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令毀銅器鑄錢敕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国家的利益，钱币为先，近朝以来，很久断绝铸造，至于私下，不禁销熔，岁月渐深，奸弊更甚。如今采铜兴冶，设立监司铸钱，希望便利公私，应行条制。从今以后，除朝廷法物、军器、官物及镜子，以及寺观内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外，其余铜器，一切禁断。应两京诸道州府铜象器物，诸色装铰所用铜，限敕到五十日内，并须毁废送官。其私下所纳到的铜，据斤两给付价钱。如出限有隐藏，及埋窖使用的，一两至一斤，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二年，所由节级四邻杖七十，捉事告事人赏钱十贯。一斤至五斤，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，所由节级四邻杖九十，捉事告事人赏钱二十贯。五斤以上，不计多少，所犯人处死，知情人徒二年，配役一年，所由节级四邻杖一百，捉事告事人赏钱三十贯。其人户若纳到熟铜，每斤官中给钱一百五十，生铜每斤一百。其铜镜令官中铸造，于东京置场货卖，许人收买，于诸处兴贩。其朝廷及诸州现管法物军器官物，旧用铜制造并装饰的，候经使用破坏，即时改造。仍今后不得更使铜，内有合使铜者奏取进止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25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25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二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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