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論吏額不便二事劄子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苏辙
体裁：poem

## 原文

臣頃於門下中書後省詳定吏額文字，已具進呈，後來都省吏額房，別加改定施行。其間二事，最為不便，人情不悅，是致六曹寺監吏人前後經御史臺論訴者不一，本臺亦曾為申請，終未見果決行下。臣既昔手綜其事，今又目睹所訴，理難默已，謹具條例如後：

一、自官制以來，六曹寺監吏額累經增添，人溢於事，實為深弊。臣既詳定，即依先降指揮取逐司已行兩月生事，分定七等，因其分釐，以立人數。然是時逐司之吏僅三千人，皆懼見沙汰，不肯供具。臣遂稟白三省執政，言事干眾人，既懷疑懼，文字必難取索，雖或以朝廷威勢，逼令盡供，及至裁損，必致紛競，於體不便。不若且據事實，立成定額，俟將來吏人年滿轉出，或死亡事故，更不補填，及額而止。如此施行，不過十年，自當消盡。雖稍似稽緩，然見在吏人，知非身患，必自安心，極為隱便。當時執政，率皆許諾，遂於元祐二年十一月內具狀申尚書省，其略曰：今來參定吏額，本欲稱事立額，量力制祿，唯務人人效實，事務相稱，即非苟要裁損人額及減廩祿。縱人額實有可損，亦俟他日見闕不補，即非便於法行之日徑有減罷。若非朝廷特降指揮，曉諭本意，終恐人情不以為信，致供報不實，虛陷罪名。尋準當月九日尚書省劄子，奉聖旨，依所申，臣等遂備坐出榜，曉示逐司。自此數月之間，文字齊足，方得裁損成書，卻被吏額房違廢上件聖旨指揮，將所減人數便行裁撥。失此信令，人情洶洶。又緣此任永壽等得騁其私意，近下人吏惡為上名所壓者，即為撥上名於他司，〈侍郎左選為下名，樂毅在吏額房，故為撥上名，孔仲卿等於考功之類是也。〉閑慢司分，欲遷入要局者，即自寺監撥入省曹。〈於大理寺撥任永壽親情信中立等十人，入考功之類是也。〉任情紛亂，弊幸百出，由此舊人多被排斥，以至失所。凡所訴說，前狀已具開陳。下則眾口怨謗，感傷和氣，上則朝廷失此大信。今後雖有號令，誰復聽從。臣今欲乞只依前件聖旨，將所損人額直候他日見闕不補，見在人數且依舊安存。況尚書左選，撥到兵部手分，近已準都省指揮，撥遣歸元來去處，伏乞檢會此例，一體施行。

一、六曹寺監吏人，多系官制以前諸司名額，其請受多少，及遷轉出職，遲速高下，各各不同。及官制後來，分隸逐司，一司之中，兼有舊日諸司之吏。臣詳定之日，與眾官商量，以謂若將舊日諸司之吏，納入今日逐司名額，則其請受遷轉出職，參差不齊，理難均一。盡將逐司數種體例並為一法，其勢非薄即厚，非下即高，若不虧官，必至虧私。虧官則默而不言，虧私則不免爭訴，俱為不便。況今舊司吏人並權新額請受，許從多給，遷補出職，皆依舊司，並有見行條貫。若且依此法，可以不勞而定，及吏額房創意改更，務欲一例從新，以顯勞效。遂除見理舊司遷轉，已補最上一等名目，見理年選，更無遷轉職名之人，即聽依舊條出職。若就遷試補填闕者，令候降到新法施行，所有依舊司遷補出職指揮，更不行用。切緣舊諸司吏人，根源各別，立法不同，不可概以一法。新法雖工，止於一法而已，以待新法吏人則可；以待舊法吏人則不幸者必眾。求其無訟，不可得矣。見今刑部田舜賢等，經臺理訴勢必難抑，欲乞止依後省所用舊條，庶幾便可止絕。右臣聞孔子論為政之本，欲去兵去食而存信，曰：「自古皆有死，民無信不立。」今初議吏額，群吏疑懼，陛下與二三大臣既令臣等明出榜示，告以將來雖有所損，直候見闕不補。聖旨明白，人謂信然，競出所掌文案，輸之有司。臣等賴之以立條例，曾未逾歲，書入他司。凡有所損，即行裁撥，棄置大信，略無顧惜。此正先聖之所禁也。兼前件二事，如後省所定，皆人情所便，極為易行。如吏額房所定，皆人情所不便，極為難守。今棄易即難，以招詞訴，又政事之大失也。仗乞聖慈，速命有司改從其易，以安群吏之志。取進止。

## 白话译文

臣近日于门下中书后省详定吏额文字，已具进呈，后来都省吏额房，别加改定施行。其间二事，最为不便，人情不悦，是致六曹寺监吏人前后经御史台论诉者不一，本台亦曾为申请，终未见果决行下。臣既昔手综其事，今又目睹所诉，理难默已，谨具条例如后：

一、自官制以来，六曹寺监吏额累经增添，人溢于事，实为深弊。臣既详定，即依先降指挥取逐司已行两月生事，分定七等，因其分厘，以立人数。然是时逐司之吏仅三千人，皆惧见沙汰，不肯供具。臣遂禀白三省执政，言事干众人，既怀疑惧，文字必难取索，虽或以朝廷威势，逼令尽供，及至裁损，必致纷竞，于体不便。不若且据事实，立成定额，俟将来吏人年满转出，或死亡事故，更不补填，及额而止。如此施行，不过十年，自当消尽。虽稍似稽缓，然见在吏人，知非身患，必自安心，极为隐便。当时执政，率皆许诺，遂于元祐二年十一月内具状申尚书省，其略曰：今来参定吏额，本欲称事立额，量力制禄，唯务人人效实，事务相称，即非苟要裁损人额及减廪禄。纵人额实有可损，亦俟他日见阙不补，即非便于法行之日径有减罢。若非朝廷特降指挥，晓谕本意，终恐人情不以为信，致供报不实，虚陷罪名。寻准当月九日尚书省札子，奉圣旨，依所申，臣等遂备坐出榜，晓示逐司。自此数月之间，文字齐足，方得裁损成书，却被吏额房违废上件圣旨指挥，将所减人数便行裁拨。失此信令，人情汹汹。又缘此任永寿等得骋其私意，近下人吏恶为上名所压者，即为拨上名于他司，〈侍郎左选为下名，乐毅在吏额房，故为拨上名，孔仲卿等于考功之类是也。〉闲慢司分，欲迁入要局者，即自寺监拨入省曹。〈于大理寺拨任永寿亲情信中立等十人，入考功之类是也。〉任情纷乱，弊幸百出，由此旧人多被排斥，以至失所。凡所诉说，前状已具开陈。下则众口怨谤，感伤和气，上则朝廷失此大信。今后虽有号令，谁复听从。臣今欲乞只依前件圣旨，将所损人额直候他日见阙不补，见在人数且依旧安存。况尚书左选，拨到兵部手分，近已准都省指挥，拨遣归元来去处，伏乞检会此例，一体施行。

一、六曹寺监吏人，多系官制以前诸司名额，其请受多少，及迁转出职，迟速高下，各各不同。及官制后来，分隶逐司，一司之中，兼有旧日诸司之吏。臣详定之日，与众官商量，以谓若将旧日诸司之吏，纳入今日逐司名额，则其请受迁转出职，参差不齐，理难均一。尽将逐司数种体例并为一法，其势非薄即厚，非下即高，若不亏官，必至亏私。亏官则默而不言，亏私则不免争诉，俱为不便。况今旧司吏人并权新额请受，许从多给，迁补出职，皆依旧司，并有见行条贯。若且依此法，可以不劳而定，及吏额房创意改更，务欲一例从新，以显劳效。遂除见理旧司迁转，已补最上一等名目，见理年选，更无迁转职名之人，即听依旧条出职。若就迁试补填阙者，令候降到新法施行，所有依旧司迁补出职指挥，更不行用。切缘旧诸司吏人，根源各别，立法不同，不可概以一法。新法虽工，止于一法而已，以待新法吏人则可；以待旧法吏人则不幸者必众。求其无讼，不可得矣。见今刑部田舜贤等，经台理诉势必难抑，欲乞止依后省所用旧条，庶几便可止绝。右臣闻孔子论为政之本，欲去兵去食而存信，曰：「自古皆有死，民无信不立。」今初议吏额，群吏疑惧，陛下与二三大臣既令臣等明出榜示，告以将来虽有所损，直候见阙不补。圣旨明白，人谓信然，竞出所掌文案，输之有司。臣等赖之以立条例，曾未逾岁，书入他司。凡有所损，即行裁拨，弃置大信，略无顾惜。此正先圣之所禁也。兼前件二事，如后省所定，皆人情所便，极为易行。如吏额房所定，皆人情所不便，极为难守。今弃易即难，以招词诉，又政事之大失也。仗乞圣慈，速命有司改从其易，以安群吏之志。取进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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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栾城集》 · 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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