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論變鹽法事宜狀

韓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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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张平叔所奏关于盐法的条件。

右奉敕令将要变革盐法,事情贵在精详,应该让臣等各自陈述利害可否上奏。张平叔所上的变法条件,臣自始至终仔细考虑,恐怕不可施行。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下。

一件:张平叔请求命令州府,差人自己卖官盐,收取实估匹段,省司按照旧例支用,自然获利一倍以上。臣现在通盘计算,所在百姓,贫多富少,除城郭外,有现钱买盐的,十无二三。多用杂物及米谷交易。盐商利归自己,无物不取,或从赊贷升斗,约定秋熟时填还。用此办法,两得利便。今令州县吏人,坐铺自己卖盐,利不关己,罪则加身。不得现钱及头段物,恐失官利,必不敢卖。变法之后,百姓贫者,无从得盐而食。求利未得,敛怨已多,自然坐失盐利常数。所说‘获利一倍’,臣所未见。

一件:张平叔又请求乡村离州县远处,令所由将盐就村卖易,不得令百姓缺盐。臣以为乡村远处,或三家五家,山谷居住,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。多将则卖货不尽,少将则得钱无多。

计算其往来,自充粮食不足。近来商人,或自负檐斗石,往与百姓交易,所冀平价之上,利得三钱两钱。不比所由为官所使,到村之后,必索百姓供应。所利至少,为弊则多。此又不可行者也。

一件:张平叔说,所务至重,须令庙堂宰相充使。臣以为若法可行,不假令宰相充使,若不可行,虽宰相为使,无益也。

又宰相者,

所以临察百司,考其殿最,若自为使,纵有败阙,遣谁举之?此又不可者也。

一件:张平叔又说,

法行之后,停减盐司所由粮课,年可以钱十万贯。臣以为变法之后,弊随事生,尚恐不登常数,安得更望赢利?

一件:张平叔欲令府县卖盐,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,司录及两县令,每月各加五十千,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、县令、录事参军,多至每月五十千,少至五千三千者。臣今计此用钱已多,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,仍不在此数。通计所给,每岁不下十万贯。未见其利,所费已广。张平叔又说:‘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,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’。

今臣计其新法,亦用十万不啻。减得十万,却用十万,所亡所得,一无赢余也。张平叔又请以卖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,多者迁转,不拘常例,如缺课利,依条科责者。刺史县令,职在分忧,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,不复考其治行,非唐虞三载考绩‘黜陟幽明’之义也。

一件:张平叔请定盐价,每斤三十文。又每二百里,每斤价加收二文,以充脚价。量地远近险易,加至六文,脚价不足,官与出。名为每斤三十文,其实已三十六文也。

今盐价,京师每斤四十,

诸州则不登此。变法之后,只校数文,于百姓未有厚利也。

脚价用五文者,官与出二文。

用十文者,官与出四文。是盐一斤,官卖得钱,名为三十,其实斤多得二十八,少得二十六文。折长补短,每斤收钱,不过二十六七。百姓折长补短,每斤用钱三十四。则是公私之间,每斤常失七八文也。下不及百姓,上不归官家,积数至多,不可遽算,以此言之,不为有益。张平叔又请,令所在及农隙时,并召车牛,般盐送纳都仓,不得令有缺绝者。州县和雇车牛,百姓必无情愿,事须差配,然付脚钱。百姓将车盐,所由先皆无检,齐集之后,始得盐,及至院监请受,又须待其轮次。不用门户,皆被停留。输纳之时,人事又别。凡是和雇,无不皆然。百姓宁为私家载物,取钱五文,不为官家载物,取十文钱也。

不和雇则无可载盐,和雇则害及百姓。此又不可也。

一件:张平叔称停减盐务,所由收其粮课,一岁尚得十万贯文。

今又称既有巡院,请量闲剧,留官吏于仓场,勾当要害守捉,少置人数,优恤粮料,严加把捉,如有漏失私卖等,并准条处分者。张平叔所管盐务所由,人数有几?量留之外,收其粮课,一岁尚得十万贯。此又不近理也。近来要害守捉,人数至多,尚有漏失私卖之弊。今又减置人数,谓能私盐断绝。此又于理不可也。

一件:张平叔说,变法之后,岁计必有所余,日用还恐不足?谓一年以来,

且未责以课利,后必数倍校多者。此又不可。方今国用,常言不足,若一岁顿缺课利,为害已深。虽云明年校多,岂可悬保?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。

一件:张平叔又说,改奸猾者转富,土著守业者日贫。若官自卖盐,不问贵贱贫富,士农工商,道士僧尼,并兼游惰,因其所食,尽输官钱。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,递相影占,不曾输税。若官自卖盐,此辈无一人遗漏者。臣以此数色人等,官未自卖盐之时,从来买盐而食,不待官自卖,然后食盐也。

若官不自卖盐,此色人等,不买盐而食;官自卖盐,即买而食之,则信如张平叔所言矣。若官自卖与不自卖,皆常买盐而食,则今官自卖,亦无利也。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,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。国家榷盐,

卖与商人,商人纳榷,卖与百姓。则是天下百姓,无贫富贵贱,皆已输钱于官矣,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,然后为输钱于官也。

一件:张平叔说,初定两税时,绢一匹值钱三千,今绢一匹,值钱八百。百姓贫虚,或先取粟麦价,及至收获,悉以还债,又充官税,颗粒不残。若官中卖盐,一家五口,所食盐价,不过十钱,随日而输,不劳驱遣,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。

臣以为百姓困弊,不皆为盐价贵也。今官自卖盐,与依旧令商人卖,其价贵贱,所校无多。通计一家五口,所食之盐,张平叔所计,一日以十钱为率,一月当用钱三百,是则三日食盐一斤,一月率当十斤。

新法实价,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。通计五口之家,以张平叔所约之法计之,贱于旧价,日校一钱,月校三十,不满五口之家,所校更少。然则改用新法,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。初定税时,一匹绢三千,今只八百。假如特变盐法,绢价亦未肯贵。五口之家,因变盐法,日得一钱之利,岂能便免作债,收获之时,不被征索,输官税后,有赢余也?以臣所见,百姓困弊日久,不以事扰之,自然渐裕不在变盐法也。今绢一匹八百,百姓尚多寒无衣者,若使匹值三千,则无衣者必更众多。况绢之贵贱,皆不缘盐法。以此言之,盐法未要变也。

一件:张平叔说,每州卖盐不少,长吏或有不亲公事,所由浮词说:‘当界无人买盐。’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,据口团保,给一年盐,使其四季输纳盐价。口多卖少,及盐价迟违,请停观察使见任,改散慢官。其刺史已下,贬与上佐,其余官贬远处者。

张平叔本请官自卖盐,以宽百姓,令其苏息,免更流亡。今令责实户口,团保给盐,令其随季输纳盐价,所谓扰而困之,非前意也。

百姓贫家,食盐至少,

或有淡食,动经旬月。若据口给盐,依时征价,

办与不办,并须纳钱。迟达及违条件,观察使已下,各加罪谴。

官吏畏罪,必用威刑。臣恐因此所在不安,百姓转致流散。此又不可之大者也。

一件:张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,不得辄于诸军诸使,觅职掌,把钱捉店,看守庄硙,

以求影庇。请令所在官吏,严加防察,

如有违犯,应有资财,并令纳官,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。臣以为盐商纳榷,

为官卖盐,子父相承,坐受厚利,比之百姓,实则校优。

今既夺其业,又禁不得求觅职事,及为人把钱捉店,看守庄硙,不知何罪,一朝穷蹙之也。

若必此行,则富商大贾,必生怨恨,或收市重宝,逃入反侧之地,以资寇盗。此又不可不虑者。

一件:张平叔说,

行此策后,两市军人,富商大贾,或行财贿,邀截喧诉。请令所由,切加收捉,如获头首,所在决杀。连状聚众人等,各决脊杖二十。检责军司户,盐如有隐漏,并准府县例科决,并赏所由告人者。此一件若果行之,不惟大失人心,兼亦惊动远近。不知卖盐所获几何?而害人蠢政,其弊实甚。

以前件状,奉今月九日敕,令臣等各陈利害者。谨录奏闻,伏听敕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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