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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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《清实录》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五现代白话译文。
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下旬/二十九日(P.1241-2)
○庚辰日。举行合祭
太庙。
皇上亲自前往行礼。
○派遣官员祭祀
永陵。
福陵。
昭陵。
昭西陵。
孝陵。
孝东陵。
景陵。
泰陵。
泰东陵。
○派遣官员祭祀
孝贤皇后陵。端慧皇太子园寝。
○派遣官员祭祀
太岁之神。
皇上驾临重华宫。赏赐回部伯克、廓尔喀使臣等人茶果。
并分别给予不同赏赐。
○谕旨说。福康安奏报。查改外海内河船只。以及清查海岛占住居民。现在分别确办。悉心妥议。若想赶在年底汇总奏报的期限。时间未免紧迫。恳请展限等语。海岛搭寮建屋。私自占种。渐渐至于藏匿匪徒奸人。不可不严行饬禁。至于各省沿海地方。额设战船。原本是用来操练水兵。并且为出洋巡哨捕匪之用。在酌留一半之外。到期依次改造。也必须核实查看。原不可视为奉行故事。仅以年终一奏塞责。如今福康安以事关
海疆营制。不肯拘泥定期。据实陈请展限三个月。足见办理详慎。但须行之以实。为之以妥。又何妨再展数月。总期于公务实有裨益。只恐他省地方文武员弁。对于海岛搭寮民户。并不亲身履勘。仅以空文具报。虽称驱逐净尽。实则仍旧占居。而酌改战船。也恐未能如法成造。外省此等恶习。均所不免。督抚等若不实心详查。率行依限具奏。以致洋岛未能肃
清。战舰不堪驶用。仍属有名无实。所有福康
安奏请展限三个月之处。竟著展限半年。并著沿海之福建。浙江。江南。山东各督抚。俱照福康安所奏。妥协办理。该部知道。
○谕军机大臣说。梁肯堂奏。提讯江兰续发坛庙工程银两。缘值筹办睢汛漫口。堵筑匆忙之际。是以未及专详。其短平余。系例扣市平。应行解部之项。工程项下。应扣平一千三百余两。城工项下。应扣平二千两。交存府库。如陈士骏工程需用。即令该府。将此银发给。工竣归还。现
有府库底簿可查等语。所奏尽属枝节。而于案内紧要情节。未能讯明具奏。朕思江兰系家产丰厚之人。其未详擅发银两。只是任意滥发。即扣平一款。也是照例存库。惟考城县移建城垣。从前勘定时。并不移于镇店地方。转在旷野之处。凭空兴建。以致糜费运脚。藉端开销。富勒浑办事糊涂。勘定已经错误。何裕城茫无主见。又复任意宕延。毕沅接任后。
既经亲往勘视。明知该处本无人烟。实非可以
建城之地。乃因循富勒浑原定处所。凭空建造。不行陈奏。江兰身任藩司。有钱粮奏事之责。也不奏明。二人之过。实在于此。若从此查究诘讯。毕沅。江兰。实属咎无可辞。即令其分别赔缴。伊二人也必心服。而富勒浑。何裕城之错误延宕。也不得谓之无罪。前朕查阅工部驳案。及梁肯堂议令分赔之折。即以为所办未免苛求。今细思此案情节。竟是毕沅。江兰。因循贻误于始。其江兰之未详擅发。转为
过之小也。著传谕梁肯堂。遵照节次谕旨。逐一研讯。据实具奏。毋得再有迁就。自干咎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