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駁論徐餘慶處斬奏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谋反大逆，罪极诛夷，灭其族不足以谢愆，污其宫难道可以塞责？今据余庆罪状，颇与虺冲交涉，为冲理债，违敕是情，于冲致书，在反为验。既属永昌恩赦，在庆罪即合原。状据

永昌元年

赦曰：“其与虺贞等同恶徒党，魁首既并伏诛，其支党事未发者，特从赦原。谨详魁首两文，在制非无所属。”《尚书》说：“歼厥渠魁。”《名例律》说：“造意为魁首，即其帅首乃元谋魁帅。首谋已露者既并伏法，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原宥。”有伏诛既标并字，足明魁首无遗。余庆赦后被言发觉，即为支党，必其庆是魁首，当时寻已伏诛。若从魁首逃亡，亦应登时追捕。进则不入伏诛之例，退则又异追捕之流，将同魁首结刑，何人更为支党？况非常之恩，千载空遇；莫大之罪，万死蒙生。岂令支党之人，翻同魁首；应坐之伍，更入死条？嫉恶虽臣子之心，好生乃圣人之德。今赦而复罪，即不如无赦；生而又杀，则不如无生。窃惟圣朝，伏当不尔。余庆请依后断为支党处流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63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63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六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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