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（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，应有铅锡钱，并合纳官，如有人纠得，一钱赏百钱。当时敕条，贵在峻切；今详事实，必不可行。只如告一钱赏百钱，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，须赏一万贯铜钱。执此而行，是无畔际。今请令以铅锡钱交易者，一贯以下，州府行常杖，决脊杖二十；十贯以下决六十，徒三年；过十贯以上，集众决杀。其受铅锡钱交易者，亦准此。其铅锡钱并纳官。其能纠告者，一贯赏五千，不满贯者准此，计赏累至三百千，仍旧取当处官钱给付。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，征纳家资，充填赏钱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6

原始页面：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b182b42142592b2594b928e10b76b344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