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復仇狀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韓愈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右伏奉本月五日敕：

复仇，根据《礼经》则义不同天，征之法令，则杀人者死。礼、法二事，都是王教的端首。

有此异同，必须依靠论辩。应令都省议论奏闻。”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：

伏念儿子为父亲报仇，见于《春秋》，

见于《礼记》，

又见于《周官》，

又见于诸子史，不可胜数，没有非议而加罪的。最应详于律，而律没有其条款，

不是缺文。大概认为不许复仇，则伤孝子之心，而违背先王的训导。

允许复仇，则人将倚仗法令专杀，无法禁止其端了。那律虽然本于圣人，然而执而行之的，是有司。经所明示的，是制约有司的。丁宁其义于经，而深没其文于律的，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，

而经术之士得以引经而议论。

《周官》说：“凡杀人而义的，令勿仇，仇之则死。”义，就是宜，说明杀人而不得其宜的，儿子可以复仇。这是百姓相仇的。《公羊传》说：“父不受诛，子复仇可也。”不受诛，是罪不当诛。诛，是上施于下的辞，不是百姓相杀的。

又《周官》说：“凡报仇仇的，书于士，杀之无罪。”说将复仇，必先向官府言明，则无罪。

如今陛下留意典章，思立定制，惜有司的职守，怜孝子之心，表示不自专，访议群臣。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，而其事各异，有的百姓相仇，如《周官》所称，可议于今的；有的为官所诛，

如《公羊》所称，不可行于今的；又《周官》所称，将复仇，先告于士，则无罪的；若孤稚羸弱，抱微志而伺敌人的方便，恐怕不能自己向官府言明，不可以为断于今。然而杀之与赦，不可一概而论，应定其制说：“凡有复父仇的，事情发觉，具其事申尚书省，尚书省议奏闻。

斟酌其宜而处置，则经、律不失其指了。”

谨议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昌黎先生集》 · 卷三十八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5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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