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條陳考課事例奏（顯德五年閏七月考功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上奏新敕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，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月限，闰月不包括在内。本司所书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的考第。今后以一周年校成一考，如果欠日不在计算范围内。满三周年校成三考，如果考满后没有接替的人，在任再一周年，给予成第四考，如果欠日不在计算范围内，并且每年须具报上任年月日，自上任以来，课绩功过。第二考须具报经过考核后的课绩，不得重叠计算功劳。其未考须具报得到接替的年月日，比类升降。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的，想要依照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。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官到任的，依照新敕三周年为月限，每一周年书校一考，闰月不包括在内。所有诸道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本司校奏，各依前后格敕施行。应诸司诸色流内出身人等，依照格并须等待附申考。

近年不经过奏考，便到参选，很开启了侥幸之门。应在司现役人等，自今后每年起六月初一日后，正身到所司投状，请求申校劳考。省司根据状，却发牒本司勘会，补奏年月日敕、甲头、姓名、现掌管案分公事，牒报省司。将原状检勘相同，即与依照条例申校。仍从此以后须每年九月以前校奏完毕，不在再与隔年并书之限。其考牒本无绫纸书写敕例，今后每年奏下，逐人给省牒一张，使大张纸书写，不在使绫纸及并年都给限。根据省校敕之日，有公事在外差出不虚，即本司杂事，须具报在职功过，及出外事由，牒报考功，不得有妨每年书校。如果不与申牒，其杂事令史量情科决，仍殿一选。如果无故自不经过省投状请奏校，不在论诉之限。本司因为新敕催促期限，恐怕校考迟违，今后应合校考人，请起自五月一日，正身投状，限十日完毕，至七月三十日以前校奏完毕，其余依照原格施行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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