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乞令戶部役法所會議狀〈十三日〉】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辙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右臣伏見閏二月十五日聖旨節文，詳定役法所奏，諸路衙前，先以坊場、河渡錢，依見今合用人雇募，不足，方許揭簿定差。臣竊聽中外之議，以謂此法頗為穩便。蓋見今諸路，每年所入坊場、河渡錢，共計四百二十餘萬貫，而每歲所費衙前支酬及召募押綱錢，共計一百五十餘萬貫，所費止用所入三分之一。縱使坊場、河渡價錢，別行裁減，不過比見今三分減一，則是所費亦不過所入之半，而免卻民間衙前最重之役，其為利民，不言可見。續準閏二月二十七日聖旨節文，詳定役法所狀，再詳“雇募”二字，切慮諸路承用疑惑，將謂依舊用錢雇募充役，欲乞改“雇”字為“招”字。眾謂此法既不以錢雇人，空行招募，必是招募不行。要須一例差撥，未委每年所得坊場、河渡錢四百二十餘萬貫，除支酬衙前重難及雇募押綱錢外，其餘欲將何處支用。又熙寧以前，諸路衙前多有長名人數，只如西川，全係長名，故衙前一役，不及鄉戶。淮南、兩浙，長名太半以上，其餘路分長名亦不減半。今坊場既已抅收入官，必無人願充長名。則應係衙前，並是鄉戶，雖號為招募，而上戶利於免役，方肯投名，與差無異。上等人戶既充免役衙前，則以次人戶須充以次色役，如此則下戶充役，多如熙寧以前。方今人戶，久為苗役所困，物力比熙寧以前貧富相遠，而差役之法比舊特重，此眾議所以未服也。然臣竊聞西邊熙、蘭等州及安疆、米脂等寨，每年費用約計三百六七十萬貫，此錢太半出於苗役寬剩。今苗役既罷，故議者欲指坊場、河渡錢，以供其費，致使衙前須至並差鄉戶。臣謂朝廷養民備邊，雖有內外之別，而其實一家之事耳。若備邊之費，實未有準擬，則坊場等錢，存以待之，亦不得已之計也。今邊防之計，詳定役法所必未能周知其詳，而暗指坊場等錢以備其費，則其養民之計亦已疏矣。臣欲乞朝廷密切指揮戶部與詳定役法官會議，先計上件新置城寨歲費幾何，若干係西川茶錢，若干係經制司錢，若干係闕額禁軍錢，若干係內藏庫錢，似此諸般科名外，尚有不足數目若干。若此數目不至絕多，臣乞計其所闕三年之數，於元豐庫及崇政殿庫錢內樁出。訪聞此庫錢物山積，本先帝所蓄以備邊事，今於此支用，正合先帝本意。臣訪聞蘭州等處，道里險遠，決為難守，朝廷見議棄捐，以安中國。三年之後，邊境已定，即非久遠不絕之費，所用錢數雖多，亦有限量。其坊場、河渡等錢，既別不支用，即乞依閏二月十五日聖旨指揮，雇募衙前施行。若朝廷重惜二庫錢物，未欲專行支給，即乞將坊場、河渡等錢，除雇募衙前等外，量將剩數添助邊費。所貴養民備邊，兩不失所。謹錄奏聞，伏候敕旨。

貼黃：朝廷方議息民，不宜為邊費奪坊場錢，專差衙前以困民力。臣竊見諸路州縣，累年積下青苗息錢及免役寬剩錢，數目不少，亦可以助西邊新置城寨三二年之費。所貴留得坊場錢雇募衙前，令民間無重役之患，則朝延恩德及民深矣。

## 白话译文

右臣伏见闰二月十五日圣旨节文，详定役法所奏，诸路衙前，先以坊场、河渡钱，依见今合用人雇募，不足，方许揭簿定差。臣窃听中外之议，以谓此法颇为稳便。盖见今诸路，每年所入坊场、河渡钱，共计四百二十余万贯，而每岁所费衙前支酬及召募押纲钱，共计一百五十余万贯，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。纵使坊场、河渡价钱，别行裁减，不过比见今三分减一，则是所费亦不过所入之半，而免却民间衙前最重之役，其为利民，不言可见。续准闰二月二十七日圣旨节文，详定役法所状，再详“雇募”二字，切虑诸路承用疑惑，将谓依旧用钱雇募充役，欲乞改“雇”字为“招”字。众谓此法既不以钱雇人，空行招募，必是招募不行。要须一例差拨，未委每年所得坊场、河渡钱四百二十余万贯，除支酬衙前重难及雇募押纲钱外，其余欲将何处支用。又熙宁以前，诸路衙前多有长名人数，只如西川，全系长名，故衙前一役，不及乡户。淮南、两浙，长名太半以上，其余路分长名亦不减半。今坊场既已抅收入官，必无人愿充长名。则应是衙前，并是乡户，虽号为招募，而上户利于免役，方肯投名，与差无异。上等人户既充免役衙前，则以次人户须充以次色役，如此则下户充役，多如熙宁以前。方今人户，久为苗役所困，物力比熙宁以前贫富相远，而差役之法比旧特重，此众议所以未服也。然臣窃闻西边熙、兰等州及安疆、米脂等寨，每年费用约计三百六七十万贯，此钱太半出于苗役宽剩。今苗役既罢，故议者欲指坊场、河渡钱，以供其费，致使衙前须至并差乡户。臣谓朝廷养民备边，虽有内外之别，而其实一家之事耳。若备边之费，实未有准拟，则坊场等钱，存以待之，亦不得已之计也。今边防之计，详定役法所必未能周知其详，而暗指坊场等钱以备其费，则其养民之计亦已疏矣。臣欲乞朝廷密切指挥户部与详定役法官会议，先计上件新置城寨岁费几何，若干系西川茶钱，若干系经制司钱，若干系阙额禁军钱，若干系内藏库钱，似此诸般科名外，尚有不足数目若干。若此数目不至绝多，臣乞计其所阙三年之数，于元丰库及崇政殿库钱内桩出。访闻此库钱物山积，本先帝所蓄以备边事，今于此支用，正合先帝本意。臣访闻兰州等处，道里险远，决为难守，朝廷见议弃捐，以安中国。三年之后，边境已定，即非久远不绝之费，所用钱数虽多，亦有限量。其坊场、河渡等钱，既别不支用，即乞依闰二月十五日圣旨指挥，雇募衙前施行。若朝廷重惜二库钱物，未欲专行支给，即乞将坊场、河渡等钱，除雇募衙前等外，量将剩数添助边费。所贵养民备边，两不失所。谨录奏闻，伏候敕旨。

贴黄：朝廷方议息民，不宜为边费夺坊场钱，专差衙前以困民力。臣窃见诸路州县，累年积下青苗息钱及免役宽剩钱，数目不少，亦可以助西边新置城寨三二年之费。所贵留得坊场钱雇募衙前，令民间无重役之患，则朝延恩德及民深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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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栾城集》 · 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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