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答王方慶問服制書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《仪礼·丧服经》：“继父同居齐缞”，周谓“子无大功之亲，与之适人，所适亦无大功之亲，而所适者以货财为之筑宫庙，岁时使之祀焉”者也。郑元曰：“大功之亲，同财者也；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，神不歆非族也；以恩服耳，未尝同居，则不服也。”《小戴礼记·继父服》并有明文。这是《礼经》的正说。至于马融、王肃、贺循等，并称大儒达礼，更无异文，唯傅元著书，以为父无可继之理，不当制服，这是《礼》焚书之后，俗儒妄造也。袁准作论，也以为此则自制父也，乱名之大者，窃以父犹天也，爱敬斯极，岂宜貌继以他人哉？然而藐尔穷孤，不能自立，既随其母托命他宗，本族无鞠养之人，因托得存其继嗣。在其生也，实赖其长育，及其死也，顿同之行路。重其生而轻其死，笃其始而薄其终，称情立文，岂应如是？故袁、傅之驳，不可为同居者施焉。昔朋友之死，同爨之丧，并制缌麻，详诸经典，比之于此，盖亦何嫌？继父之服，宜依正礼。今女子母携重适人，寄养他门，所适慈流，情均膝下，长而出嫁，始不同居。此则笄总之仪，无不毕备，与筑宫立庙，实无异焉，盖有继父之道也。戴德《丧服记》曰：“女子子适人者，为继父服齐缞三月，不分别同居异居。”梁氏《集说》亦云：“女子子适人者，服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同。”今为服齐缞三月，窃为折衷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27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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