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對造瓦判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〈甲雇乙造瓦，口头约定五分钱。完工后要按全部数量计算。乙不服。〉

工商行业不同，制陶方法各异，所以有整治泥土、化物成器、日中为市、货物均平之事。乙只是从事本业求佣工，偶然凿坯取土以供生计；甲却沉溺于丰屋之情，希望如

雪

一样自润其家。虽然制作床瓦，本来就不必取全数；约定做陶穴，又何必惊怪于破漏？况且全毁而兴讼，雇佣和买卖礼仪不同，雇佣就不能按全数计算，买卖就应当征收成算。乙的不服，确实有道理；甲的不好，诉讼应依记录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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