钱数，不至过多。今既行差役法，仍许所差之人不愿身充，亦得雇募，盖所以从民之便也。然私下雇人，为弊不一：或官吏苛虐，必使雇募某人，或所雇顽狡百端，取其雇直。官中所使，要以皆非税户正身，而横使民间分外縻费。虽条约颇严，然州县施行，岂得如法，其弊终在。见今州役，如承符等，皆官自雇人，至于县役，必使民间自雇。议者之意，但欲苟存差役之虚名，而不顾民间之实病，非通法也。臣欲乞应州县诸役所差人，如欲雇人，并许依元丰以前官雇钱数，纳钱入官，官为雇人，一如旧法。据前后臣庶上言，乞行此法者非一，乞令户部检会，足见人情共愿，非一人私税也。

元祐二年

十二月二十四日敕：诸县空闲户不及三番处，将州手分招募抵替乡差人户。

元祐三年

五月十六日敕：州手分不以诸州空闲户及与不及三番处，并招募替放乡差人户。

元祐四年

七月二十七日都省批状：据户部状，契勘朝旨，州手分係差到人，并许支钱招雇抵替外，有係投名旧人顾住，即不该支给雇钱。检会前后，累据京东、京西、淮南路转运，并京东、京西、河北、利州、河东路提刑司，及环、复、密、济、黄、滑、唐、陈、邓、郑、秦、瀛、定州、河阳、颖昌府各申陈，据旧吏人词讼，不请雇钱，事理不均。勘会诸州吏人，除江南东西、两浙、福建、广南东西路已有投名人足外，馀路逐州军，有投名不足，抽差人数。盖乡村人户素多不闲书算，不谙公家行遣次第，于应役之际，惟惮差充人吏。其承符、散从官之类，只是身自出力，可以自充，是致无投募手分处。惟手分最为重役，本部今相度诸州吏人，除自来已有人投名数足外，应有抽差人数，见行雇募处，并以见支雇钱裁减均那，不限新旧人，并行支给。如委的数是少，向去招募不行，即从本州当职官员参酌，案分繁简，相度量添，即不得过旧日募法雇直之数。仍开具立定所支钱数、案分、等第、则例，保明申提刑司审察诣实，指挥施行。若助役钱有阙剩，即从本司通一路移那应副支使。候施行讫，依此开析保明，申户部点检。状后批：勘会。昨户部申请，乞以招募投名人分数支给食钱，尚虑不均，别有弊幸，今来却乞不限新旧人，一概并行支给，比前申请，尤更侥幸。七月七日退送户部子细看详，合如何立法，得为允当，及可以情顾使人投募，具状申尚书省者，本部勘会诸州军吏人。见今有招募数足，又有招募不足去处，及旧人投名不支雇钱，投名替乡差人，即支钱。逐处申陈不一，即未审诸路逐州军的实利害因依。今欲乞下诸路转运提刑司契勘，委自逐司子细体究，详具逐州确实利害因依，仍相度合如何措置施行，具诣实保明事状，连书申部，候到类聚参较，别行立法。申都省候指挥。状后批：七月二十七日送户部。依所申。

看详四方风俗不同，吴、蜀等处，家习书算，故小民愿充州县手分，不待召幕，人争为之。至于三路等处，民间不谙书算，皆係乡差，人户所惮，以为重于衙前。自熙宁以后，并係雇募，虽不免取受，然非雇不行。今朝廷役法，兼行差雇，苟有钱可雇，其义当先雇役之重者。今三路等处，实以州手分为重，则雇役之所当先也。然近法雇州手分，止于替乡差，其非替乡差者，皆不得雇。夫所谓非替乡差者，皆旧人职名已高，或本是税户苟欲免役者也。若民职轻重一般，而有禄无禄顿异，人情不安，必有辞罢者矣。纵不辞罢，将来老疾事故，无愿投者，必不免雇。故不若早立一法，均行雇募之为善也。且民间谙习书算行遣之人，除投充手分之外，其实亦无他业，不为手分，亦将何为。今但比元丰旧法，量支役钱，理无不至。详观前件户部所陈，词理已尽，朝廷抑而不用，实为未便。自充诸路相度以来，略无报应，足见于户部所请之外，别无可以擘划矣。

欲乞指挥三路等处州手分，除招募已及九分外，馀并比元丰旧支雇钱，分案分轻重，量加裁损，立定钱数召募施行。馀依户部前来所请。

贴黄：朝廷向申明投名州手分非替乡差不支雇钱，因令州役承符人等非替乡差，亦不得支。今州手分既不分新旧，一例支钱，则承符人等亦如此。

右

窃见元祐以来，朝廷改更弊政，如青苗、市易、保甲等事，一皆划削，而天下卒无一人以为非者。至于改募役为差役，建议之始，异论已多，逮今五年，终云未便。盖事之当否，众口必公，虽古圣人，孰敢违众。故臣愿朝廷采此众志，立成定法。

昔于

元祐三年

任户部侍郎，窃见朝廷始议兼行差雇二法，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钱雇募州役。是时特出朝旨，不问有司，断然必行，已而众皆称便。何者，非常之原，凡人不晓，或暗昧不瞩至理，或偏係不肯公言，俟其同心，事何由济。故臣今所言，欲乞出自圣断，与大臣熟议，如有可采，依三年例断而行之。所贵天下之民速蒙利泽。不然，使中外杂议，动经岁月，大法无由得成，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。

不胜区区，不知言之烦渎。死罪死罪。取进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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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栾城集》 · 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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