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東都不可立廟議

类型：古籍独立作品
作者：佚名
体裁：essay

## 白话译文

禮之所立，本乎誠敬；廟之所設，實在尊嚴。既曰薦誠，則宜統一。昔周之東西有廟，亦可徵其所由。但緣卜洛之初，既須營建，又以遷都未決，因議兩留。斟酌其事情，並非務於廣。祭法明矣。伏以東都太廟，廢已多時，若議增修，稍乖前訓。何者？東都始制寢廟於天后、中宗之朝，事出一時，非貞觀、開元之法。前後因循不廢者，也是踵鎬京之文。《記》曰：「祭不欲數，數則煩。」天寶之中，兩京悉為寇陷，西都廟貌如故，東都因此散亡。是知九廟之靈，不欲歆其煩祀也。自建吵葺之後，彌歷歲年。今若廟貌惟新，即須室別有主。舊主雖在，大半合祧，必几筵而存之，所謂宜祧不祧也。孔子曰：「當七廟五廟，無虛主也。」謂廟不得無主者也。舊主如有留去，新廟便合創添。謹按《左傳》云：「祔練作主。」又戴載云：「虞而立几筵。」如或過時成之，便是以凶於吉。創添既不典，虛廟又非儀。考諸禮文，進退無守。

或曰：「漢於郡國置宗廟凡百餘所，今止東西立廟，有何不安者？」當漢氏承秦焚燒之餘，不識典故。至於廟制，率意而行。比及元、成二帝之間，貢禹、韋元成等繼出，果有正論，竟從毀除。足知漢初不本於禮經，又安可程法也？或曰：「几筵不得復設，廟寢何妨修營？候車駕時巡，便合於所載之主者。」究其終始，又得以論之。昨者降敕參詳，本為欲收舊主，主既不立，廟何可施？假令行幸九州，一一皆立廟乎？愚以為廟不可修，主宜藏瘞。或就瘞於坎室，或瘞於兩階間。此乃萬代常行不易之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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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7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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