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新喪未葬不準選舉詔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古时候设立标识坟墓的制度，规定丧葬的期限，写在典籍中，这是名教的规定。到了世俗衰败浅薄，风气教化衰颓的时候，亲人去世后往往多有缺少送终之礼的，死后便成为无人祭祀的孤魂。有的被仕宦所束缚，有的被阴阳禁忌所拘束，客死他乡的灵柩不能归葬，遗骸又托付给谁呢？只是因先王留下训诫，孝子出于本心，并非以厚葬为贤德，只是以与家力相称为礼。扫地而祭，尚可以表达虔诚；背土成坟，可贵之处在于尽力。应当颁布条令，用来警戒因循旧习的人，或许能使九泉之下断绝含恨的魂魄，千古以来没有不能归葬的尸骨。应内外职官以及候选等人，今后如有父母祖父母去世尚未迁葬，其主持家事的长辈，不得擅自谋求仕进。主管部门也不得申报举荐解送，如果是卑幼在下位的人，不在此限。其应当赴举选的人，或者是葬事礼毕，或者是卑幼在下位，勒令在所纳家状内详细说明，不得假冒。应令御史台以及各处长吏本司长官由主管部门觉察申报。其中有兵戈阻滞，或者是朝廷特恩授官，起复追征，以及内外管军职员，都以战争之事从事，并不拘泥此例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22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22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二十二

原始页面：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800436b9283bcb77dbab41fe78444b3f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