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乞罷鐵錢劄子】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欧阳修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臣准中書劄子，備錄臣寮四狀，並為上言河東大小鐵錢事，奉聖旨相度利害聞奏者。臣尋至河東，取索晉、澤二州鑄錢監及諸州軍見使鐵錢數，又將都轉運司供到慶曆三年一年都收支錢數，約度用度多少，及探問軍民用鐵錢便與不便。今具利害，畫一如後：

一、見在大小鐵錢數，大鐵錢自起鑄至目下，共鑄到四萬四千八百餘貫。小鐵錢自起鑄至目下，共鑄到一十一萬七千七百餘貫。是大小鐵錢未及六十萬貫銅錢數，見在官私行用。

一、大小鐵錢官本及淨利數目：晉州大錢，計用一萬七千八百餘貫省陌銅錢官本，鑄成大錢二萬八千八百餘貫，當二十八萬八千餘貫銅錢，凡用一萬七千餘貫本，得二十七萬餘貫利，其利約一十五倍有餘。晉州小錢，計用四萬六千貫足陌銅錢官本，鑄成一十一萬四千五百餘貫，凡用四萬六千貫本，得六萬八千餘貫淨利，其利一倍有餘。澤州大錢，計用六千四百餘貫省陌銅錢官本，鑄成大錢一萬六千餘貫，省當一十六萬餘貫銅錢，凡用六千四百餘貫本，得一十五萬三千八百餘貫利，其利二十三倍有餘。澤州小錢，計用九百八十貫省陌銅錢官本，鑄成四千餘貫，凡用九百餘貫本，得三千餘貫利，其利兩倍。

一、都轉運司一年支收錢數，實收諸雜課利、客便賣鹽礬斗秤、夏秋稅出糶斛斗，賣匹帛絲綿銀、進納、雜收等錢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二百三十貫。實支系隨衣添支特支料錢、旬設公使園忌獄空祭神、地里腳錢、買羊馬糧草、客便招軍、人戶和糴、礬本、雜支等錢一百九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四貫。

右謹具如前。臣今相度大小鐵錢，其可廢者有五。據都轉運司慶曆三年一年支收實數比算，實收二百一十七萬二千餘貫，實支一百九十九萬八千餘貫。是每歲只將河東一路實收錢支遣自足外，尚有一十七萬四千餘貫剩數，其大小鐵錢可以罷鑄一也。小鐵錢將本利計算，其利甚薄，不過一倍。略將鑄造工課約算，兩監逐日共鑄，不過四百貫文，一歲不過鑄得十六萬貫，內除約六萬貫為官本外，只獲淨利十萬貫。若罷大錢而只用小錢，是一歲為十萬貫錢，而壞銅錢舊法，陷民刑戮者不絕。其大錢利既博至二十餘倍，議者皆謂其利厚於黃白術，雖有死刑，不能禁止。臣昨在河東，於提刑司取索得犯私錢人數已五火。自臣出界後，又續供到新捉獲二火。是小錢利薄不足鑄，大錢犯法者日漸多，皆可以罷鑄二也。今開厚利之門而致人死法，則誘愚民以趨死；若貸其死，則犯者愈多；急於捕察，則良民一例搔擾；縱而緩禁，則民不勝奸。是深法不可，緩法又不可，捕察又不可，縱之又不可。以此而言，其可罷三也。用之既久，幣輕物貴，惟奸民盜鑄者獲利，而良民與官中常以高價市貴物。是官私久遠害深，其可罷四也。臣勘會河東十九州軍，凡四十九處，創新開沽酒務，據轉運司供到每月約收二萬貫有餘，計一歲合得二十四五萬貫。又麟州元許入中七萬石斛斗，昨來為入中數多，無處收貯，見移於府州入中。日近明鎬又減放馬軍歸京。是利入之數漸多，用物之兵日減，此其可罷五也。今見在官私鐵錢共不過六十萬，數既未多，罷之甚易。況河東一路二十二州軍，贍廂禁兵共十二三萬，略計所闕不多，不比陝西事體。其大小鐵錢，伏乞特罷鑄造行用。取進止。

## 白话译文

臣准中書劄子，備錄臣寮四狀，並為上言河東大小鐵錢事，奉聖旨相度利害聞奏者。臣尋至河東，取索晉、澤二州鑄錢監及諸州軍見使鐵錢數，又將都轉運司供到慶曆三年一年都收支錢數，約度用度多少，及探問軍民用鐵錢便與不便。今具利害，畫一如後：

一、見在大小鐵錢數，大鐵錢自起鑄至目下，共鑄到四萬四千八百餘貫。小鐵錢自起鑄至目下，共鑄到一十一萬七千七百餘貫。是大小鐵錢未及六十萬貫銅錢數，見在官私行用。

一、大小鐵錢官本及淨利數目：晉州大錢，計用一萬七千八百餘貫省陌銅錢官本，鑄成大錢二萬八千八百餘貫，當二十八萬八千餘貫銅錢，凡用一萬七千餘貫本，得二十七萬餘貫利，其利約一十五倍有餘。晉州小錢，計用四萬六千貫足陌銅錢官本，鑄成一十一萬四千五百餘貫，凡用四萬六千貫本，得六萬八千餘貫淨利，其利一倍有餘。澤州大錢，計用六千四百餘貫省陌銅錢官本，鑄成大錢一萬六千餘貫，省當一十六萬餘貫銅錢，凡用六千四百餘貫本，得一十五萬三千八百餘貫利，其利二十三倍有餘。澤州小錢，計用九百八十貫省陌銅錢官本，鑄成四千餘貫，凡用九百餘貫本，得三千餘貫利，其利兩倍。

一、都轉運司一年支收錢數，實收諸雜課利、客便賣鹽礬斗秤、夏秋稅出糶斛斗，賣匹帛絲綿銀、進納、雜收等錢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二百三十貫。實支系隨衣添支特支料錢、旬設公使園忌獄空祭神、地里腳錢、買羊馬糧草、客便招軍、人戶和糴、礬本、雜支等錢一百九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四貫。

右謹具如前。臣今相度大小鐵錢，其可廢者有五。據都轉運司慶曆三年一年支收實數比算，實收二百一十七萬二千餘貫，實支一百九十九萬八千餘貫。是每歲只將河東一路實收錢支遣自足外，尚有一十七萬四千餘貫剩數，其大小鐵錢可以罷鑄一也。小鐵錢將本利計算，其利甚薄，不過一倍。略將鑄造工課約算，兩監逐日共鑄，不過四百貫文，一歲不過鑄得十六萬貫，內除約六萬貫為官本外，只獲淨利十萬貫。若罷大錢而只用小錢，是一歲為十萬貫錢，而壞銅錢舊法，陷民刑戮者不絕。其大錢利既博至二十餘倍，議者皆謂其利厚於黃白術，雖有死刑，不能禁止。臣昨在河東，於提刑司取索得犯私錢人數已五火。自臣出界後，又續供到新捉獲二火。是小錢利薄不足鑄，大錢犯法者日漸多，皆可以罷鑄二也。今開厚利之門而致人死法，則誘愚民以趨死；若貸其死，則犯者愈多；急於捕察，則良民一例搔擾；縱而緩禁，則民不勝奸。是深法不可，緩法又不可，捕察又不可，縱之又不可。以此而言，其可罷三也。用之既久，幣輕物貴，惟奸民盜鑄者獲利，而良民與官中常以高價市貴物。是官私久遠害深，其可罷四也。臣勘會河東十九州軍，凡四十九處，創新開沽酒務，據轉運司供到每月約收二萬貫有餘，計一歲合得二十四五萬貫。又麟州元許入中七萬石斛斗，昨來為入中數多，無處收貯，見移於府州入中。日近明鎬又減放馬軍歸京。是利入之數漸多，用物之兵日減，此其可罷五也。今見在官私鐵錢共不過六十萬，數既未多，罷之甚易。況河東一路二十二州軍，贍廂禁兵共十二三萬，略計所闕不多，不比陝西事體。其大小鐵錢，伏乞特罷鑄造行用。取進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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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欧阳文忠公集》 · 卷1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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