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論三省事多留滯狀〈二十四日〉】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辙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臣竊見先帝改定官制，因唐之舊，布列三省，使出入相鉤較，文理密察，得古之遺法。然患有司推行不能盡如聖意，參考之益未見，而迂滯之害先著。見今三省文書，節次留礙，比官制未行以前，頗覺其弊。臣嚐訪問眾人，得其一二，意欲因見行之法略加疏理，務令清通簡便。苟迂滯之病既除，事不至雜冗難治，官吏日有餘力，則參考之功，可得而見也。謹具條件如後：一、凡事皆中書取旨，門下復奏，尚書施行，所以為重慎也。臣謂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，依此施行則可。至於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，一切依此，則迂緩之弊所從出也。假如百官給假、有司請給器用之類，此所謂日生小事也。臣僚陳請興革廢置，朝廷未究本末，欲行勘當之類，此所謂事之方議者也。昔官制未行，如此等事皆執政批狀，直付有司，故徑而易行。自行官制，遂罷批狀，每有一事輒經三省，剩寫之勞既已過倍，勘當既上，小有差誤，重復施行，又經三省，循環往復，無由了絕。至於疆場幾事，河防要切，一切如此，求事之速辦，不可得也。故臣乞復批狀之法，以便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。惟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，然後經歷三省，則事之去者過半矣。一、三省文書，法許吏人互相點檢差誤，毫末之失皆理為賞罰。故被罰者畏避譴訶，巧作遷延以求細密。被賞者希望勞績，推毛求疵，務為稽緩。因此文書無由速了。臣欲乞今後不以差誤為賞罰，惟有所欺弊及雖係差誤而害事者，方得賞罰。一、文書至尚書省，自省付諸部，自部付諸司，其開拆呈復用印，皆有日限，逐處且以五日為率，凡十五日。其勘當於外，日數極多，幸而一出，得完具者，自諸司申部，自部申省，其限日如前，則已一月有餘日矣。不幸復有問難，又復一月。自此蓋有不可知者，費日雖久，而遣限如法，雖欲加罪終不可得。故臣欲乞以事之緩急，減定日限，亦救弊之一端也。一、古者因事設官，事不可已，然後置官。今官仿唐制，事本不須如此，而為官生事者，往往而有。如應支錢物，尚書度支行遣，得旨許支，合下所管庫務，支給者必先由太府寺，本寺備錄帖所管庫務，又經比部句過，然後送庫務支給。臣謂太府寺未嘗可否一事，枉有經歷，宜令度支徑送比部句過。又如諸路召募押綱，合得酬獎，諸庫務已給朱鈔，先經太府寺印紙保明，指定合得酬獎，申尚書金部，金部再行勘驗詣實，關司勳句復，然後關吏部施行。臣謂太府、金部兩處勘驗保明，顯有煩重，宜裁減一處。又如在京職事官，合破白直，並宣借剩員，或替換宣借，昔未行官制以前，皆係所屬直下步軍司差撥。自行官制，並須經由尚書兵部，兵部但指揮步軍司依條施行。臣謂兵部別無可否，亦不須更令經歷。如此等事數必不少，非臣所能盡知。乞下六曹及二十四司，各具有無似此重覆之事，若能一切裁損，必大有所益。右，三省事務眾多，條約繁夥，非臣一人所能究悉。臣前件所陳四事，特其一二而已。欲乞陛下降付三省，推類講求，立法施行，或選擇臣僚精通明敏者一二人，俾專治其事，務令約而不遺，多而不亂。今三省胥吏，比舊人數極多。皆由法不省便，枉費人力，若將來法制一清，此曹亦漸可減。事清吏少，此最為治之要也。惟陛下留神省察，謹錄奏聞，伏候敕旨。

## 白话译文

臣窃见先帝改定官制，因唐之旧，布列三省，使出入相钩较，文理密察，得古之遗法。然患有司推行不能尽如圣意，参考之益未见，而迂滞之害先著。见今三省文书，节次留碍，比官制未行以前，颇觉其弊。臣尝访问众人，得其一二，意欲因见行之法略加疏理，务令清通简便。苟迂滞之病既除，事不至杂冗难治，官吏日有余力，则参考之功，可得而见也。谨具条件如后：一、凡事皆中书取旨，门下复奏，尚书施行，所以为重慎也。臣谓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，依此施行则可。至于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，一切依此，则迂缓之弊所从出也。假如百官给假、有司请给器用之类，此所谓日生小事也。臣僚陈请兴革废置，朝廷未究本末，欲行勘当之类，此所谓事之方议者也。昔官制未行，如此等事皆执政批状，直付有司，故径而易行。自行官制，遂罢批状，每有一事辄经三省，剩写之劳既已过倍，勘当既上，小有差误，重复施行，又经三省，循环往复，无由了绝。至于疆场几事，河防要切，一切如此，求事之速办，不可得也。故臣乞复批状之法，以便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。惟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，然后经历三省，则事之去者过半矣。一、三省文书，法许吏人互相点检差误，毫末之失皆理为赏罚。故被罚者畏避谴诃，巧作迁延以求细密。被赏者希望劳绩，推毛求疵，务为稽缓。因此文书无由速了。臣欲乞今后不以差误为赏罚，惟有所欺弊及虽系差误而害事者，方得赏罚。一、文书至尚书省，自省付诸部，自部付诸司，其开拆呈复用印，皆有日限，逐处且以五日为率，凡十五日。其勘当于外，日数极多，幸而一出，得完具者，自诸司申部，自部申省，其限日如前，则已一月有余日矣。不幸复有问难，又复一月。自此盖有不可知者，费日虽久，而遣限如法，虽欲加罪终不可得。故臣欲乞以事之缓急，减定日限，亦救弊之一端也。一、古者因事设官，事不可已，然后置官。今官仿唐制，事本不须如此，而为官生事者，往往而有。如应支钱物，尚书度支行遣，得旨许支，合下所管库务，支给者必先由太府寺，本寺备录帖所管库务，又经比部勾过，然后送库务支给。臣谓太府寺未尝可否一事，枉有经历，宜令度支径送比部勾过。又如诸路召募押纲，合得酬奖，诸库务已给朱钞，先经太府寺印纸保明，指定合得酬奖，申尚书金部，金部再行勘验诣实，关司勋勾复，然后关吏部施行。臣谓太府、金部两处勘验保明，显有烦重，宜裁减一处。又如在京职事官，合破白直，并宣借剩员，或替换宣借，昔未行官制以前，皆系所属直下步军司差拨。自行官制，并须经由尚书兵部，兵部但指挥步军司依条施行。臣谓兵部别无可否，亦不须更令经历。如此等事数必不少，非臣所能尽知。乞下六曹及二十四司，各具有无似此重复之事，若能一切裁损，必大有所益。右，三省事务众多，条约繁夥，非臣一人所能究悉。臣前件所陈四事，特其一二而已。欲乞陛下降付三省，推类讲求，立法施行，或选择臣僚精通明敏者一二人，俾专治其事，务令约而不遗，多而不乱。今三省胥吏，比旧人数极多。皆由法不省便，枉费人力，若将来法制一清，此曹亦渐可减。事清吏少，此最为治之要也。惟陛下留神省察，谨录奏闻，伏候敕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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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栾城集》 · 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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