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定奏請判官條例詔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李亶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藩镇的幕职，都有旧规，奏荐官寮，必须遵循前例。如果有所毁坏紊乱，难以止住弊病讹误。承前使府奏请判官，大都随府除移停罢，近年的流例，与前规不同，使府虽然已经除移，判官原本安于旧职。从今以后，如果是朝廷除授的，就不计使府除移，如果是使府奏请的，就都随府移罢。旧例藩侯带平章事的，所奏请的判官，殿中以上允许奏请赐绯，中丞以上允许奏请赐紫。如今不带平章事的也允许同带平章事的事例处分，如果是防御、团练使奏请判官，员外郎以下，不在奏请赐绯之限。其所奏的判官、州县官，都必须将历任告身随奏送到京城，如果没有官职，假称试摄，也要在奏状内分明署出。如果藩镇留后权知军州事，都不在奏请判官之限。如果刺史要奏州县官，必须申报本道，请求发表章奏，不得自行奏请。近日州使奏请从事，本无官绪，妄自缔结虚衔，不计职位高低，多是请求兼带朱紫，不仅紊乱，实在开启侥幸求取。应该令诸道州府切实依照敕命处分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07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07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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