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論逐路取人劄子】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欧阳修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臣伏見近有臣寮上言，乞將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，於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。雖已奉聖旨，送兩制詳定，臣亦有愚見，合具敷陳。竊以國家取士之制，比於前世，最號至公。蓋累聖留心，請求曲盡。以謂王者無外，天下一家，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，盡聚諸路貢士，混合為一，而惟材是擇。各糊名眷錄而考之，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，誰氏之子，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。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，雖未復古法，而便於今世，其無情如造化，至公如權衡，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。《傳》曰：「無作聰明亂舊章。」又曰：「利不百者不變法。」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，即議更改，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。臣所謂偶見一端者，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，而西北進士得少，故欲改法，使多取西北進士爾。殊不知天下至廣，四方風俗異宜，而人性各有利鈍。東南之俗好文，故進士多而經學少；西北之人尚質，故進士少而經學多。所以科場取士，東南多取進士，西北多取經學者，各因其材性所長，而各隨其多少取之。今以進士、經學合而較之，則其數均，若必論進士，則多少不等。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，其不可者一也。國家方以官濫為患，取士數必難增，若欲多取西北之人，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。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，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，是百人取一人，蓋已痛裁抑之矣。西北州軍取解，至多處不過百人，而所解至十餘人，是十人取一人，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。若至南省，又減東南而增西北，則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，已假借者又假借之。此其不可者二也。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，其初選已精矣，故至南省，所試合格者多。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，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，蓋其初選已濫矣，故至南省，所試不合格者多。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，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，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。至於他路，理不可齊，偶有一路合格人多，亦限以十一落之，偶有一路合格人少，亦須充足十一之數，使合落者得，合得者落，取舍顛倒，能否混淆。其不可者三也。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，而使有藝者屈落，無藝者濫得，不問繆濫，只要諸路數停。此其不可者四也。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，若此法一行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，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。此所謂法出而奸生，其不可者五也。今廣南東、西路進士，例各絕無舉業，諸州但據數解發。其人亦自知無藝，只來一就省試而歸，冀作攝官爾。朝廷以嶺外煙瘴，北人不便，須藉攝官，亦許其如此。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，此為繆濫，又非西北之比。此其不可者六也。凡此六者，乃大概爾。若舊法一壞，新議必行，則弊濫隨生，何可勝數！故臣以謂且遵舊制，但務擇人，推朝廷至公，待四方如一，惟能是選，人自無言。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。若謂士習浮華，當先考行。就如新議，亦須只考程試，安能必取行實之人？議者又謂西北近虜，士要牢籠。此甚不然之論也。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，苟可為患，則何方無之？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眾，其大者如項羽、蕭銑之徒是已；至如黃巢、王仙芝之輩，又皆起亂中州者爾，不逞之人，豈專西北？矧貢舉所設，本待材賢，牢籠不逞，當別有術，不在科場也。惟事久不能無弊，有當留意者，然不須更改法制，止在振舉綱條爾。近年以來，舉人盛行懷挾，排門大噪，免冠突入，虧損士風，傷敗善類。此由舉人既多，而君子小人雜聚，所司力不能制。雖朝廷素有禁約，條制甚嚴，而上下因循，不復申舉。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，而言事者獨不及之。願下有司議革其弊，此當今科場之患也。臣忝貳宰司，預聞國論，苟不能為陛下守祖宗之法，而言又不足取信於人主，則厚顏尸祿，豈敢偷安而久處乎？故猶此強言，乞賜裁擇。

## 白话译文

臣伏见近有臣僚上言，乞将南省考试举人各以路分糊名，于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。虽已奉圣旨，送两制详定，臣也有愚见，合具陈述。私下认为国家取士之制，比于前世，最号至公。盖累圣留心，请求曲尽。认为王者无外，天下一家，所以不问东西南北之人，尽聚诸路贡士，混合为一，而惟材是择。各糊名誊录而考之，使主司不知为何方之人，谁氏之子，不得有所憎爱厚薄于其间。所以议者说国家科场之制，虽未复古法，而便于今世，其无情如造化，至公如权衡，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。《传》说：‘无作聪明乱旧章。’又说：‘利不百者不变法。’今言事之臣偶见一端，即议更改，此臣所以区区想为陛下守祖宗之法。臣所谓偶见一端，是说言事之人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，而西北进士得少，所以想改法，使多取西北进士。殊不知天下至广，四方风俗异宜，而人性各有利钝。东南之俗好文，所以进士多而经学少；西北之人尚质，所以进士少而经学多。所以科场取士，东南多取进士，西北多取经学，各因其材性所长，而各随其多少取之。今以进士、经学合而较之，则其数均，若必论进士，则多少不等。此臣所谓偏见之一端，其不可者一。国家方以官滥为患，取士数必难增，若想多取西北之人，则却须多减东南之数。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，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，是百人取一人，盖已痛裁抑了。西北州军取解，至多处不过百人，而所解至十余人，是十人取一人，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了。若至南省，又减东南而增西北，则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，已假借者又假借之。此其不可者二。东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，其初选已精了，所以至南省，所试合格者多。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，当发解时又十倍优假之，盖其初选已滥了，所以至南省，所试不合格者多。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，则东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了，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了。至于他路，理不可齐，偶有一路合格人多，也限以十一落之，偶有一路合格人少，也须充足十一之数，使合落者得，合得者落，取舍颠倒，能否混淆。其不可者三。且朝廷专以较艺取人，而使有艺者屈落，无艺者滥得，不问缪滥，只要诸路数停。此其不可者四。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诸路土著之人，若此法一行，则寄应者争趋而往，今开封府寄应之弊可验了。此所谓法出而奸生，其不可者五。今广南东、西路进士，例各绝无举业，诸州但据数解发。其人也自知无艺，只来一就省试而归，希望作摄官罢了。朝廷以岭外烟瘴，北人不便，须藉摄官，也许其如此。今若一例与诸路十人取一人，此为缪滥，又非西北之比。此其不可者六。凡此六者，乃大概罢了。若旧法一坏，新议必行，则弊滥随生，何可胜数！所以臣认为且遵旧制，但务择人，推朝廷至公，待四方如一，惟能是选，人自无言。这是当今可行之法。若说士习浮华，当先考行。就如新议，也须只考程试，安能必取行实之人？议者又说西北近虏，士要牢笼。此甚不然之论。使不逞之人不能为患则已，苟可为患，则何方无之？前世贼乱之臣起于东南的甚众，其大者如项羽、萧铣之徒是已；至如黄巢、王仙芝之辈，又皆起乱中州的，不逞之人，难道专在西北？况且贡举所设，本待材贤，牢笼不逞，当别有术，不在科场。惟事久不能无弊，有当留意的，然不须更改法制，止在振举纲条罢了。近年来以来，举人盛行怀挟，排门大噪，免冠突入，亏损士风，伤败善类。这是由于举人既多，而君子小人杂聚，所司力不能制。虽朝廷素有禁约，条制甚严，而上下因循，不再申举。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，而言事者独不及之。愿下有司议革其弊，这是当今科场之患。臣忝贰宰司，预闻国论，苟不能为陛下守祖宗之法，而言又不足取信于人主，则厚颜尸禄，岂敢偷安而久处呢？所以犹此强言，乞赐裁择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欧阳文忠公集》 · 卷1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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