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詔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李隆基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周有均土之宜，汉存垦田之法，将欲明其经界，定其等威。食禄之家，无广擅于山泽；贸迁之伍，罕争利于农收。则岁有丰穰，人无胥怨，永言致理，何莫由此？如闻王公百官，及富豪之家，比置庄田，恣行吞并，莫惧章程。借荒者皆有熟田，因之侵夺；置牧者惟指山谷，不限多少。爰及口分永业，违法卖买，或改籍书，或云典贴，致令百姓，无处安置。乃别停客户，使其佃食，既夺居人之业，实生浮惰之端。远近皆然，因循亦久，不有厘革，为弊虑深。

其王公百官勋荫等家，应置庄田，不得逾于式令。仍更从宽典，务使宏通。其有同籍周期以上亲俱有勋荫者，每人占地顷亩，任其累计。某荫外有余，如旧是无勋荫地合卖者，先用钱买得，不可官收，限敕到百日内，容其转卖。其先不合荫，又荫外请射兼借荒，及无马置牧地之内，并从合荫者，并不在占限，官还主。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。若有主来理者，其地虽经除附，不限载月近远，宜并却还。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，既缘先已用钱，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，特宜官为出钱，还其买人。其地若无主论理，不须收夺，庶使人皆摭实，地悉无遗，百姓知复于田畴，荫家不失其价值。此而或隐，罪必无容。

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，不合置牧地。地内熟田，仍不得过五顷已上十顷已下。其有余者仰官收。应缘括简共给授田地等，并委郡县长官及本判官录事相知勾当，并特给复业。并无籍贯浮逃人，仍据丁口量地好恶，均平给授，便与编附，仍放当载租庸。如给未尽，明立簿帐，且官收租佃，不得辄给官人亲识工商富豪兼并之家。如有妄请受者，先决一顿，然后准法科罪。不在官当荫赎，有能纠告者，地入纠人，各令采访使按覆，具状闻奏。使司不纠察，与郡县官同罪。自今以后，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，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。无马妄请牧田，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，如辄有违犯，无官者决杖四十，有官者录奏取处分。

又郡县官人，多有任所寄庄，言念贫弱，虑有侵损。先已定者，不可改移。自今以后，一切禁断。今所括地授田，务欲优矜百姓，不得妨夺，致有劳损。客户人无使惊扰，缘酬地价值出官钱，支科之间，必资总统。仍令两京出纳使杨国忠充使，都勾当条件处置。凡在士庶，宜悉朕心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0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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