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議平贓定估奏（大中六年十月中書門下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依照敕应犯赃人，宜平赃定估等。奉闰七月三日敕旨：“刑部奏颇合中道，应该依从。仍编入令格者。”臣等今商量，伏以为京邑原本没有土绢，市中所卖的，都是外州县运到的。如果根据律取当处绢价定赃平估，即京师当处的绢。如果取河南一千一百绢价，即现市肆又没有此实估，将行新敕，须立定规。今京中市肆所卖的诸府绢估，各有等差。但据罪人所犯赃，如是现存的绢、及金银杂物等，一事以上，并请取京时价估定。如结赃，即在京诸府土绢上价实估结计。如罪人所取已费使，及不记得当时州土色目，即请便取杂州土绢市肆所卖实价中估平结计赃，准前取诸州府土绢上估实价定罪。

伏以为京中诸州府绢价，逐旬移改，贵贱不定。前使推狱，每度临时估定赃绢，即罪人性命所系秒忽，狡吏因此得以上下。令责两市绢牙人侯建武等状，京城原本不出土绢。所卖的诸州土绢，果阆州绢最贵，每匹九百五十文，上至五十尺，下至四十五尺，其次宋亳州土绢估每匹九百文实估，其河南土绢价也无一千实估。今以果阆州绢尺，每与寻常绢不同，已依次较贵于宋亳州上绢。伏请永为定例。其外州府比者虽准律文取当处上估绢。或有不出土绢，纵有出产处，也虑结狱之时，须有勘估。因其贵贱，便生异端。兼以诸州府绢价，除果阆州绢外，别无贵于宋亳州上估绢者。则外州府不计有土绢及无土绢处，并请一例取宋亳州土绢估每匹九百文结计。如所取得绢已费使，及不记得色目，即请取犯处市肆现卖当取中估绢价平之。如不出绢处，也请以当处现卖杂州中估价平之。庶使推劾有准，断谳无疑。官吏既难舞文，中外目须画一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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