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定臨刑稱冤奏（長慶元年十月御史台）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应十恶及杀人斗殴，官典犯赃，并诈伪诉良，劫盗窃盗，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，皆是奸恶之徒。推鞫之时，尽皆伏罪；临刑之次，即又称冤。或冀有动摇，或贵延日月，每度称屈，皆须重推。遂使知证平人，尝被追扰，经涉时岁，狱具无期。一奸人自犯刑章，数十家因缘破散。若无惩革，为弊实深。伏请自今已后，有此色贼台及府县并外州县，但通计二度推官不同，人皆有伏款，及经三度断结者，更有论诉，一切不在重推问限。其中纵有进状敕下，如是已经三度结断者，亦请受敕处闻奏执论，庶得公务肃清，奸源杜绝。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贿赂，推断不平，及有冤滥事状，言讫便可立验者，即请与重推。如所告及称冤，推勘又虚妄，及依前无理者，除本犯是死刑外，余罪于本条更加一等科罪。如官典取受有实者，亦请于本罪更加一等。如有冤屈不虚者，其第三度推官典，伏请本法外更加一等贬责。其第二度官典，亦请节级科处。冀使下无冤人，上无滥法。

## 收录目录
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5

原始页面：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f81f7ac81c5ebd8eb9bb8b24d20dad7b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