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請申禁僧尼奏（太和四年祠部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本司依据赦书节文，僧道之众，蚕食生人，规避王徭，凋耗物力。应诸州府度僧尼道士，及创造寺观，累有禁令，尚或因循。自今以后，非别敕处分，妄有奏请者，委宪司弹奏，量加贬责。于百姓中，苟避徭役，冒为僧道，所在长吏，重为科禁者，谨具起请条件如后：依据天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敕，诸州府僧尼籍帐等，每十年一造，永为常式者。其诸州府近日因循，都不申报，省司无凭收管造籍。起今以后，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，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，乡贯户头，所习经业，及配住寺人数，开项分析，籍帐送本司，以明真伪。又将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等受戒僧尼身死及还俗者，其告牒勒本寺纲维当日封送祠部。其余诸州府，勒本州申送，以凭注毁。又诸州府僧尼籍帐，依据元敕十年一造，今五年一造。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，缘经恩赦，自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前，无凭追勘。自今以后，伏请切加禁断。先度者具名申省，省司各给牒知，为凭入籍。又正度僧尼，并列于省司请告牒。其僧尼童子，自今以后，不得令私度。如有此色，勒当寺纲维申报本管长吏，其与剃头师长及专擅出家者，当便科决勒还俗。其纲维不申报，十日以上勒停解，便令出寺。其所在长吏不为纠举者，具名衔奏听进止。

又诸州府及两京，除旧寺破坏要修理外，并不创建造寺，仍请具每州县管寺几所，每寺管僧尼几人并请具寺额僧尼名申省。如有创造寺舍，委本管长吏切加禁断。其僧尼有不依典教，兴贩经纪，行船驾车，擅离本寺，于公衙论竞，及在俗家，夜结戒坛，书符禁咒，阴阳术数，占相吉凶，妄陈祸福，既亏释教，与俗无殊。自今以后，切加禁断。如有此色，委所在长吏量情科决，使勒还俗。其天下州府村坊佛堂、普通私色、兰若义井等，并请割属当州府寺收管。

又伏依据元和元年二月十日敕，京城及诸州府寺观铜钟，因有破损，须更制造者，请令州府申牒所司奏闻，敕下许以本钟再铸，不得更别添铜者。其诸州府近日皆不守敕文，擅有鼓铸，自今以后，并令申省。臣等认为本司公事，废阙多年，名额空存，事皆去本，因起请再举旧规，比类参详依格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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