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請定決獄日限奏（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依照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令，大理寺决断刑狱，大事二十日，中事十五日，小事十日上奏完毕。刑部详覆：大事十五日，中事十日，小事八日上奏完毕。近日省寺详断，有超过敕限七十多天的，或许是由于条奏之间，没有完全说清事理。舞文弄墨的官吏，得以拖延。往往决断尚未下达，囚犯已瘐死狱中。臣请求从今以后，刑狱本曹，详览奏状。有节目未具备的，大事七日内。小事五日内，条流事由，只行一牒再勘本推官，三日内具事由牒报省寺。如果情状要节，已具备省寺，不得以小小节目，移牒往来。四远州府牒勘本推后，事有不具，结罪不得的，请具事由奏闻，不得更逾敕限。

又依照贞观三年七月十七日敕令，允推状内钱物大段事状已具备，小小节目未尽，不妨详断的，省寺更不要移牒盘勘。又依照名例律，二罪俱发，以重者论。臣深详敕文律意，唯惧刑狱淹延，使无辜者拘系囹圄，罪恶者潜启幸门。臣请求敕下后，御史台严加察访。如果或踵前废格，知弹御史台不举；又省寺可断不断，不具可结断事情闻奏，使结断不得，须便牒本处，致其稽迟。并请临时量事大小，论罪按罚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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