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請定去任官犯罪科條奏（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依照名例律，在官犯罪。去官事发，或事发去官，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。疏云：谓在本任犯罪，去官事发，或事发去官者，谓事发未给断问，便即去任。职此三事，犯公罪流以下勿论。又依照会昌五年正月三日敕文，据律文，已去任者，公罪流以下勿论。公罪之条，情有轻重，苟涉欺诈，岂得勿论？向后公罪有情状难恕，并不在勿论之限。今伏详勿论之理者，实启幸门，敕律所标，科条未具。

伏见近日以来，频有长吏在官无政，被人告论，丑迹已达于圣聪，苛政又布于人口。降制使案劾，并已伏愆，下法司参详，即说去任，纵有重罪，尽得勿论。此乃徒致推穷，何惩奸滥？且当官犯罪，事迹已彰，既令推勘，自合停替。前同去任，实有等差。伏请自今以后，应在官犯罪，事发因而去任，不论公罪私罪，一切准敕律科刑，不在勿论之限。其去任事发者，公罪流以下，即望许引勿论之科。其有事涉欺诈，情理难恕者，请法司详断之时，审详事状，如涉此色，准会昌元年正月三日敕文，并不在勿论之限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8

原始页面：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5410d147f292c48771bb67a2e7e447db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