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論變鹽法事宜狀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韓愈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张平叔所奏关于盐法的条件。

右奉敕令将要变革盐法，事情贵在精详，应该让臣等各自陈述利害可否上奏。张平叔所上的变法条件，臣自始至终仔细考虑，恐怕不可施行。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下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请求命令州府，差人自己卖官盐，收取实估匹段，省司按照旧例支用，自然获利一倍以上。臣现在通盘计算，所在百姓，贫多富少，除城郭外，有现钱买盐的，十无二三。多用杂物及米谷交易。盐商利归自己，无物不取，或从赊贷升斗，约定秋熟时填还。用此办法，两得利便。今令州县吏人，坐铺自己卖盐，利不关己，罪则加身。不得现钱及头段物，恐失官利，必不敢卖。变法之后，百姓贫者，无从得盐而食。求利未得，敛怨已多，自然坐失盐利常数。所说‘获利一倍’，臣所未见。

一件：张平叔又请求乡村离州县远处，令所由将盐就村卖易，不得令百姓缺盐。臣以为乡村远处，或三家五家，山谷居住，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。多将则卖货不尽，少将则得钱无多。

计算其往来，自充粮食不足。近来商人，或自负檐斗石，往与百姓交易，所冀平价之上，利得三钱两钱。不比所由为官所使，到村之后，必索百姓供应。所利至少，为弊则多。此又不可行者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说，所务至重，须令庙堂宰相充使。臣以为若法可行，不假令宰相充使，若不可行，虽宰相为使，无益也。

又宰相者，

所以临察百司，考其殿最，若自为使，纵有败阙，遣谁举之？此又不可者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又说，

法行之后，停减盐司所由粮课，年可以钱十万贯。臣以为变法之后，弊随事生，尚恐不登常数，安得更望赢利？

一件：张平叔欲令府县卖盐，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，司录及两县令，每月各加五十千，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、县令、录事参军，多至每月五十千，少至五千三千者。臣今计此用钱已多，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，仍不在此数。通计所给，每岁不下十万贯。未见其利，所费已广。张平叔又说：‘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，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’。

今臣计其新法，亦用十万不啻。减得十万，却用十万，所亡所得，一无赢余也。张平叔又请以卖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，多者迁转，不拘常例，如缺课利，依条科责者。刺史县令，职在分忧，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，不复考其治行，非唐虞三载考绩‘黜陟幽明’之义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请定盐价，每斤三十文。又每二百里，每斤价加收二文，以充脚价。量地远近险易，加至六文，脚价不足，官与出。名为每斤三十文，其实已三十六文也。

今盐价，京师每斤四十，

诸州则不登此。变法之后，只校数文，于百姓未有厚利也。

脚价用五文者，官与出二文。

用十文者，官与出四文。是盐一斤，官卖得钱，名为三十，其实斤多得二十八，少得二十六文。折长补短，每斤收钱，不过二十六七。百姓折长补短，每斤用钱三十四。则是公私之间，每斤常失七八文也。下不及百姓，上不归官家，积数至多，不可遽算，以此言之，不为有益。张平叔又请，令所在及农隙时，并召车牛，般盐送纳都仓，不得令有缺绝者。州县和雇车牛，百姓必无情愿，事须差配，然付脚钱。百姓将车盐，所由先皆无检，齐集之后，始得盐，及至院监请受，又须待其轮次。不用门户，皆被停留。输纳之时，人事又别。凡是和雇，无不皆然。百姓宁为私家载物，取钱五文，不为官家载物，取十文钱也。

不和雇则无可载盐，和雇则害及百姓。此又不可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称停减盐务，所由收其粮课，一岁尚得十万贯文。

今又称既有巡院，请量闲剧，留官吏于仓场，勾当要害守捉，少置人数，优恤粮料，严加把捉，如有漏失私卖等，并准条处分者。张平叔所管盐务所由，人数有几？量留之外，收其粮课，一岁尚得十万贯。此又不近理也。近来要害守捉，人数至多，尚有漏失私卖之弊。今又减置人数，谓能私盐断绝。此又于理不可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说，变法之后，岁计必有所余，日用还恐不足？谓一年以来，

且未责以课利，后必数倍校多者。此又不可。方今国用，常言不足，若一岁顿缺课利，为害已深。虽云明年校多，岂可悬保？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又说，改奸猾者转富，土著守业者日贫。若官自卖盐，不问贵贱贫富，士农工商，道士僧尼，并兼游惰，因其所食，尽输官钱。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，递相影占，不曾输税。若官自卖盐，此辈无一人遗漏者。臣以此数色人等，官未自卖盐之时，从来买盐而食，不待官自卖，然后食盐也。

若官不自卖盐，此色人等，不买盐而食；官自卖盐，即买而食之，则信如张平叔所言矣。若官自卖与不自卖，皆常买盐而食，则今官自卖，亦无利也。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。国家榷盐，

卖与商人，商人纳榷，卖与百姓。则是天下百姓，无贫富贵贱，皆已输钱于官矣，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，然后为输钱于官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说，初定两税时，绢一匹值钱三千，今绢一匹，值钱八百。百姓贫虚，或先取粟麦价，及至收获，悉以还债，又充官税，颗粒不残。若官中卖盐，一家五口，所食盐价，不过十钱，随日而输，不劳驱遣，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。

臣以为百姓困弊，不皆为盐价贵也。今官自卖盐，与依旧令商人卖，其价贵贱，所校无多。通计一家五口，所食之盐，张平叔所计，一日以十钱为率，一月当用钱三百，是则三日食盐一斤，一月率当十斤。

新法实价，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。通计五口之家，以张平叔所约之法计之，贱于旧价，日校一钱，月校三十，不满五口之家，所校更少。然则改用新法，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。初定税时，一匹绢三千，今只八百。假如特变盐法，绢价亦未肯贵。五口之家，因变盐法，日得一钱之利，岂能便免作债，收获之时，不被征索，输官税后，有赢余也？以臣所见，百姓困弊日久，不以事扰之，自然渐裕不在变盐法也。今绢一匹八百，百姓尚多寒无衣者，若使匹值三千，则无衣者必更众多。况绢之贵贱，皆不缘盐法。以此言之，盐法未要变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说，每州卖盐不少，长吏或有不亲公事，所由浮词说：‘当界无人买盐。’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，据口团保，给一年盐，使其四季输纳盐价。口多卖少，及盐价迟违，请停观察使见任，改散慢官。其刺史已下，贬与上佐，其余官贬远处者。

张平叔本请官自卖盐，以宽百姓，令其苏息，免更流亡。今令责实户口，团保给盐，令其随季输纳盐价，所谓扰而困之，非前意也。

百姓贫家，食盐至少，

或有淡食，动经旬月。若据口给盐，依时征价，

办与不办，并须纳钱。迟达及违条件，观察使已下，各加罪谴。

官吏畏罪，必用威刑。臣恐因此所在不安，百姓转致流散。此又不可之大者也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，不得辄于诸军诸使，觅职掌，把钱捉店，看守庄硙，

以求影庇。请令所在官吏，严加防察，

如有违犯，应有资财，并令纳官，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。臣以为盐商纳榷，

为官卖盐，子父相承，坐受厚利，比之百姓，实则校优。

今既夺其业，又禁不得求觅职事，及为人把钱捉店，看守庄硙，不知何罪，一朝穷蹙之也。

若必此行，则富商大贾，必生怨恨，或收市重宝，逃入反侧之地，以资寇盗。此又不可不虑者。

一件：张平叔说，

行此策后，两市军人，富商大贾，或行财贿，邀截喧诉。请令所由，切加收捉，如获头首，所在决杀。连状聚众人等，各决脊杖二十。检责军司户，盐如有隐漏，并准府县例科决，并赏所由告人者。此一件若果行之，不惟大失人心，兼亦惊动远近。不知卖盐所获几何？而害人蠢政，其弊实甚。

以前件状，奉今月九日敕，令臣等各陈利害者。谨录奏闻，伏听敕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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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5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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