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論戶部乞收諸路帳狀】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辙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準尚書戶部牒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節文：一、府界諸路州軍錢穀文帳，舊申三司，昨撥歸逐路轉運提刑司點磨。歲終，刑部尚書點取勾訖帳勘覆。今上件諸州軍錢穀文帳，欲收歸戶部點磨。一、府界諸路州軍常平等錢穀文帳，舊申司農寺，昨撥歸逐路提舉司點磨，戶部右曹歲取提舉司勾訖帳赴部點磨。今上件諸州軍錢穀文帳，欲收歸戶部點磨者。右臣竊聞熙寧以前，天下財賦文帳，皆以時上於三司。至熙寧五年，朝廷患其繁冗，始命曾布刪定法式。布因上言：“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，不得專意點磨文帳，近歲因循，不復省閱，乞於三司選吏二百人，顓置一司，委以驅磨。”是時朝廷因布之言，於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，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。蓋州郡所發文帳，隨帳皆有賄賂，各有常數。常數已足者，皆不發封。一有不足，即百端問難，要足而後已。朝廷以布言為信。帳司之興，蓋始於此。張設官吏，費用錢物。至元豐三年，首尾七八年間，帳司所管吏僅六百人，用錢三十九萬貫，而所磨出失陷錢止一萬餘貫。朝廷知其無益，遂罷帳司，而使州郡應申省帳，皆申轉運司。內錢帛、糧草、酒曲、商稅、房園、夏秋稅管額納畢，鹽帳、水腳、鑄錢、物料、稻糯帳，本司別造計帳申省。其驛料、作院、欠負、修造、竹木、雜物、舟船、柴炭、修河物料、施利橋船物料、車驢草料等帳，勘勾訖架閣。蓋謂錢帛等帳，三司總領國計，須知其多少虛實，故帳雖歸轉運司，而又令別造計帳申省。至於驛料等帳，非三司國計虛贏所繫，故止令磨勘架閣。又諸路轉運司與本部州軍，地理不遠，取索文字近而易得，兼本道文帳數目不多，易以詳悉，自是外內簡便，頗稱允當。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，臣未委為收錢帛等帳耶，為並收驛料等帳耶，若盡收諸帳，為依熙寧以前不置帳司，不添吏人耶，為依熙寧以來復置帳司，復添吏人耶。若依熙寧以前，則三二十年不發封之弊行當復見。若依熙寧以來，則用吏六百人，磨出失陷錢一萬餘貫，而費錢三十九萬貫之弊亦將復見。臣乞朝廷下戶部，令子細分析聞奏。然臣竊詳司馬光原奏，自改官制以來，舊日三司所掌事務，散在六曹及諸寺監，戶部不得總天下財賦，帳籍不盡申戶部，戶部不能盡天下錢穀之數。欲乞令戶部尚書兼領左右曹，其舊三司所管錢穀財用，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，並乞收歸戶部。推其本意，蓋欲使天下財用出納卷舒之柄，一歸戶部，而戶部周知其數而已。今戶部既已專領財用，而元豐帳法，轉運司常以計帳申省，不為不知其數也，雖更盡收諸帳，亦徒益紛紛，無補於事矣。臣謂帳法一切如舊，甚便。乞下三省公議，然後下戶部施行。謹錄奏聞，伏候敕旨。

## 白话译文

准尚书户部牒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节文：一、府界诸路州军钱谷文帐，旧申三司，昨拨归逐路转运提刑司点磨。岁终，刑部尚书点取勾讫帐勘覆。今上件诸州军钱谷文帐，欲收归户部点磨。一、府界诸路州军常平等钱谷文帐，旧申司农寺，昨拨归逐路提举司点磨，户部右曹岁取提举司勾讫帐赴部点磨。今上件诸州军钱谷文帐，欲收归户部点磨者。右臣窃闻熙宁以前，天下财赋文帐，皆以时上于三司。至熙宁五年，朝廷患其繁冗，始命曾布删定法式。曾布因上言：“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，不得专意点磨文帐，近岁因循，不复省阅，乞于三司选吏二百人，颛置一司，委以驱磨。”是时朝廷因曾布之言，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帐籍视之，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发其封者。盖州郡所发文帐，随帐皆有贿赂，各有常数。常数已足者，皆不发封。一有不足，即百端问难，要足而后已。朝廷以曾布言为信。帐司之兴，盖始于此。张设官吏，费用钱物。至元丰三年，首尾七八年间，帐司所管吏仅六百人，用钱三十九万贯，而所磨出失陷钱止一万余贯。朝廷知其无益，遂罢帐司，而使州郡应申省帐，皆申转运司。内钱帛、粮草、酒曲、商税、房园、夏秋税管额纳毕，盐帐、水脚、铸钱、物料、稻糯帐，本司别造计帐申省。其驿料、作院、欠负、修造、竹木、杂物、舟船、柴炭、修河物料、施利桥船物料、车驴草料等帐，勘勾讫架阁。盖谓钱帛等帐，三司总领国计，须知其多少虚实，故帐虽归转运司，而又令别造计帐申省。至于驿料等帐，非三司国计虚赢所系，故止令磨勘架阁。又诸路转运司与本部州军，地理不远，取索文字近而易得，兼本道文帐数目不多，易以详悉，自是外内简便，颇称允当。今户部所请收天下诸帐，臣未委为收钱帛等帐耶，为并收驿料等帐耶，若尽收诸帐，为依熙宁以前不置帐司，不添吏人耶，为依熙宁以来复置帐司，复添吏人耶。若依熙宁以前，则三二十年不发封之弊行当复见。若依熙宁以来，则用吏六百人，磨出失陷钱一万余贯，而费钱三十九万贯之弊亦将复见。臣乞朝廷下户部，令子细分析闻奏。然臣窃详司马光原奏，自改官制以来，旧日三司所掌事务，散在六曹及诸寺监，户部不得总天下财赋，帐籍不尽申户部，户部不能尽天下钱谷之数。欲乞令户部尚书兼领左右曹，其旧三司所管钱谷财用，事有散在五曹及诸寺监者，并乞收归户部。推其本意，盖欲使天下财用出纳卷舒之柄，一归户部，而户部周知其数而已。今户部既已专领财用，而元丰帐法，转运司常以计帐申省，不为不知其数也，虽更尽收诸帐，亦徒益纷纷，无补于事矣。臣谓帐法一切如旧，甚便。乞下三省公议，然后下户部施行。谨录奏闻，伏候敕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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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栾城集》 · 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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