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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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《清实录》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二现代白话译文。
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十五日(P.551-1)
○戊子日。中元节。
皇上前往
永佑寺瞻仰礼拜。
○派遣官员祭奠
永陵。
福陵。
昭陵。
昭西陵。
孝陵。
孝东陵。
景陵。
泰陵。
泰东陵。
○派遣官员祭奠
孝贤皇后陵。端慧皇太子园寝。
○谕旨说。穆和蔺奏报。商邱县民人张景仲。因为向吴四索要欠债争吵起衅。杀死吴四等四家男妇十一命。并扎伤砍伤男妇十二名口。将张景仲凌迟枭首示众。其同居的母亲张刘氏。胞兄张二。胞侄张魁。一并发往伊犁给
官兵为奴一折。张景仲因为索要欠债的小嫌隙。在黑夜携带凶器。杀害吴四等四家十一命。又扎伤十二人。跌压致毙幼孩二命。如此凶残惨毒。实为从来未有之事。朕览奏深为恻然。更加恧然。向来杀死一家三四命者。其情罪已极凶恶。乃张景仲杀伤。竟至二十余人之多。固由戾气所钟。性成残忍。但地方官有亲民之任。化莠为良。是其专责。纵不能道德齐礼。亦当明示政刑。严加约束。如果平日切实惩诫。俾
知畏罪保身。何致有此残害多命之事。可见各省牧守等官。所称于每月朔望宣讲
圣谕广训。亦竟属托诸空言。以致愚民全无儆戒。重罹法网。甚至有肆行戕害。如张景仲者。即云世风日降。人心日坏。不能俗尽敦庞。亦何至凶暴若此之甚。朕实引以为愧。司牧者岂能辞平日失于训化之咎。所有该县知县。及巡抚以下该管上司。俱著交部分别议处。致张景仲杀死多命。并致令吴四绝嗣。该犯
虽无亲子。亦岂可令其兄侄。仍延似续。乃该抚将该犯胞兄张二胞侄张魁。不过问拟发遣。殊属轻纵。除伊母张刘氏。著照所拟。即发往伊犁给官兵为奴外。张二。张魁。俱著解交刑部。照例治罪。并著通谕各省督抚。嗣后务当身为表率。以化民敦俗为要务。督饬所属。认真训诲。于听断词讼。收纳钱粮。与部民相接时。随事随地。将天理国法之宜畏。身家性命之宜保。剀切晓谕。使知交相警戒。勉为善
良。庶暴戾之气。得以渐消。而民俗或臻敦厚。方为无负临民之任。督抚等其共加策励。整治民风。以副朕谆谆训勉至意。
○又谕旨。理藩院议奏。喀尔喀车臣汗部落台吉西哩等。因打牲失火。延烧商民张廷贵货物。经前任盟长王贡楚克扎布。将所烧货物。向西哩追出。赔给民人。兹据蕴端多尔济报称。并未烧死牲畜。所有著落西哩赔偿民人烧毁货物。实属错谬。请将西哩所赔之物。仍向民人追出。
给还西哩收领。而该院拘泥成例。照依具奏。向因蒙古等恃牲畜为生。故蒙古律。失火烧死牲畜者。令其赔偿至商民原以货物为生。岂有烧毁民人货物。而竟不令其赔偿之理耶。前任盟长王贡楚克扎布。将所烧货物。向西哩追出。赔给民人。所办尚属平允。兹该院乃照依蕴端多尔济所报议奏。以贡楚克扎布所办为非。请将已与民人之物。复行追出。给还西哩。甚属糊涂拘泥。除将办理错谬之
该院堂官交部查议外。仍著查明。所有货物。如尚未向民人追出犹可。倘业经追出。给还西哩。亦无庸复令西哩赔偿。即著落办理错谬之堂官等。分赔给与民人。至所罚袒护西哩捏报之蒙古达什等之牲畜。既不可给与民人。仍著照该院所议。追出存公。以备赏赉。该副盟长。协理台吉等。所办尚无错误。所有议罚俸禄牲畜均著宽免。如此办理之处。即著为例。嗣后遇有此等事件。俱照此例办理。
○谕军机大臣说。陈用敷奏。署龙州通判王抚棠禀称。六月初七日。接据贡使阮文琠等禀称。因一路雨水阻滞。难以行走。现在芹营地方。守候水退。再行前进。查芹营系安南处北镇地方。距南关尚有四百余里。该贡使既因雨水阻滞。进关难定时日。断不能于八月初间赶赴热河。仍遵前旨。俟进关后。令其缓程行走。于封印前抵京等语。阮文琠。既未据报进关日期。此时距封印前月日甚宽。将来
进关后。尽可从容缓程行走。竟于封印前抵京。与各外藩使臣。同与宴赉。较为妥协。著传谕沿途各督抚。此时竟可毋庸预备。俟该陪臣进关后。得有前途信息。再行照例备办。于经过时。令其从容前进。亦未为迟也。
○以山西蒲州协副将蔡鹏。为云南开化镇总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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