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武職銀青階準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敕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李亶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各道奏荐州县官，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的。先前在长兴元年敕令，州县官如果依照常例，十六考才能叙绯。倘若已经佩带金章，固然难以再任令录。如果确实凭借其才能器识，则可以另外委任职资。文资官结衔内已有金紫，尚且不许荐为州县官，其武职银青阶，也应当条理。各道详察文资赐紫的条例，不得奏为州县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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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11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11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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