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對不奠其祿判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〈主司收纳钱财，不祭奠其俸禄，致使无法复核校对。〉

端正其年终会计，礼有明文，记录并书写，物品应符合固定数目。无不登记于天府，按月结算。想必比要可以遵循，将祭奠俸禄作为标准。凭此出纳，才能杜绝奸诈欺骗；如果有所差失遗漏，自己招致贪污。龟玉在匣中，应勤于日夜之心；刀布如泉，为何忽视堤防之禁？复核校对缺失，罪责不轻，愧称“主司”，实为旷职。但三尺之法，期望核实以定刑；九两之官，缺连事而同坐。如果甲乙俱犯，上下相蒙，图谋盗窃而故意违犯，自胥徒而共同商议。物品又全缺，情实难容，如果数目不多，审问为误。有收纳处可以验证，宽恕不及而须怜悯，请宽解辨璧的疑问，方置钧金的处罚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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