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禘祫年數議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禘祫二礼，都是殷祭。祫谓合食祖庙，禘谓締序尊卑。申先君逮下之慈，成群嗣奉亲之孝，事异常享，有时行之。然而祭不欲数，数则黩；亦不欲疏，疏则怠。故王者法诸天道，制祀典焉。蒸尝象时，禘祫如闰。五岁再闰，天道大成，宗庙法这，再为殷祭者也。谨按《礼记·王制》、《周官·宗伯》，郑元注解、高堂所议，并云国君嗣位，三年丧毕，祫于太庙，明年禘于群庙。自尔已降，五年再殷，一祫一禘。汉魏故事，贞观实录，并用此礼。又按《礼纬》及《鲁礼禘祫注》云：「三年一祫，五年一禘。」所谓五年而再殷祭也。又按《白虎通》及《五经通义》许慎异议、何休春秋、贺循祭议，并云三年一禘。何也？以为一年一闰，天道小备，五年再闰，大备故也。此则五年称殷，通计其数，一祫一禘，迭相乘矣。今庙禘祫，各自数年，两歧俱下，不相通计。或比年频祫，或同岁成序；或一禘之后，并为称祫；或五年之后，骤有三殷。法天象闰之期，既违其度；五岁称殷之制，数又不同。求之礼文，颇为乖矣。说者或云：「禘祫二礼，大小不侔；祭名有殊，年数相舛。祫以三纪，杀小而合；禘以五断，至十而周，有兹参差，难为通计。窃以三祫五禘之说，本出《礼纬》；五岁称殷之数，同在其篇。会通二文，非相诡也。盖以禘后置祫，二周有半，举以全数，谓之三年，一闰一闰只用三十二月也。其有禘祫异称，各称四时，秋冬为祫，春夏为禘。祭名虽异，为殷则同，譬如礿祠蒸尝，其体一也。郑元谓祫大禘小，傅咸谓祫小禘大。夫肆陈之间，或有增减，通计之义，初无异同。盖象天之法，相传不失。惟晋代陈舒，有三年一殷之议，自五年八年历十一十四年。寻其议文所引，亦以象闰。五年一禘，又奚所施？矛盾之说，固难凭也。夫以天之度，既有指归，稽古之礼，若兹昭著。禘祫二祭，通计明矣。今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，至辛巳年十月祫；至甲申年四月又禘，至丙戌年十月又祫；至己丑年四月又禘，至辛卯年十月又祫。自此五年再殷，周而复始。

又禘祫之说，非惟一家。五岁再殷之文，既相师矣；法天象闰之理，大抵亦同。而禘后置祫，或近远盈缩之度，有二法焉。郑元宗高堂，则先三而后二；徐邈之议，则先二而后三。谨按郑氏所注，先王之法，约三祫五禘之文，存三岁五年之序。以甲年既禘，丁年当祫；已年又禘，壬年又祫；甲年又禘，丁年又祫。周而复始，以此相承。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，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遥，分析不均，粗于算矣。假如攻乎异端，置祫于秋，则三十九月为前，二十一月为后，虽有小愈，其间尚偏。窃据本文，皆云象闰，二闰相去，则平分矣。两殷之序，何不等耶？且又三年之言，本数全数。二周有半，实准三年，于此置祫，不违文矣。何必拘滞，遂隔三年乎？盖千虑一失，通儒之蔽也。徐氏之议，有异于是，研核周审，最为可凭。以为二禘相去，为月六十，中分三十，置一祫焉。若甲年夏禘，丙年冬祫，有象闰法，豪厘不偏。三年一祫之文，既无乖越；五岁再殷之制，疏数又均。较之诸儒，义实长久。今请依据，以定二殷，预推祭月，周而复始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3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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