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卷五·衡論下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洵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【養才】

夫人之所為，有可勉強者，有不可勉強者。煦煦然而為仁，孑孑然而為義，不食片言以為信，不見小利以為廉，雖古之所謂仁與義、與信、與廉者，不止若是，而天下之人亦不曰是非仁人，是非義人，是非信人，是非廉人，此則無諸已而可勉強以到者也。在朝廷而百官肅，在邊鄙而四夷懼，坐之於繁劇紛擾之中而不亂，投之於羽檄奔走之地而不惑，為吏而吏，為將而將，若是者，非天之所與，性之所有，不可勉強而能也。道與德可勉以進也，才不可強揠以進也。今有二人焉，一人善揖讓，一人善騎射，則人未有不以揖讓賢於騎射矣。然而揖讓者，未必善騎射，而騎射者，舍其弓以揖讓於其間，則未必失容。何哉？才難強而道易勉也。

吾觀世之用人，好以可勉強之道與德，而加之不可勉強之才之上，而曰我貴賢賤能。是以道與德未足以化人，而才有遺焉。然而為此者，亦有由矣。有才者而不能為眾人所勉強者耳。何則？奇傑之士，常好自負，疏雋傲誕，不事繩檢，往往冒法律，觸刑禁，叫號歡呼，以發其一時之樂而不顧其禍，嗜利酗酒，使氣傲物，志氣一發，則倜然遠去，不可羈束以禮法。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，折而不為此，以留意於向所謂道與德可勉強者，則何病不至？奈何以樸樕小道加諸其上哉。

夫其不肯規規以事禮法，而必自縱以為此者，乃上之人之過也。古之養奇傑也，任之以權，尊之以爵，厚之以祿，重之以恩，責之以措置天下之務，而易其平居自縱之心，而聲色耳目之欲又已極於外，故不待放肆而後為樂。今則不然，奇傑無尺寸之柄，位一命之爵，食斗升之祿者過半，彼又安得不越法、逾禮而自快耶。我又安可急之以法，使不得泰然自縱耶。今我繩之以法，亦已急矣。急之而不已，而隨之以刑，則彼有北走胡，南走越耳。噫！無事之時既不能養，及其不幸，一旦有邊境之患，繁亂難治之事，而後優詔以召之，豐爵重祿以結之，則彼已憾矣。夫彼固非純忠者也，又安肯默然於窮困無用之地而已耶。周公之時，天下號為至治，四夷已臣服，卿大夫士已稱職。當是時，雖有奇傑無所復用，而其禮法風俗尤復細密，舉朝廷與四海之人無不遵蹈，而其八議之中猶有曰議能者。況當今天下未甚至治，四夷未盡臣服，卿大夫士未皆稱職，禮法風俗又非細密如周之盛時，而奇傑之士復有困於簿書米鹽間者，則反可不議其能而怒之乎？所宜哀其才而貰其過，無使為刀筆吏所困，則庶乎盡其才矣。

或曰：奇傑之士有過得以免，則天下之人孰不自謂奇傑而欲免其過者，是終亦潰法亂教耳。曰：是則然矣，然而奇傑之所為，必挺然出於眾人之上，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曉天下，俾得以贖其過，而其未有功者，則委之以難治之事，而責其成績，則天下之人不敢自謂奇傑，而真奇傑者出矣。

【用法】

古之法簡，今之法繁。簡者不便於今，而繁者不便於古，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。先王之作法也，莫不欲服民之心。服民之心，必得其情，情然耶，而罪亦然，則固入吾法矣。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，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，故法舉其略，而吏制其詳。殺人者死，傷人者刑，則以著於法，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、傷人耳。若其輕重出入，求其情而服其心者，則以屬吏。任吏而不任法，故其法簡。今則不然，吏奸矣，不若古之良；民俞矣，不若古之淳。吏奸，則以喜怒制其輕重而出入之，或至於誣執。民俞，則吏雖以情出入，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。故今之法纖悉委備，不執於一，左右前後，四顧而不可逃。是以輕重其罪，出入其情，皆可以求之法。吏不奉法，輒以舉劾。任法而不任吏，故其法繁。古之法若方書，論其大概，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，使之視人之疾，而參以己意。今之法若鬻履，既為其大者，又為其次者，又為其小者，以求合天下之足。故其繁簡則殊，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。

然則今之法不劣於古矣，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。何則？律令之所禁，畫一明備，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，而其間有習於犯禁而遂不改者，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也。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，為之度，以一天下之長短，為之量，以齊天下之多寡，為之權衡，以信天下之輕重。故度、量、權衡，法必資之官，資之官而後天下同。今也，庶民之家刻木比竹、繩絲縋石以為之，富商豪賈內以大，出以小，齊人適楚，不知其孰為斗，孰為斛，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，則若十指然。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一也。先王惡奇貨之蕩民，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，故禁民采珠貝，惡夫物之偽而假真，且重費也，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。今也，采珠貝之民，溢於海濱，糜金之工，肩摩於列肆。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二也。先王患賤之淩貴，而下之僭上也，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，長短大小莫不有制。今也，工商之家曳紈錦，服珠玉，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，而犯法者十九。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三也。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，以侵劫齊民也，故使市之坐賈，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，旬輒以上。百以百聞，千以千聞，以待官吏之私價。十則損三，三則損一以聞，以備縣官之公糴。今也，吏之私價而從縣官公糴之法，民曰公家之取於民也固如是，是吏與縣官斂怨於下。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四也。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，故仕則不商，商則有罰；不仕而商，商則有征。是民之商不免征，而吏之商又加以罰。今也，吏之商既幸而不罰，又從而不征，資之以縣官公糴之法，負之以縣官之徒，載之以縣官之舟，關防不譏，津梁不嗬。然則，為吏而商誠可樂也，民將安所措手？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五也。若此之類，不可悉數，天下之人，耳習目熟以為當然。憲官法吏目擊其事，亦恬而不問。

夫法者，天子之法也。法明禁之，而人明犯之，是不有天子之法也，衰世之事也。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，不過吏胥骫法以為奸，而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。今有盜白晝持梃入室，而主人不知之禁，則逾垣穿穴之徒，必且相告而恣行於其家。其必先治此五者，而後詰吏胥之奸可也。

【議法】

古者以仁義行法律，後世以法律行仁義。夫三代之聖王，其教化之本出於學校，蔓延於天下，而形見於禮樂。下之民被其風化，循循翼翼，務為仁義以求避法律之所禁。故其法律雖不用，而其所禁亦不為不行於其間。下而至於漢、唐，其教化不足以動民，而一於法律。故其民懼法律之及其身，亦或相勉為仁義。唐之初，大臣房、杜輩為《刑統》，毫厘輕重，明辯別白，附以仁義，無所阿曲，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？但不能先使民務為仁義，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時，然要其終亦能使民勉為仁義。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，則有由矣，政之失，非法之罪也。是以宋有天下，因而循之，變其節目而存其大體，比閭小吏奉之以公，則老奸大猾束手請死，不可漏略。然而獄訟常病多，盜賊常病眾，則亦有由矣，法之公而吏之私也。夫舉公法而寄之私吏，猶且若此，而況法律之間又不能無失，其何以為治？

今夫天子之子弟、卿大夫與其子弟，皆天子之所優異者。有罪而使與氓隸並笞而偕戮，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，故有贖焉，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操。故贖金者，朝廷之體也，所以自尊也，非與其有罪也。夫刑者，必痛之而後人畏焉，罰者不能痛之，必困之而後人懲焉。今也，大辟之誅，輸一石之金而免。貴人近戚之家，一石之金不可勝數，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，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，金不可盡，身不可困，況以其官而除其罪，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，是恣其殺人也。且不笞、不戮，彼已幸矣，而贖之又輕，是啟奸也。夫罪固有疑，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，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，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。由是有減罪之律，當死而流。使彼為不能自明者耶，去死而得流，刑已酷矣。使彼為誠殺人者耶，流而不死，刑已寬矣，是失實也。故有啟奸之釁，則上之人常幸，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；有失實之弊，則無辜者多怨，而僥幸者易以免。

今欲刑不加重，赦不加多，獨於法律之間變其一端，而能使不啟奸，不失實，其莫若重贖。然則重贖之說何如？曰：士者五刑之尤輕者止於墨，而墨之罰百鍰。逆而數之，極於大辟，而大辟之罰千鍰。此穆王之罰也。周公之時，則又重於此。然千鍰之重，亦已當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。方今大辟之贖，不能當其三分之一。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，今也貴人近戚皆贖，而疑罪不與。《記》曰：公族有死罪，致刑於甸人。雖君命宥，不聽。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於此，則非所以自尊之道，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。且彼雖號為富強，苟數犯法而數重困於贖金之間，則不能不斂手畏法。彼罪疑者，雖或非其辜，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，若其有罪，則法雖不刑，而彼固亦已困於贖金矣。夫使有罪者不免於困，而無辜者不至陷於笞戮，一舉而兩利，斯智者之為也。

【兵製】

三代之時，舉天下之民皆兵也。兵民之分，自秦、漢始。三代之時，聞有諸侯抗天子之命矣，未聞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。秦、漢以來，諸侯之患不減於三代，而御卒伍者乃如畜虎豹，圈檻一缺，咆勃四出。其故何也？三代之兵耕而食，蠶而衣，故勞，勞則善心生。秦、漢以來，所謂兵者，皆坐而衣食於縣官，故驕，驕則無所不為。三代之兵皆齊民，老幼相養，疾病相救，出相禮讓，入相慈孝，有憂相吊，有喜相慶，其風俗優柔而和易，故其兵畏法而自重。秦、漢以來號齊民者，比之三代既已薄矣，況其所謂兵者，乃其齊民之中尤為凶悍桀黠者也，故常慢法而自棄。夫民耕而食，蠶而衣，雖不幸而不給，猶不我咎也。今謂之曰：爾毋耕，爾毋蠶，為我兵，吾衣食爾。他日一不充其欲，彼將曰：向謂我毋耕、毋蠶，今而不我給也。然則怨從是起矣。夫以有善心之民，畏法自重而不我咎，欲其為亂，不可得也。既驕矣，又慢法而自棄以怨其上，欲其不為亂，亦不可得也。

且夫天下之地不加於三代，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，又不減於三代，平居無事，占軍籍，畜妻子，而仰給於斯民者，則遍天下不知其數，奈何民之不日剝月割，以至於流亡而無告也。其患始於廢井田，開阡陌，一壞而不可復收。故雖有明君賢臣焦思極慮，而求以救其弊，卒不過開屯田，置府兵，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耳。嗚呼！屯田、府兵，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，而後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，以至於廢。陵夷及於五代，燕師劉守光又從而為之黥麵涅手之制，天下遂以為常法，使之判然不得與齊民齒。故其人益復自棄，視齊民如越人矣。太祖既受命，懲唐季、五代之亂，聚重兵京師，而邊境亦不曰無備；損節度之權，而藩鎮亦不曰無威。周與漢、唐，邦鎮之兵強，秦，郡縣之兵弱。兵強，故末大不掉。兵弱，故天子孤睽。周與漢、唐則過，而秦則不及，得其中者，惟吾宋也。雖然，置帥之方則遠過於前代，而制兵之術，吾猶有疑焉。何者？自漢迄唐，或開屯田，或置府兵，使之無事則耕而食，而民猶且不勝其患。今屯田蓋無幾而府兵亦已廢，欲民之豐阜，勢不可也。國家治平日久，民之趨於農日益眾，而天下無萊田矣。以此觀之，謂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時，而乃戚戚嗟嗟無終歲之蓄者，兵食奪之也。

三代井田，雖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復。雖然，依彷古制，漸而圖之，則亦庶乎其可也。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，職分也，籍沒也。職分之田，募民耕之，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吏。籍沒則鬻之，否則募民耕之，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公。職分之田遍於天下，自四京以降至於大藩鎮，多至四十頃，下及一縣亦能千畝。籍沒之田不知其數，今可勿復鬻，然後量給其所募之民，家三百畝以為率。前之斂其半者，今可損之，三分而取其一，以歸諸吏與公。使之家出一夫為兵，其不欲者，聽其歸田而他募，謂之新軍。毋黥其面，毋涅其手，毋拘之營。三時縱之，一時集之，授之器械，教之戰法，而擇其技之精者以為長，在野督其耕，在陣督其戰，則其人皆良農也，皆精兵也。夫籍沒之田既不復鬻，則歲益多。田益多則新軍益眾，而向所謂仰給於斯民者，雖有廢疾死亡，可勿復補。如此數十年，則天下之兵，新軍居十九，而皆力田不事他業，則其人必純固樸厚，無叫呼衡行之憂，而斯民不復知有饋餉供億之勞矣。或曰：昔者斂其半，今三分而取一，其無乃薄於吏與公乎？曰：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，以為祿，而其取之亦不過什一。今吏既祿矣，給之田則已甚矣。況三分而取一，則不既優矣乎？民之田不幸而籍沒，非官之所待以為富也。三分而取一，不猶愈於無乎？且不如是，則彼不勝為兵故也。或曰：古者什一而稅，取之薄，故民勝為兵。今三分而取一，可乎？曰：古者一家之中，一人為正卒，其餘為羨卒，田與追胥竭作。今家止一夫為兵，況諸古則為逸，故雖取之差重而無害。此與周制稍甸縣都役少輕，而稅十二無異也。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數百畝之田，征繇科斂不及其門，然則彼亦優為之矣。

【田制】

古之稅重乎？今之稅重乎？周公之制，園廛二十而稅一，近郊十一，遠郊二十而三，稍甸縣都皆無過十二，漆林之徵二十而五。蓋周之盛時，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，其次者乃五而取一，然後以次而輕，始至於十一，而又有輕也。今之稅雖不啻十一，然而使縣官無急徵，無橫斂，則亦未至乎四而取一與五而取一之為多也。是今之稅與周之稅，輕重之相去無幾也。雖然，當周之時，天下之民歌舞以樂其上之盛德，而吾之民反戚戚不樂，常若擢筋剝膚以供億其上。周之稅如此，吾之稅亦如此，而其民之哀樂何如此之相遠也？其所以然者，蓋有由矣。

周之時，用井田，井田廢，田非耕者之所有，而有田者不耕也。耕者之田資於富民，富民之家地大業廣，阡陌連接，募召浮客，分耕其中，鞭笞驅役，視以奴僕，安坐四顧，指麾於其間。而役屬之民，夏為之耨，秋為之獲，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。而田之所入，己得其半，耕者得其半。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，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，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。夫使耕者至於窮餓，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之利，猶且不可，而況富強之民輸租於縣官，而不免於怨歎嗟憤。何則？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，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稅也。周之十一，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稅也，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稅，猶用十二之稅然也。況今之稅，又非特止於十一而已，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。

噫！貧民耕而不免於饑，富民坐而飽以嬉，又不免於怨，其弊皆起於廢井田。井田復，則貧民皆有田以耕，穀食粟米不分於富民，可以無饑。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，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，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，又可以無怨。是以天下之士爭言復井田。既又有言者曰：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，則富民不服，此必生亂。如乘大亂之後，土曠而人稀，可以一舉而就。高祖之滅秦，光武之承漢，可為而不為，以是為恨。吾又以為不然，今雖使富民皆奉其田而歸諸公，乞為井田，其勢亦不可得。何則？井田之制，九夫為井，井間有溝，四井為邑，四邑為丘，四丘為甸，甸方八里，旁加一里為一成，成間有洫，其地百井而方十里，四甸為縣，四縣為都，四都方八十里，旁加十里為一同，同間有澮，其地萬井而方百里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，為洫者百，為溝者萬。既為井田，又必兼修溝洫。溝洫之制，夫間有遂，遂上有徑，十夫有溝，溝上有畛，百夫有洫，洫上有塗，千夫有澮，澮上有道，萬夫有川，川上有路，萬夫之地，蓋三十二里有半，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，為澮為道者九，為洫為塗者百，為溝為畛者千，為遂為徑者萬。此二者非塞溪壑、平澗穀、夷丘陵、破墳墓、壞廬舍、徙城郭、易疆壟，不可為也。縱使能盡得平原廣野而遂規畫於其中，亦當驅天下之人，竭天下之糧，窮數百年專力於此，不治他事，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，盡為溝洫。已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，以安其居而後可。籲！亦已迂矣。井田成，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。古者井田之興，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？非唐虞之世，則周之世無以成井田。唐虞啟之，至於夏商，稍稍葺治，至周而大備。周公承之，因遂申定其制度，疏整其疆界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，其所由來者漸矣。

夫井田雖不可為，而其實便於今。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，則亦可以蘇民矣乎！聞之董生曰：「井田雖難卒行，宜少近古，限民名田以贍不足。」名田之說，蓋出於此。而後世未有行者，非以不便民也，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法，而遂因之以為變也。孔光、何武曰：「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，期盡三年，而犯者沒入官。」夫三十頃之田，周民三十夫之田也，縱不能盡如周制，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，亦已過矣。而期之三年，是又迫蹙平民，使自壞其業，非人情，難用。吾欲少為之限，而不禁其田嘗已過吾限者，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。要之數世，富者之子孫，或不能保其地以至於貧，而彼嘗已過吾限者，散而入於他人矣。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無幾矣。如此，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，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，不為人所役屬，各食其地之全利，利不分於人，而樂輸於官。夫端坐於朝廷，下令於天下，不驚民，不動眾，不用井田之制，而獲井田之利，雖周之井田，何以遠之於此哉！

## 白话译文

【养才】

人所做的事，有可以勉强做到的，有不可以勉强做到的。和颜悦色地行仁，孤孤单单地行义，不吃别人一句话来显示守信，不见小利来显示廉洁，即使古代所谓的仁、义、信、廉，不止像这样，而天下的人也不会说这不是仁人，这不是义人，这不是信人，这不是廉人，这是因为自己身上没有这些而可以勉强达到的。在朝廷上使百官肃敬，在边境上使四夷畏惧，让他坐在繁重纷扰的事务中而不慌乱，把他投到羽檄奔走的战场上而不迷惑，做官就像官，做将就像将，像这样的人，不是天所赋予、本性所具有，是不能勉强而能做到的。道德可以勉力来增进，才能不可以勉强拔高来增进。现在有两个人，一个擅长揖让，一个擅长骑射，那么人没有不认为揖让比骑射更贤能的。然而擅长揖让的人，未必擅长骑射，而擅长骑射的人，放下他的弓来在其中揖让，则未必失态。为什么呢？才能难以勉强而道德容易勉力。

我看世上用人，喜欢用可以勉强的道德，加到不可勉强的才能之上，而说我是崇尚贤德轻视才能。因此道德不足以感化人，而才能也有遗漏。然而这样做，也是有原因的。有才能的人不能被众人勉强罢了。为什么呢？奇特杰出的人，常常喜欢自负，疏放俊逸傲慢放诞，不守规矩法度，往往冒犯法律，触犯刑禁，叫号欢呼，来发泄一时的快乐而不顾它的祸患，嗜利酗酒，使气傲物，志气一发作，就超然远去，不能用礼法来约束。然而等到他一旦翻然醒悟，折节不再这样做，来留意于先前所说的可以勉强的道德，那么什么毛病不能去掉？怎么能用浅陋的小道加在他上面呢。

他不肯规规矩矩地奉行礼法，而一定要放纵自己这样做，是上面的人的过错。古代蓄养奇特杰出的人，把权柄交给他，用爵位尊崇他，用俸禄厚待他，用恩惠加重他，用处理天下事务来责成他，而改变他平时放纵自己的心，而声色耳目的欲望又已经在外面得到满足，所以不等放肆然后才快乐。现在则不然，奇特杰出的人没有尺寸的权柄，位在一命之爵，食斗升之禄的超过一半，他们又怎么能不越法、逾礼而自我快意呢。我又怎么能用法令来急迫他们，使他们不能泰然自纵呢。现在我用法令约束他们，也已经急迫了。急迫而不停止，又随之以刑罚，那么他们只有北走胡，南走越罢了。唉！无事的时候既不能蓄养，等到不幸，一旦有边境的祸患，繁乱难治的事务，然后下优诏来召他们，用丰厚的爵位重禄来结交他们，那么他们已经遗憾了。他们本来不是纯忠的人，又怎么肯默默地在穷困无用的地方罢了呢。周公的时候，天下号称最治，四夷已经臣服，卿大夫士已经称职。当这时，即使有奇特杰出的人也没有再用的地方，而它的礼法风俗尤其细密，整个朝廷与四海的人没有不遵从践行的，而它的八议之中还有说议能的。何况当今天下没有达到最治，四夷没有全部臣服，卿大夫士没有都称职，礼法风俗又不是细密得像周朝兴盛时，而奇特杰出的人又有困在簿书米盐之间的，那么反而可以不议他的才能而对他发怒吗？应该哀怜他的才能而宽免他的过错，不要让他被刀笔吏所困，那么就差不多能尽他的才了。

有人说：奇特杰出的人有过错得以免除，那么天下的人谁不自己说自己是奇特杰出而想要免除自己的过错，这样最终也会败坏法纪扰乱教化罢了。回答说：这倒是对的，然而奇特杰出的人所做所为，一定挺拔地超出众人之上，如果指出他已经成就的功业来晓谕天下，使他能够赎免他的过错，而那些没有功业的人，就把难治的事务委派给他，而责成他做出成绩，那么天下的人不敢自己说自己是奇特杰出，而真正的奇特杰出的人就出现了。

【用法】

古代的法令简要，现在的法令繁多。简要的不便于现在，繁多的不便于古代，不是现在的法令不如古代的法令而现在的时世不如古代的时世。先王制作法令，没有不想使民心归服的。要使民心归服，一定要得到实情，实情是这样，而罪也是这样，那么本来就合于我的法令了。而民的实情又不都像他的罪的轻重大小，因此先王愤恨他的罪而哀怜他的无辜，所以法令举出它的概要，而官吏制定它的详细。杀人者死，伤人者刑，就用这著录在法令中，使民知道天子不想我杀人、伤人罢了。至于轻重的出入，求其实情而使人心服的，就交给官吏。任用官吏而不任用法令，所以它的法令简要。现在则不然，官吏奸猾了，不像古代的良善；民众奸诈了，不像古代的淳朴。官吏奸猾，就用喜怒控制轻重而出入，有的至于诬陷拘捕。民众奸诈，那么官吏即使根据实情出入，而他们能抓住罪的大小来作为说辞。所以现在的法令纤细详尽完备，不执著于一个方面，左右前后，四顾而不可逃。因此轻重其罪，出入其情，都可以求之于法令。官吏不奉行法令，就予以举劾。任用法令而不任用官吏，所以它的法令繁多。古代的法令像药方，论述其大概，而增减剂量就交给医生，使他看人的疾病，而参以自己的意见。现在的法令像卖鞋，既做了大的，又做了次大的，又做了小的，来求合天下人的脚。所以它的繁简不同，而求民的实情来使人心服则是一样的。

然而现在的法令不比古代差了，而运用法令的人还不能没有弊病。为什么呢？律令所禁止的，画一明白完备，即使妇人小孩都知道畏惧回避，而其中有习惯于犯禁而始终不改的，整个天下都知道而不曾奇怪。先王想要杜绝天下的欺骗，制定了度，来统一天下的长短，制定了量，来齐天下的多少，制定了权衡，来取信天下的轻重。所以度、量、权衡，法令必须由官府提供，由官府提供然后天下相同。现在呢，平民之家刻木比竹、绳丝缒石来制作，富商豪贾在内用大的，出外用小的，齐地的人到楚地，不知道哪个是斗，哪个是斛，拿东家的尺来校西邻的，则像十指一样。这是整个天下都知道而不曾奇怪的第一件事。先王厌恶奇货使民荡心，又哀怜微物不能遂其生，所以禁止民采集珠贝，厌恶物品的伪而假真，又加重费用，所以禁止民糜金来做涂饰。现在呢，采集珠贝的民，充满海滨，糜金的工匠，肩摩于列肆。这又是整个天下都知道而不曾奇怪的第二件事。先王担心贱的欺凌贵的，下的僭越上的，所以冠服器皿都以爵列为等差，长短大小无没有制度。现在呢，工商之家拖纨锦，服珠玉，一个人的身上从头到脚，而犯法的十有九。这又是整个天下都知道而不曾奇怪的第三件事。先王惧怕天下的官吏倚仗县官的势力，来侵劫齐民，所以使市中的坐贾，看时令百物的贵贱而记录，每旬就上报。百以百闻，千以千闻，来等待官吏的私价。十则减三，三则减一上报，来准备县官的公籴。现在呢，官吏的私价而依从县官公籴的法令，民说公家取于民本来就是这样，这是官吏与县官在下敛怨。这又是整个天下都知道而不曾奇怪的第四件事。先王不想让人独占天下的利，所以做官就不经商，经商就有罚；不做官而经商，经商就有征。这样民的商不免征，而官吏的商又加以罚。现在呢，官吏的商既幸而不罚，又从而不征，用县官公籴的法令来资助，用县官的徒来背负，用县官的舟来装载，关防不讥，津梁不呵。那么，做官而经商确实快乐，民将怎么下手？这又是整个天下都知道而不曾奇怪的第五件事。像这一类，不可尽数，天下的人，耳习目熟以为当然。宪官法吏目击其事，也恬然不问。

法是天子之法。法明白禁止，而人明白触犯，这是不把天子之法放在眼里，是衰世的事。而议论的人都说现在的弊病，不过吏胥枉法为奸，而我认为吏胥的奸由此五者开始。现在有盗白天持梃入室，而主人不知道禁止，那么逾垣穿穴之徒，一定互相告诉而在其家恣行。必须首先整治这五者，然后责问吏胥的奸才行。

【议法】

古代用仁义来施行法律，后世用法律来施行仁义。三代的圣王，其教化的根本出于学校，蔓延于天下，而显现在礼乐。下面的民蒙受其风化，循循翼翼，致力于仁义来求避免法律所禁止的。所以他们的法律虽然不用，而它所禁止的也不曾不在其间施行。下到汉、唐，其教化不足以感动民，而一律用法律。所以他们的民害怕法律加身，也有的互相勉励行仁义。唐朝初年，大臣房、杜等人制定《刑统》，毫厘轻重，明辨别白，附以仁义，无所阿曲，不知周公的刑罚怎么换这个？但不能先使民致力于仁义，使法律所禁止的不用而自行像三代时，然而要其最终也能使民勉力行仁义。而它不如三代的原因，是有缘由的，是政治的失误，不是法律的罪过。因此宋有天下，因而遵循它，改变它的节目而保存它的大体，比闾小吏奉公而行，那么老奸大猾束手请死，不可漏略。然而狱讼常病多，盗贼常病众，也是有缘由的，是法公而吏私。把公法寄托给私吏，尚且像这样，何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没有失误，那怎么来治理？

现在天子的子弟、卿大夫及其子弟，都是天子所优待的。有罪而让他们与氓隶一起受笞而一同受戮，那么大臣无耻而朝廷轻，所以有赎，来保全他们的肌肤而磨砺他们的节操。所以赎金，是朝廷的体面，是用来自尊的，不是给予有罪的人。刑罚，一定要使他们痛然后人才畏惧，罚不能使他们痛，一定要使他们困然后人才惩戒。现在呢，大辟的诛，输一石金就免。贵人近戚之家，一石金不可胜数，这样即使早晨杀一人而输一石金，晚上杀一人而输一石金，金不可尽，身不可困，何况用他的官来除他的罪，那么一石金又不都输，这是放纵他们杀人。而且不笞、不戮，他们已经幸运了，而赎又轻，这是开启奸邪。罪本来有疑，现在有人或者被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，有确实杀人而官不能以实情折服，这都不可以用确实杀人的法律来坐罪。因此有减罪之律，应当死而流放。假使他是不能自明的，离开死而得流放，刑罚已经残酷了。假使他是确实杀人的，流放而不死，刑罚已经宽大了，这是失实。所以有开启奸邪的衅隙，那么上面的人常侥幸，而下面的人虽死而常无告；有失实的弊病，那么无辜的人多怨，而侥幸的人容易免除。

现在想要刑罚不加重，赦免不增多，只在法律之间改变一端，而能使不开启奸邪，不失实，那不如重赎。那么重赎的说法怎么样？回答说：士者五刑中最轻的止于墨，而墨的罚百锾。逆而数之，极于大辟，而大辟的罚千锾。这是穆王的罚。周公的时候，则又重于此。然而千锾之重，也已经相当于现在三百七十斤有奇了。当今大辟的赎，不能当它的三分之一。古代用它赦疑罪而不及公族，现在呢贵人近戚都赎，而疑罪不给。《记》说：公族有死罪，致刑于甸人。即使君命宽宥，不听。现在想要贵人近戚的刑都照此，那就不是自尊之道，所以不如使它们与疑罪都重赎。而且他们虽然号称富强，如果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，那么不能不敛手畏法。那些罪疑的人，虽然或者不是他们的罪，而法也不至于残溃他们的肌体，如果他们有罪，那么法虽然不刑，而他们本来也已经困于赎金了。使有罪的人不免于困，而无辜的人不至于陷于笞戮，一举而两利，这是智者的作为。

【兵制】

三代的时候，整个天下的民都是兵。兵民的分开，从秦、汉开始。三代的时候，听说有诸侯抗拒天子的命令，没听说有卒吏叫呼横行的。秦、汉以来，诸侯的祸患不亚于三代，而统率卒伍的竟像畜养虎豹，圈槛一缺，咆哮四出。这原因是什么？三代的兵耕而食，蚕而衣，所以劳，劳则善心生。秦、汉以来，所谓的兵，都坐而衣食于县官，所以骄，骄则无所不为。三代的兵都是齐民，老幼相养，疾病相救，出相礼让，入相慈孝，有忧相吊，有喜相庆，其风俗优柔和易，所以他们的兵畏法而自重。秦、汉以来号称齐民的，比之三代已经薄了，何况所谓的兵，乃是齐民之中尤其凶悍桀黠的，所以常慢法而自弃。民耕而食，蚕而衣，虽然不幸而不给，还不怪我。现在对他们说：你不要耕，你不要蚕，做我的兵，我衣食你。他日一不满足他们的欲望，他们将说：从前对我说不要耕、不要蚕，现在却不给我。那么怨就从这里起了。以有善心的民，畏法自重而不怪我，想要他们作乱，不可能。既骄了，又慢法而自弃来怨恨上面，想要他们不作乱，也不可能。

而且天下的土地不比三代增加，天下的民衣食在其中的，又不比三代减少，平居无事，占军籍，养妻子，而仰给于这些民的，则遍天下不知其数，怎么民不日剥月割，以至于流亡而无告。它的祸患始于废井田，开阡陌，一坏而不可复收。所以虽有明君贤臣焦思极虑，而求来救它的弊病，最终不过开屯田，置府兵，使他们无事则耕而食罢了。唉！屯田、府兵，其利既不足以遍及天下，而后世的君又不能遵循而守住它，以至于废。陵夷到五代，燕师刘守光又从而制定黥面涅手的制度，天下就以为常法，使他们判然不得与齐民并列。所以那些人更加自弃，视齐民如越人。太祖既受命，惩唐末、五代的乱，聚重兵于京师，而边境也不说没有防备；削减节度的权，而藩镇也不说没有威。周与汉、唐，邦镇的兵强，秦，郡县的兵弱。兵强，所以末大不掉。兵弱，所以天子孤立。周与汉、唐则过头，而秦则不及，得其中的，只有我宋。虽然这样，置帅的方法则远超过前代，而制兵之术，我还有疑问。为什么呢？自汉到唐，或者开屯田，或者置府兵，使他们无事则耕而食，而民尚且不胜其患。现在屯田大概没有多少而府兵也已经废，想要民丰阜，势不可能。国家治平日久，民趋于农的日益众多，而天下没有荒田了。由此看来，说这些民应该像生在三代盛时，却戚戚嗟嗟没有终年的积蓄，是兵食夺了他们的。

三代井田，即使三尺童子知道不可恢复。虽然这样，依照古制，逐渐图谋，那么也差不多可以。当今天下的田在官府的只有两种，职分田，籍没田。职分田，招募民耕种，收其租的一半而归给官吏。籍没田则卖掉，否则招募民耕种，收其租的一半而归给公家。职分田遍于天下，从四京以下至于大藩镇，多至四十顷，下及一县也能有千亩。籍没田不知其数，现在可以不要再卖，然后酌量给所招募的民，每家三百亩作为标准。先前收其一半的，现在可以减少，三分取一，归给官吏与公家。使他们每家出一夫为兵，不愿的，听任他们归田而另募，叫做新军。不要黥他的面，不要涅他的手，不要拘束在营中。三时放他们，一时集合他们，授予器械，教他们战法，而选择其中技艺精的作为长，在田野督促他们耕种，在阵上督促他们作战，那么他们都是良农，都是精兵。籍没田既然不再卖，那么每年增多。田越多则新军越多，而先前所谓的仰给于这些民的，虽然有废疾死亡，可以不再补。这样数十年，那么天下的兵，新军占十分之九，而都力田不从事他业，那么他们一定纯固朴厚，没有叫呼横行的忧患，而这些民不再知道有馈饷供亿的劳苦了。有人说：从前收其一半，现在三分取一，那不是对官吏与公家太薄了吗？回答说：古代公卿大夫有田，作为俸禄，而他们收取也不过什一。现在官吏既已有俸禄，给田就已经过分了。何况三分取一，那不是已经优厚了吗？民的田不幸而籍没，不是官府所靠来致富的。三分取一，不还胜过没有吗？而且不这样，那么他们不胜任当兵。有人说：古代什一而税，收取的薄，所以民胜任当兵。现在三分取一，可以吗？回答说：古代一家之中，一人为正卒，其余为羡卒，田与追胥竭作。现在家只一夫为兵，比古代则为安逸，所以虽然收取稍重也无害。这与周制稍甸县都役少轻，而税十二没有不同。民家出一夫而能安坐来食数百亩的田，征繇科敛不及其门，那么他们也乐于这样做。

【田制】

古代的税重吗？现在的税重吗？周公的制度，园廛二十而税一，近郊十一，远郊二十而三，稍甸县都都不超过十二，漆林的征二十而五。大概周朝兴盛时，其尤其重的到四分取一，其次的乃五分取一，然后依次而轻，才到十一，而又有轻的。现在的税虽然不止十一，然而使县官没有急征，没有横敛，那么也未到四分取一与五分取一那么多。这样现在的税与周的税，轻重的相差没有多少。虽然这样，当周的时候，天下的民歌舞来乐上面的盛德，而我们的民反而戚戚不乐，常像抽筋剥皮来供应上面的。周的税如此，我们的税也如此，而民的哀乐为什么如此相远呢？它之所以这样，大概有缘由了。

周的时候，用井田，井田废，田不是耕者所有，而有田的人不耕。耕者的田依靠富民，富民之家地大业广，阡陌连接，招募浮客，分耕其中，鞭笞驱役，视以奴仆，安坐四顾，指挥于其间。而役属的民，夏天为他耨，秋天为他获，没有一个人违背他的节度来嬉戏。而田的收入，自己得其半，耕者得其半。有田的一人而耕者十人，因此田主日积其半以至于富强，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。使耕者至于穷饿，而不耕不获的人坐食富强之利，尚且不可，何况富强的民输租于县官，而不免于怨叹嗟愤。为什么呢？他们用其半来供县官的税，不如周的民用其全力来供上面的税。周的十一，是用其全力供十一的税，假使用其半供十一的税，就像用十二的税一样。何况现在的税，又不只是止于十一而已，那么应该不免于怨叹嗟愤了。

唉！贫民耕而不免于饥，富民坐而饱以嬉，又不免于怨，其弊都起于废井田。井田恢复，那么贫民都有田来耕，谷食粟米不分给富民，可以无饥。富民不得多占田来禁锢贫民，其势不耕就没有所得食，用地之全力供县官的税，又可以无怨。因此天下的士争着说恢复井田。后来又有人说：夺富民的田来给无田的民，那么富民不服，这一定生乱。如果乘大乱之后，土旷而人稀，可以一举而就。高祖灭秦，光武承汉，可以作而不作，以此为恨。我又认为不然，现在即使使富民都奉其田而归给公家，乞求为井田，其势也不可得。为什么呢？井田的制度，九夫为井，井间有沟，四井为邑，四邑为丘，四丘为甸，甸方八里，旁加一里为成，成间有洫，其地百井而方十里，四甸为县，四县为都，四都方八十里，旁加十里为同，同间有澮，其地万井而方百里，百里之间为澮的一，为洫的百，为沟的万。既为井田，又必须兼修沟洫。沟洫的制度，夫间有遂，遂上有径，十夫有沟，沟上有畛，百夫有洫，洫上有涂，千夫有澮，澮上有道，万夫有川，川上有路，万夫之地，大概三十二里有半，而其间的川为路的一，为澮为道的九，为洫为涂的百，为沟为畛的千，为遂为径的万。这两者非塞溪壑、平涧谷、夷丘陵、破坟墓、坏庐舍、徙城郭、易疆垄，不可为。纵使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在其中规划，也应当驱使天下的人，竭尽天下的粮，穷数百年专力于此，不治他事，然后可以望天下的地尽为井田，尽为沟洫。已而又为民众造屋庐在其中，来安他们的居然后可。吁！也已经迂了。井田成，而民的死其骨已经朽了。古代井田的兴起，它一定始于唐虞之世吧？不是唐虞之世，那么周之世无法成井田。唐虞开启它，到夏商，稍稍修治，到周而大备。周公继承它，因而申定其制度，疏整其疆界，不是一天而能遽然如此，它所由来的是渐进的。

井田虽然不可为，而其实便于现在。现在确实有能作近于井田的而用它，那么也可以使民复苏了吧！听董生说：‘井田虽难卒行，应该稍近古，限民名田来赡不足。’名田的说法，大概出于此。而后世没有实行的，不是因为它不便民，是怕民不肯减损自己的田来入我的法，而就因此以为变乱。孔光、何武说：‘吏民名田不超过三十顷，期限尽三年，而犯的没入官。’三十顷的田，是周民三十夫的田，纵不能尽如周制，一人而兼三十夫的田，也已经过分了。而限期三年，这又是迫蹙平民，使他们自己破坏自己的产业，不合人情，难用。我想要稍为限，而不禁止他们的田曾经已经超过我限的，只使后来的人不敢多占田来超过我的限罢了。总之数世，富者的子孙，或者不能保住其地以至于贫，而那些曾经已经超过我限的，散而入于他人了。或者子孙出而分它，就无几了。这样，那么富民所占的少而余地多，余地多则贫民容易取得作为产业，不为人所役属，各食其地的全利，利不分于人，而乐于输给官。端坐在朝廷，下令于天下，不惊民，不动众，不用井田的制度，而获得井田的利，即使周的井田，怎么能远过这个呢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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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嘉祐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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