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處分盜罪奏（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，当府界内捉获强盗，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，满三匹以上的，并准敕集众决杀。不满匹的，量事科决补充。所由犯盗人，虽有官及属军等，一切并依此例处分。准天宝十四年正月敕。府县务烦，事须疏决，若一一皆待勘覆，即必有稽留。伏准今年正月敕，自今以后，诸司应有决杀囚，若不承正敕，并不在行决之限。如迹涉凶险，须速决遣，并特敕处分的，亦宜一度覆奏者。

伏认为京邑浩穰，庶务烦剧，擒奸戮盗，事实寻常。若一罪一刑，动须覆奏，不惟惧于留狱，实亦烦于圣览。况畿甸之内，尤须肃清，其强盗窃盗并犯徒以下罪情，准建中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分。其余罪犯经有司准按的，请准今年正月敕处分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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