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論減張璹胡伯忠等奏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本司前后推究审覆伪造出身文书、卖官以及造伪印行用等事由，张璹、刘尝建、胡伯忠犯罪，都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之前。准刑部、大理寺详断，全部处以极刑。准《断狱律》，赦前断罪不当的，若处轻为重，应改从轻；处重为轻，应依轻法。臣以为前件囚犯等并抵极法，都经殊恩，或自赦文全生，或因起请减等。伏缘俱引霈泽，屡陈诉词，若不得中，恐未服罪。昨日一与一夺，事关起请，既生又死，稍觉二三。如臣所见，伏请赦书以前所犯，特许可减论；赦书以后所犯者，不得援例。庶使后无侥幸，令绝披陈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7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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