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李亶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大理寺每次有详断刑狱案牍，按照律令须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，又称按照格详狱，一切取最后敕为定，后敕应当破前格。今后凡有刑狱，先引律令格式有无正言语，然后详检后敕，须是名目条件相同，即以后敕定罪。敕内没有正条，即以格文定罪。格外又没有正条，即比附定刑。先从后敕为比，事实没有疑问，才能定罪。如果担心律令难以明白，录奏取裁，仍当比事平情。取法直官不隐瞒法文状在案，本断官只根据僭状书法定罪，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征引，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照此。兼自此御史台大理寺按照推勘刑狱之际，刑法官及诸朝臣，不得以见所推断人罪名，合使条格，奏请改易，刑法中如有不便於事的，任其奏闻。其余依李延范所奏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111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111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一百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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