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
卷1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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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或問:「罷議之詔有權罷之文。議者謂權罷者,有待之言也。蓋朝廷迫於皇太后,不得已而罷,故云權罷者,欲俟皇太后千秋萬歲後,復議追崇耳。朝廷之意果如是乎?」答曰:「此厚誣之一事也。使朝廷果有此意,手詔雖無權字,他日別議追崇,何施不可,何必先露此意示人?是時台諫方吹毛求疵,以指為朝廷過失,若君臣果有此意,亦當深謀密計,豈肯明著詔令,以資言者之口?」
問者曰:「然則,何故云權罷?」答曰:「事體自當如此爾。追崇以彰聖君之孝而示天下也,本無中罷之理,今不得已而罷,當為迤邐之辭,故云權罷集議,更令禮官徐求典禮者,乃體當如此。此事人所易知,而呂誨等欲恐迫人主,故厚誣以有待之說也。先帝每語及此事,則不勝其憤,仰天而嘆曰:『天鑒在上,豈有此心!』」
或問:「皇太后既已責中書不當議稱皇考,而手書復有稱皇、稱后等事,議者謂韓琦交結高居簡,惑亂皇太后,請降手書,其稱親、稱皇、稱后,皆非皇太后本意,果若是乎?」答曰:「手書非皇太后本意,事出禁中,非外人所得知也。若雲因韓琦使高居簡請降手書,則又厚誣也。何以明之?若手書是韓琦所請,既降出便合奉行,豈敢卻有沮難,又請上別降手詔也。以此而言,但見韓琦沮止手書稱皇、稱后二事,不見琦請降手書也。」
問者又曰:「然則,出於上意乎?」答曰:「亦非也。若出於上意,亦當先諭中書商議,安得絕無一言及之?又若上意果有所主,而中書雖欲不奉行,猶須再三論列,方可回聖意,豈有韓琦一言,上即從之,略無難色?以此知上意不主也。」
問者又曰:「然則,稱皇、稱后,是哀、桓之事,中書以為非而不奉行者也。而呂誨表乃云『致主之謀,不恥哀、桓之亂制』者,何謂也?」答曰:「此所以為厚誣也。且稱親、置園寢及稱皇考,皆是漢宣、光武事,呂誨等指以為哀、桓之亂制,乃是指鹿為馬爾。以此見其誣罔,何所不至也。據《漢書》,師丹上疏云:『定陶恭皇謚號既已前定,義不可復改。』據此,則恭王稱皇,乃師丹許以為是者,故云不復改爾。昨國家於濮王固自不議稱皇,就使稱皇,亦是師丹所許者也。」
問者曰:「若此,則師丹當時與漢爭論何事?」答曰:「董宏欲去定陶國號而止稱恭皇,及欲立廟京師爾。此二事,是師丹所爭也。蓋恭皇之號,常系於定陶,則自是於諸侯國稱皇爾,與漢不相干也。若止稱恭皇而不系以國,則有進乾漢統之漸。又立廟京師,則亂漢宗廟。此師丹不得不爭也。昨濮王既不稱皇而立廟止在濮園,事無差僭,而呂誨等動以師丹自比,不知朝廷有何過舉,誨等果爭論何事也?」
問者曰:「誨等所論者稱親也,稱親果是乎?」答曰:「稱親是矣,此乃漢宣故事也。謹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孫。初,丞相蔡義議稱親,謚曰悼,裁置奉邑而已。其後魏相始改親稱皇考,而立廟京師。至哀帝時,議毀漢廟不合禮經者,於是毀悼皇考廟在京師者。是時丞相平晏等百餘人議:曰親,謚曰悼,裁置奉邑,皆應經義。由是言之,立廟京師則當毀,稱親置奉邑則自合經義也。所謂應經義者,即《儀禮》云『為人後者其父母報』是也。親者,父母之稱也。」
問者曰:「京師廟既毀,而又毀奉明園者,何也?」答曰:「漢制,宗室諸侯王皆有園,悼皇考自合置園,初名奉明園,置奉邑三百家可矣。其後增為一千六百家,而改奉明園為縣,則僭天子之制矣,故議毀之也。今國家追崇濮王,其禮數三而已:稱親一也,置園二也,立廟三也。稱親則漢儒所謂應經義者也,置園則漢宗室諸侯王之制也,立廟則一品家廟之制也。如漢諸王廟當在本國,今濮國虛名,無立廟處,故即園而立廟爾。其依經合古,可以為萬世法也。」
問者曰:「漢儒既以稱親為應經義,又以兩統貳父為非者,何謂也?豈其議自相矛盾乎?」答曰:「兩議皆是不相矛盾也。其初稱親而置邑也,止在下國,與漢朝不相干,故不違經義也。及其後立廟於京師,與漢祖宗並立。至元帝時,議毀親盡之廟,時昭帝既以親未盡不毀,悼皇考亦以親未盡不毀,是則悼皇考與漢祖宗並為世數,此為兩統貳父也。元帝既上承昭、宣,而又承悼皇考,為世所謂違離祖統者,其議皆是也。使悼皇考廟在奉明園,而不與漢朝宗廟相干,豈有兩統貳父之說乎?」
問者曰:「父有貳乎?」答曰:「何止貳也。父之別有五,母之別有八,皆見於經與禮。而父之別曰父也、所生父也、所後父也、同居繼父也、不同居繼父也。不同居繼父者,父死而母再適人,子從而暫寓其家,後去而異居矣,猶以暫寓其家之恩,終身謂其人為父。而所生父者,天性之親也,反不得謂之父,是可謂不知輕重者也。」
問者曰:「父母之名,果不可改乎?」對曰:「能深嫉為后者,尊其父母,莫如魏明帝也。明帝之詔曰:『有謂考為皇、稱妣為后者,大臣共誅之。』然則,稱皇與后,是其所禁,而考妣之各雖明帝不能易也。明帝之不能易,是不可改也。」
問者曰:「所生、所後父之名,徒見於禮文,而今世未嘗用也。今公卿士大夫至於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,皆以所生父為伯叔久矣。一旦欲用古禮而違世異俗,其能使眾論不喧乎?」答曰:「禮之廢失久矣。始於閭閻鄙俚之人不知義禮者壞之,而士族之家因相習見,遂以成風。然國家之典禮則具存也。今士大夫峨冠束帶,立於朝廷,號為儒學之臣,為天子議禮,乃欲不遵祖宗之典禮,而徇閭閻鄙俚之弊事,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。使臣以此得罪,臣固無慚而不悔也,況所謂以養子所生為伯叔父者,今但行於私家爾。有司之議禮議律,則未嘗不遵典禮也。方禮官議以濮王來皇伯也,是時王子融卒。
初,故相王曾之無子也,以其兄子融之子繹為後。及子融之死也,禮官議繹服所生父齊衰期而心喪三年。夫以子融為所生父,是典禮也;以濮王為伯,是閭閻之所稱也。兩議並發於一時,而為臣下議則用典禮,為天子議則用閭閻,其任情顛倒有如此,而人莫與之辨也。」
問者曰:「或謂所生父之名出於《喪服記》,止可為議服,而言其他不可稱也。果若是乎?」答曰:「律言『所養父殺其所生父,聽其子告』者,又豈因議服而言乎?」
問者曰:「禮有明文,而世不用者,何也?」答曰:「聖人以立後為公,不畏人知,故不諱。不諱,則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。小人不知義禮,以養子為私,畏人知之,故諱其自有父母,欲一心以為我生之子,故唯恐諱之不密也。嘗試論之曰:古之不幸無子,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後者,聖人許之,著之《禮經》而不諱也。而後世閭閻鄙俚之人則諱之,諱之則不勝其欺與偽也。故其苟偷竊取嬰孩襁褓之子,諱其父母而自欺,以為我生之子,曰不如此則不得其一志盡愛於我,而其心必二也。而為其子者,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,反視以為叔伯父,以此欺其九族,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序。凡物生而有知,未有不愛其父母者。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歟,曾禽獸之不若也;使其不忍而外陽絕之,是大偽也。夫閭閻鄙俚之人之慮於事者亦已深矣,然而苟竊欺偽不可以為法者,小人之事也。惟聖人則不然,以為人道莫大於繼絕,此萬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,何必諱哉?所謂子者,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,故為人後者,必有所生之父,此理之自然也。其簡易明白,不苟不竊,不欺不偽,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,聖人之法也。又以謂為人後者所承重,故加其服以斬,而所生之親恩有屈於義,故降其服以期。服可降,父母之名不可諱,故著於《經》曰:『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報。』自三代以來,有天下國家者,莫不用之。」
問者曰:「以濮王稱親,則於仁宗之意如何?」答曰:「大哉!仁宗皇帝之至聖至明也!知立後為公,不畏人知而不諱也。故明詔天下曰,是濮安懿王之子也。然則,濮安懿王者為所生父可知矣。此仁宗先告於天下矣,所謂簡易明白,不苟不竊,不欺不偽者,聖人之法也。」
問者曰:「議者以謂恭愛之心分施於彼,則不得專一於此也。如是,則恭愛可專施於一而不分施於二也。使上之待濮王也,既不施恭,又不施愛,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,不亦過乎?」答曰:「行路之人,遇其鄉閭之長者與有德者,則必竦然有肅恭之容;遇其交游故舊久不相見者,則必欣然有歡愛之語。今遇其所生,而既不施恭,又不施愛,是不如行路之人也。忍為斯言者,誰乎?君子之為言也,度可行於己,然後可責於人。今斯人也偶不為人後耳,使其自度為人後,而能以不恭不愛待其父母,則能忍而為此言也。」
問者曰:「為人後而不絕其所生之恩者,施於臣民可矣。施於國家,而有宗廟社稷之重,則將乾乎正統,奈何?」答曰:「濮園之稱親立廟,今二歲矣,而與宗廟朝廷了不相關也。其於正統有何所乾乎?於此足以見言者之誣罔也,復何疑乎!」
白话译文
有人问:“罢议的诏书中有‘权罢’(暂且停止)的文字。议论的人说‘权罢’是有所等待的言辞。大概是朝廷迫于皇太后,不得已才停止,所以说‘权罢’,是想等皇太后千秋万岁之后,再商议追崇的事罢了。朝廷的意思果真如此吗?”回答说:“这是一件严重诬蔑的事。假使朝廷果真有这个意思,手诏中虽然没有‘权’字,他日另外商议追崇,有什么施行不可以的,何必先显露这个意思给人看?当时台谏官正吹毛求疵,把它指为朝廷的过失,如果君臣果真有这个意思,也应当深谋密计,哪里肯明白写在诏令中,来给进言的人提供话柄?”
问的人说:“既然如此,为什么说‘权罢’?”回答说:“事情本身体制自然应当这样。追崇是用来彰显圣明君主的孝心并昭示天下的,本来没有中途停止的道理,如今不得已而停止,应当用委婉曲折的言辞,所以说‘权罢集议’,再令礼官慢慢寻求典礼,是体制本应如此。这件事人们很容易明白,而吕诲等人想恐吓逼迫君主,所以用‘有所等待’的说法严重诬蔑。先帝每次谈到这件事,就忍不住愤慨,仰天叹息说:‘上天明鉴在上,哪有这种心思!’”
有人问:“皇太后既然已经责备中书不应当商议称皇考,而手书又有称皇、称后等事,议论的人说韩琦交结高居简,迷惑扰乱皇太后,请求降下手书,其中称亲、称皇、称后,都不是皇太后的本意,果真如此吗?”回答说:“手书不是皇太后的本意,事情出自宫中,不是外人所能知道的。如果说是因为韩琦派高居简请求降下手书,那又是严重诬蔑。凭什么明白呢?如果手书是韩琦所请求的,既然降出后就应当奉行,哪里敢反而阻难,又请皇上另外降下手诏呢。由此来说,只看见韩琦阻止手书中称皇、称后两件事,不见韩琦请求降下手书。”
问的人又说:“既然如此,是出于皇上的意思吗?”回答说:“也不是。如果出于皇上的意思,也应当先告知中书商议,怎么能够绝无一句话提到它?又如果皇上的意思果真有主张,而中书虽然想不奉行,还需再三论列,才能挽回圣意,哪里有韩琦一句话,皇上就听从,毫无为难之色?由此知道皇上的意思并没有主张。”
问的人又说:“既然如此,称皇、称后,是哀帝、桓帝的事,中书认为不对而不奉行。而吕诲的奏表却说‘致主之谋,不耻哀、桓之乱制’,是什么意思?”回答说:“这正是严重诬蔑。况且称亲、设置园寝以及称皇考,都是汉宣帝、光武帝的事,吕诲等人指为哀帝、桓帝的乱制,这就是指鹿为马了。由此看出他们的诬罔,什么做不出来。根据《汉书》,师丹上疏说:‘定陶恭皇的谥号既已以前定下,按道理不可再改。’根据这个,那么恭王称皇,是师丹允许并认为对的,所以说不再改罢了。先前国家对于濮王本来自然不商议称皇,就算称皇,也是师丹所允许的。”
问的人说:“如果这样,那么师丹当时和汉朝争论什么事?”回答说:“董宏想去掉定陶国号而只称恭皇,以及想在京师立庙罢了。这两件事,是师丹所争论的。因为恭皇的称号,常系于定陶,那自然是在诸侯国称皇罢了,和汉朝不相干。如果只称恭皇而不系以国名,就有渐进干预汉朝正统的苗头。又在京师立庙,就扰乱汉朝宗庙。这是师丹不得不争的。先前濮王既不称皇而立的庙只在濮园,事情没有差失僭越,而吕诲等人动辄以师丹自比,不知朝廷有什么过失举动,吕诲等人到底争论什么事呢?”
问的人说:“吕诲等人所论的是称亲,称亲果真对吗?”回答说:“称亲是对的,这是汉宣帝的旧例。谨按宣帝的父亲叫史皇孙。起初,丞相蔡义建议称亲,谥号悼,只设置奉邑而已。其后魏相才改亲称皇考,而在京师立庙。到哀帝时,商议毁掉不合礼经的汉庙,于是毁掉在京师悼皇考的庙。当时丞相平晏等一百多人商议:称亲,谥号悼,只设置奉邑,都合经义。由此说来,在京师立庙就应当毁,称亲设置奉邑就自然合经义。所谓合经义,就是《仪礼》说的‘为人后者其父母报’(做人后嗣的,为其亲生父母服报服)。亲,是父母的称呼。”
问的人说:“京师的庙既已毁掉,而又毁掉奉明园,为什么?”回答说:“汉制,宗室诸侯王都有园,悼皇考自然应当设园,起初叫奉明园,设置奉邑三百家就可以了。其后增到一千六百家,而把奉明园改为县,就僭越天子的制度了,所以商议毁掉。如今国家追崇濮王,礼数只有三项而已:称亲第一,设园第二,立庙第三。称亲就是汉儒所说的合经义,设园就是汉宗室诸侯王的制度,立庙就是一品家庙的制度。像汉朝诸王的庙应当在本国,如今濮国是虚名,没有立庙的地方,所以就在园中立庙罢了。它依经合古,可以作为万世的法则。”
问的人说:“汉儒既以称亲为合经义,又以两统贰父为不对,是什么意思?难道他们的议论自相矛盾吗?”回答说:“两种议论都不矛盾。起初称亲而设置奉邑,只在下国,和汉朝不相干,所以不违背经义。等到后来在京师立庙,和汉朝祖宗并立。到元帝时,商议毁掉亲尽之庙,当时昭帝既因亲未尽不毁,悼皇考也因亲未尽不毁,这样悼皇考就和汉朝祖宗同列世数,这就是两统贰父。元帝既上承昭帝、宣帝,又承悼皇考,是世人所说的违背祖统,那些议论都是对的。假使悼皇考的庙在奉明园,而不和汉朝宗庙相干,哪里有兩统贰父的说法呢?”
问的人说:“父亲有贰吗?”回答说:“何止贰。父亲的区别有五种,母亲的区别有八种,都见于经和礼。而父亲的区别叫父、所生父、所后父、同居继父、不同居继父。不同居继父,是父亲死了母亲再嫁人,儿子跟去暂时寄居他家,后来离去而分开居住,仍然因暂时寄居他家的恩情,终身称那人为父。而所生父,是天性的亲人,反而不得称为父,这可以说是不知道轻重。”
问的人说:“父母的名称,果真不可改吗?”回答说:“能深恶为人后嗣的人,尊崇其父母的,没有比得上魏明帝。明帝的诏书说:‘有把考称为皇、称妣为后的,大臣共同诛杀他。’既然如此,称皇与后,是他所禁止的,而考妣的名称即使明帝也不能改变。明帝不能改变,就是不可改。”
问的人说:“所生、所后父的名称,只出现在礼文中,而当今世上不曾使用。如今公卿士大夫至于庶民之家,收养儿子作后嗣的,都以所生父为伯叔很久了。一旦想用古礼而违背世俗异于风俗,能使众人议论不喧哗吗?”回答说:“礼的废弃失传很久了。始于闾巷鄙俚之人不知义礼的破坏,而士族之家沿袭所见,于是成为风气。然而国家的典章制度则都还存在。如今士大夫戴着高冠束着腰带,站在朝廷,号称儒学之臣,为天子议礼,却想不遵祖宗的典章制度,而曲从闾巷鄙俚的弊事,这不是臣某所敢知道的。假使臣因此获罪,臣固然不惭愧而不后悔,何况所谓以养子所生为伯叔父的,如今只在私家施行。有司议礼议律,则不曾不遵典章制度。当礼官商议以濮王为皇伯时,这时王子融死了。
当初,已故宰相王曾没有儿子,以他哥哥的儿子子融的儿子王绎为后嗣。到子融死时,礼官商议王绎为所生父服齐衰一年而心丧三年。以子融为所生父,这是典章制度;以濮王为伯,这是闾巷的称呼。两种议论同时发出,而为臣下议则用典章制度,为天子议则用闾巷称呼,他们任情颠倒到这样,而没有人跟他们辩别。”
问的人说:“有人说所生父的名称出自《丧服记》,只可以作为议服,而说其他不可称。果真如此吗?”回答说:“律文说‘所养父杀其所生父,听其子告’的,又难道是因议服而说的吗?”
问的人说:“礼有明文,而世不用,为什么?”回答说:“圣人以立后为公,不怕人知道,所以不讳。不讳,那他的儿子必有所生父母。小人不知义礼,以养子为私,怕人知道,所以讳他自己有父母,想一心以为是我生的儿子,所以唯恐讳得不密。尝试论之说:古代不幸没有儿子,而以同宗之子为后的,圣人允许,写在《礼经》而不讳。而后世闾巷鄙俚之人则讳,讳就受不了其中的欺与伪。所以他们苟且偷窃婴儿襁褓之子,讳其父母而自欺,以为是我生的儿子,说不这样就不能让他一心尽爱于我,而其心必有二心。而作为其子的,也自己讳其所生而断绝其天性的亲人,反视为叔伯父,以此欺骗其九族,而扰乱其人鬼亲疏的次序。凡物生而有知,没有不爱其父母的。假使这儿子能忍心而真的断绝其天性,就连禽兽都不如;假使他不忍心而表面上阳为断绝,这是大伪。闾巷鄙俚之人考虑事情也已很深了,然而苟且偷窃欺骗虚伪不可以为法,是小人的事。只有圣人不这样,认为人道没有大于继绝,这是万世的通制和天下的至公,何必讳呢?所谓子,没有不是由父母而生的,所以为人后嗣的,必有所生之父,这是理的自然。它简易明白,不苟不窃,不欺不伪,可以作为通制而公行的,是圣人的法。又认为为人后嗣的所承重,所以加其服以斩衰,而所生之亲恩有屈于义,所以降其服以齐衰。服可降,父母之名不可讳,所以写在《经》上说:‘为人后者,为其父母报。’自三代以来,有天下国家的人,没有不用它。”
问的人说:“以濮王称亲,那对仁宗的意思如何?”回答说:“伟大啊!仁宗皇帝的至圣至明!知道立后为公,不怕人知道而不讳。所以明白诏告天下说,这是濮安懿王的儿子。既然如此,濮安懿王为所生父可知了。这是仁宗先告于天下了,所谓简易明白,不苟不窃,不欺不伪的,是圣人的法。”
问的人说:“议论的人认为恭敬爱戴之心分施于彼,就不能专一于此。如果这样,那恭敬爱戴可以专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。假使皇上对待濮王,既不施恭敬,又不施爱戴,这是用路人的态度对待他所生的人,不也过分吗?”回答说:“路人,遇到乡里的长者和有德的人,就必肃然有恭敬的容貌;遇到交游故旧久不相见的,就必欣然有欢爱的话。如今遇到他所生的人,却既不施恭敬,又不施爱戴,这是不如路人。忍心说这种话的,是谁呢?君子说话,要度量可行于自己,然后才可以责于人。如今这人不过偶然没有为人后嗣罢了,假使他自度量为人后嗣,而能以不恭敬不爱戴对待其父母,那就能忍心说这种话了。”
问的人说:“为人后嗣而不断绝其所生的恩情,施于臣民可以了。施于国家,而有宗庙社稷的重任,就将干预正统,怎么办?”回答说:“濮园称亲立庙,如今两年了,而与宗庙朝廷完全不相干。它对于正统有什么干预呢?在此足以看出进言者的诬罔了,还有什么疑惑呢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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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欧阳文忠公集》 · 卷1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