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重給告身事例奏（天成三年正月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吏部格式司状申本司，先前准敕及堂帖指挥，对应焚毁告身勘同人及失坠文书等。臣等请求重给告身，令先与检敕甲，如无敕甲可检，即仰取同即甲人告身，勘验相同即与出给。若是本朝授官及同光元年以后授，勘检相同即重与告身。如是伪朝授官，勘检不虚，即与出给公验，便同告身例处分者。臣等认为再给文书，实为难以重复，有司点检，务在周防。本司近日曾申堂，请以合准指挥出给告身公验，随即具选人出身历任行止，牒甲库永为应验证明。奉判准申者，其所追取到选人授官敕甲，或同敕甲告身。勘验既同，须准前指挥出给。见有敕甲者，便须注出重给，事由年月日。若不注破，虑恐选人却将失坠告身参选。刺验敕甲既同，文书浩大，所司难为一一一点检。如是引验同敕甲之人告身出给，他后却将失坠文书选时，甲库又无凭应验。其同敕甲人告身，欲于后面连粘纸，亦须使印批注，仍牒报南曹，要凭将来检勘者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7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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