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禁私賣文書敕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李亶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访闻诸色官员之中，多有此色之事，须行厘革，以塞弊源。应诸色常调选人，如有此色文书，便须焚毁。如是元补正身，曾受中兴已来官诰，便许以近受文书叙理。及诸色荫补子孙，如无虚假，不计庶嫡，并宜叙录。如实无子孙，别立人继嗣。已出补身得者，只许续荫一人。凡新关资荫，皆系恩荣，将革弊讹，须行宪法，自本朝丧乱，多士因循，贪冒者叙补无常，彰败者未闻严断，遂成隳紊，莫识规程。且一人身名，具三代名讳，传于同姓，利以私财，上则欺罔人君，下则货鬻先祖，行之不已，罪莫大焉。柳膺显致讼论，合当诛殛，偶逢恩赦，特减死刑。尚念承此弊者年深，同此罪者颇众，特矜已往，各许自新，别设严条，免令后犯。今日已前，并依前项条理，其不合叙使文书，仍限一百日焚毁须绝。如此后更敢公然将合焚毁文书参选求仕，有人纠告，及所司点勘彰露，所犯之人，传者受者，并当极法。其告事人如有官序，别与超擢任使；如是百姓，与免户下差徭。兼自此应合得资荫出身人，并须依格令及天成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礼部起进条件施行。如敢故违，本司官员并本行人吏，别加严断，不计去任离司，罪无宽恕。事从发觉，理任澄清，不惟正邦国典刑，抑亦保缙绅家法，有犯无赦，断在的行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10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10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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