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一千一百四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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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《清实录》卷之一千一百四十四现代白话译文。

清实录卷之一千一百四十四历史典籍与正史

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上旬/7日(第337-1页)

○乙巳日。冬至。祭祀

天于

圜丘。

皇上亲自前往行礼。

○派遣官员祭祀

永陵。

福陵。

昭陵。

昭西陵。

孝陵。

孝东陵。

景陵。

泰陵。

泰东陵。

○派遣官员祭祀

孝贤皇后陵。端慧皇太子园寝。

○谕。本年江苏徐州府所属沛县。睢宁。丰县。铜山。邳州。宿迁等州县。受灾较重。已屡次降旨准拨藩库。粮道库。银五十五万两。现又据萨载奏。准其于两淮盐课应解部银内。再行动拨银五十万两。以资赈恤。

第念该处米谷。恐尚不敷赈粜。著再加恩于淮徐各属。本年应行起运漕粮内。截留五万石。以备赈济平粜之用。该督等。务须督饬所属。查明灾地情形。分别赈粜。实力妥办。俾小民口食有资。毋使一夫失所。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。该部遵谕速行。

○刑部议奏。向例川省嘓匪。在塲市抢劫。五人以上。不论得财与否。为首斩决。为从绞监候。拒捕夺犯伤人。斩决枭示。在塲加功者。绞决。未在塲者绞监候。

旷野拦抢。止二三人者。除实犯死罪外。未经伤人之犯。该徒罪以上。不分首从。俱发烟瘴充军。近年川省嘓匪。结党延蔓。多至百十余人。经部议。将在塲市抢劫之犯。为首均改拟凌迟。家属缘坐。从犯俱拟斩决。惟在野拦抢。旧例止载二三人。未经伤人。该徒罪者。发烟瘴充军。其自四五人。至八九人。十余人者。并无治罪明文。是以川省办理旷野拦抢之案。遇有多名。但不伤人。亦均照二三人例问拟。

未免法轻易犯。请嗣后将在野拦抢。未经伤人之案。除数在三四人下者。照旧办理外。如四五人以上。至九人者。不分首从。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。均面刺外遣。逃脱拿获。即行正法。伤人。即拟绞监候。入秋审情实。若十人以上。无论伤人与否。为首斩立决。为从绞监候。仍入秋审情实。被胁同行者。发遣为奴倘有夺犯杀人事。即照塲市之例。将首夥各犯。分别斩枭绞决监候。从之。

○旌表守正捐

躯河南禹州民魏丑妻郭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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