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請令舉薦堪為縣令錄事參軍奏（太和七年五月中書門下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国之根本，系于生灵；人之性命，悬于守宰。刺史犹官重事隔，莫得躬亲。亲人之切，无如县令。况自兵兴以来，仍岁灾歉，百姓凋弊。救弊之术，在于择吏。又录事参军纠察属县，课责下僚，一郡纪纲，藉其提举。若曰令吏曹注拟，无由得尽人才，真伪难知，贪廉莫辨。依据太和二年赦书，已令拣择。缘吏部起请，多有异同。访闻近年已来，所举殆绝。又去年吏部举请令郎官、御史等举荐堪为县令、录事、参军者，虽有保任之言，殊非责成之道。台省官假使是其亲故，或素所深知，既非得于任官，未必究其事实，岂若考绩效于理所，听善恶于谣？则政之否臧，较然易辨。臣等商量，希望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，各于本府本道常选人中，拣勘择堪为县令、司录、录事、参军人名，具课绩才能闻荐。其诸州先申牒观察使，都加考核，申送至吏部。至选集日，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。吏部尚书、侍郎引诣铨曹，试时务状一道，访以理人之术，及自陈历任以来课绩，令其一一对。但事理明切，不假词华，取其理识优长者以为等第，便于大县及难理处注拟。仍取税五万贯以下县注授，即免尽占常选人阙员。其刺史所举县令、录事、参军，如并有人人得上下考就加爵秩者，任年考已深者便优与进改。其县令、录事、参军，如在任绩效明著，兼得上下考及陟状者，许非时放选，仍优与处分，便委本州长吏闻荐，庶得详其实效。如所举县令、录事、参军犯赃，一百贯以下者，刺史量削阶秩。一百贯以上者，移守僻远小郡。观察使希望委中书门下奏听进止。其犯赃官纵累逢恩赦，亦不在收叙之限。所举人中如有两人善政、一人赃犯，亦得赎免。如此则长吏切于求理，须自择才，上奉朝章，必无滥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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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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