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論傅堯俞等奏狀謂司馬光為司馬相公狀二十一日。】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辙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右臣今年二月曾上言，朝廷初行差役之法，其間衙前一役最為重難，民間所苦。宜以賣坊場錢及坊郭、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所出役錢，量行裁減，雇募衙前，以免民間重役之害。後來蒙朝廷差臣兄軾詳定役法。軾議論與臣無異，致與本局商量不合，陳乞罷免。尋蒙朝廷依軾所乞，臣以兄弟之嫌，未敢再有論列。今竊聞監察禦史陳次升奏，以役法大要未定，人情熒惑，乞敕詳定役法所，疾速議定合差合雇色額及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等敷出役錢則例，先次施行，其州縣事體不同，難以直行處分者，候諸處申到，相度裁定，蒙聖旨批送詳定役法所。臣看詳次升所言役人合差合雇色額及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合出役錢則例，實係役法要節，當今所宜先定。其詳定役法所並不公心定奪，奏稱準元祐元年二月七日敕應天下免役錢一切並罷，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定差。及七月三日朝旨司馬相公申明指揮，招差役人大要已定，終不明言何役合差，何役合雇。至於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合出役錢，只言七月三日朝旨未得施行，亦不明言合如何立為則例。據此奏陳，但務求合取容，雖言事官所陳，更不講論曲直。況司馬光雖為宰相，而君前臣名，禮有定分。今詳定役法所，乃於奏狀中謂光為司馬相公。苟申私敬，不顧上下之禮，曲意推奉，一至於此。而朝廷望其能別白是非，立為成法，亦已難矣。臣恐此風一扇，臣主之分，自此陵夷，不唯朝廷之害，亦非所以安光之道也。謹按詳定役法官，皆侍從儒臣，不容不知朝廷儀式。伏乞取問奏狀中不名宰相出何典法，及勒令早定役人合差合雇色額，及坊郭、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合出役錢則例，申奏行下，令民間早知定法，不至皇惑。謹錄奏聞，伏候敕旨。

## 白话译文

右臣今年二月曾上言，朝廷初行差役之法，其間衙前一役最為重難，民間所苦。宜以賣坊場錢及坊郭、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所出役錢，量行裁減，雇募衙前，以免民間重役之害。後來蒙朝廷差臣兄軾詳定役法。軾議論與臣無異，致與本局商量不合，陳乞罷免。尋蒙朝廷依軾所乞，臣以兄弟之嫌，未敢再有論列。今竊聞監察禦史陳次升奏，以役法大要未定，人情熒惑，乞敕詳定役法所，疾速議定合差合雇色額及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等敷出役錢則例，先次施行，其州縣事體不同，難以直行處分者，候諸處申到，相度裁定，蒙聖旨批送詳定役法所。臣看詳次升所言役人合差合雇色額及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合出役錢則例，實係役法要節，當今所宜先定。其詳定役法所並不公心定奪，奏稱準元祐元年二月七日敕應天下免役錢一切並罷，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定差。及七月三日朝旨司馬相公申明指揮，招差役人大要已定，終不明言何役合差，何役合雇。至於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合出役錢，只言七月三日朝旨未得施行，亦不明言合如何立為則例。據此奏陳，但務求合取容，雖言事官所陳，更不講論曲直。況司馬光雖為宰相，而君前臣名，禮有定分。今詳定役法所，乃於奏狀中謂光為司馬相公。苟申私敬，不顧上下之禮，曲意推奉，一至於此。而朝廷望其能別白是非，立為成法，亦已難矣。臣恐此風一扇，臣主之分，自此陵夷，不唯朝廷之害，亦非所以安光之道也。謹按詳定役法官，皆侍從儒臣，不容不知朝廷儀式。伏乞取問奏狀中不名宰相出何典法，及勒令早定役人合差合雇色額，及坊郭、官戶、寺觀、單丁、女戶合出役錢則例，申奏行下，令民間早知定法，不至皇惑。謹錄奏聞，伏候敕旨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栾城集》 · 40

原始页面：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759389ee7d8df39616ab838f0ea68420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