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定斷獄期限敕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李純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刑部大理，决断罪囚，过于淹迟，是长奸幸。自今以后，大理寺检断，不得过二十日。刑部覆下，不得过十日，如刑部覆有异同，寺司重加，不得过十五日。省司量覆，不得过七日。如有牒外州府节目，及于京城内勘本推，即日以报，牒到后计日数，被勘司却报，不得过五日。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，牒报都省及分察使，各准敕文勾举纠访。如有违越，奏听进止。其仍狱情可疑，须再三详审，非限内可毕者，即别状分析，并寺司每月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，并申报中书门下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0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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