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服制議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天生万物，惟人最灵。所以尊尊亲亲，别生分类，存则尽其爱敬，没则尽其哀戚，缘情而制服，考事而立言，往圣讨论，亦已勤矣。上自高祖，下至玄孙，以及其身，谓之九族。由近而及远，称情而立文，差其轻重，遂为五服。虽则或以义降，或以名加，教有所从，理不逾等。百王不易，三代可知，日月同悬，咸所仰也。自微言既绝，大义复乖，虽文质有迁，而必遵此制。谨按《仪礼·丧服传》曰：“外亲之服皆缌麻。”郑玄谓：“外亲异姓，正服不过缌麻。”外祖父母小功五月，以尊加也；从母小功五月，以名加也。舅甥外孙、中外昆弟，依本服缌麻三月。若以匹敌，外祖则祖也，舅则伯叔父之别也。姨舅伯叔，则父母之恩不殊，而独杀于外氏，圣人之心，良有以也。《丧服传》曰：“禽兽知母而不知父。野人曰：父母何算焉？都邑之士，则知尊祢矣；大夫及学士，则知尊祖矣；诸侯及其太祖，天子及其始祖。”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，系姓族而亲其子孙，近则别其贤愚，远则异于禽兽。由此言之，母党比于本族，不可同贯明矣。且家无二尊，丧无二斩，人之所奉，不可贰也。特重于大宗者，降其小宗；为人后者，减其父母之服；女子出嫁，杀其本家之丧。盖所存者远、所抑者私也。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，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，则中外之制，相去几何？废礼徇情，所务者末。古之制作者，知人情之易摇，恐失礼之将渐，别有同异，轻重相悬，欲使后来之人，永不相杂。微旨斯在，岂徒然哉！且五服有上杀之义，必循源本，方及条流。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，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，并以上出于祖，其服不得过于祖也。从祖祖父母、从祖父母、从祖昆弟，皆小功五月，以出于曾祖，服不得过于曾祖也。族祖祖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祖昆弟，皆缌麻三月，以其出于高祖，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。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，若为之制服，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。外祖加至大功九月，则外曾祖合至小功，外高祖合至缌麻。若举此而舍彼，事则不均；弃亲而录疏，理则不顺。推而广之，是于本族无异矣。服皆有报，则堂外甥、外曾孙、侄女之子，皆须制服矣。圣人岂薄其骨肉、背其恩爱？情之亲者，服制乃轻，盖本于公者薄于私，存其大者略其细，义有所断，不得不然。苟可加也，亦可减也，往圣可得而非，则礼经可得而隳矣。先王之制，谓之彝伦，奉以周旋，犹恐失坠，一紊其叙，庸可止乎？且旧章沦胥，为日已久矣，所存者无几，又欲弃之，虽曰未达，不知其可。请依《仪礼·丧服》为定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099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3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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