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09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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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《通典》卷098现代白话译文。

通典卷098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

《通典》卷第九十八

礼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礼二十

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

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周 晋 北齐

周代制度,《丧服小记》说:“生下来就没见到祖父母、诸父、兄弟,而父亲补行丧服,自己则不用。”卢植说:“这是说父亲客居他乡,儿子出生,服丧完毕才回来,父亲追补服丧,儿子生来没见过,恩情浅,不追补服丧。”郑玄说:“父亲因他故住在异邦而生下自己,自己没能在这些亲人活着时回去见到他们。如今他们死了,在丧服年月已过才听到消息。父亲为他们服丧,自己则不用,是因为不苛求人在无能为力时付出不合时宜的恩情。如果正当其时则服丧。税丧,是丧与服不相称的说法。”王肃说:“这是说父亲与祖父隔离,儿子出生时,祖父母已经死了,所以说生不及祖父母。如果长大以后,父亲补服丧,自己则不服。诸父,是伯叔。昆弟,是诸父的兄弟。”

晋代贺循说:“出生在别处,没见到祖父母、诸父、兄弟,如果听到丧事的月份,日子已过,就不补服丧,因为未曾相见恩情轻。如果日月未过,服丧如常。”按魏时诸儒问:“日月已过,或者父亲已亡,独自听到丧事,应当补服吗?如果应该补服,补服什么服?”回答说:“父亲去世而为祖父的后嗣,服斩衰,与父亲在世时不同。”

淳于纂问淳于睿说:“按《小记》:‘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’注说:‘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,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,父服,己则否者,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。’纂看此注,实在认为贤圣错得很厉害。根据降而缌小功者补服,大概正是亲而重骨肉。如今父在则祖服周,父亡则三年,这难道不是重吗!如果只因为没见过就割舍正亲的本爱,忍心恻怛之痛,使他与诸父昆弟同制,这可以吗!尊祖之义,于是疏远了。又礼,为慈母之父母无服,也说恩不能及。恩不及的,慈母之父母则可以。如今因他故,生不见祖,而以为非时之恩,意实不满足。”睿回答说:“贤圣及先儒起初没有怀疑怪罪这个的,因为它缘人情而宽恕。降在小功不补服,自正也,非不相识者也。听当依就,莫不厌也。《礼记》明文,先师之议,可信者也。不信圣贤而想意断,直而勿有,正防此辈。周三年者,传重焉故也。而不识见,何所传乎!何所重乎!”

刘智按:“《礼小记》说:‘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,而父税丧,子则否。’智以为生不相及,二文相害,必有误字。‘昆弟’,相连之语,易用为衍。衍,賸也。至亲并代,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。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,则父虽已除,后生者不得追服也。凡不服者不服,则父虽税,其子孙无缘服也。以此推之,‘弟’衍字可知也。”

虞喜《通疑》说:“据文云父税子不,当时则服之可知也。当时虽服,犹生不相见,则恩义疏,不责非时之恩于人,以情恕之也。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,复更居一邦生弟,然则例不税服,以生不相见故也。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,明生不及相见,理中可有弟矣。已死而兄亦不税,此义两施,非衍也。”

蔡谟认为:“礼,大功犹税,况此三亲,情次于所生,服亚于斩缞。虽不相见,或者音问时通,而绝其税服,岂称情乎!夫言生不及者,谓彼已没、己乃生耳,岂是同时并存之名哉!若郑说不以生年为主,但不相见便为不及,则此祖父即复可言生不及孙,而父亦生不及子,兄复生不及弟也。此之不辞,亦已甚矣,自古及今,未有此言也。郑君见礼文有弟,弟不得先己生,不知所以通其义,故因而立此说,非礼意也。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。长音直两反。书历千载,又逮暴秦,错谬非一。王氏说云:‘己生之时,祖父母已卒也。诸父谓伯叔也。昆弟者,伯叔之子也。’此于情为允,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。然既谓诸父为伯叔,而复称伯叔之兄弟,于文烦重。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否,于制亦阙,未尽善也。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并存为生不及。”

荀讷回答说:“别示并曹主簿书,其中兄在南娶,丧亡已三年,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,应为服否?记云:‘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’先儒以为父异邦而生己,不及祖在时归见之,故过时则不服也。记云不及,而诸儒以为不见,文义各异。然则不及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。意谓音问既通,情义已著,虽未相见,礼疑从重,犹税服。”

孙略议曰:“记云不及祖,谓不及并代而不相服。略昔亲行其事,时人咸不见许。”

北齐张亮说:“小功兄弟居远不税,曾子犹叹之,而况祖父母、诸父、兄弟,恩亲至近,而生乖隔。而郑君云‘不责人所不能’,此何义也!生不及者,则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。乖隔断绝,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。寻此文意,盖以生存异代,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。岂有并代乖隔,便不服者哉!”

小功不税服议 晋 宋

晋元帝制曰:“小功缌麻,或垂竟闻问,宜全服,不得服其残月,以为永制。”束皙问步熊,熊答曰:“礼,已除不追耳。未除,当追服五月。”贺循曰:“小功不税者,谓丧月都竟乃闻丧者耳。若在服内,则自全五月。”徐邈答王询曰:“郑玄云‘五月之内追服’。王肃云‘服其残月。小功不追,以恩轻故也’。若方全服,与追何异?宜服余月。”

宋庾蔚之说:“郑王所说,虽各有理,而王议容朝闻夕除,或不容成服,求之人心,未为允惬。若服其残月,官人得宁,则应多少不同。今丧宁心制,既无其条,则是前朝已自详定,无服残月之制。”

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晋 宋

晋刘系之问:“为庶祖母服,经无其文,不知为有服否?”王冀答曰:“庶祖母服,经诚无文,然亦无不服之制。以情例推之,谓自应服。何以言之?礼,妾子父没,为母伸三年。子既得伸,孙无由独屈。假令嫡祖在,礼,妇人不厌,则无复所屈。按礼唯有祖母文,无嫡庶之别,盖以明尊尊之义,而人莫敢卑其祖也。《礼记》云:‘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庶祖母可也。’此谓二妾无子,父命子为之后,或子或孙,唯其班第。既受命为后,则服之无嫌。由此言之,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者,犹为之服,况亲之己之孙而可有不服之义邪!制服为允。”

又刘智《释疑》:“问云:‘按《丧服小记》“慈母之父母无服”,孙宜无服慈祖母矣。又曰“慈母与妾母不代祭”,孙不祭慈祖母,何服之有。’智曰:‘礼,为亲母党服,为继母之党不服。不妨孙服继祖母也。礼,孙为祖后如子。所言妾母不代祭者,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,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。’”

虞喜《通疑》云:“慈母贱,虽服之如母而明矣,若其父先亡,己养于祖,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,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。”

宋庾蔚之云:“按《丧服传》释慈母如母,以为妾之无子,妾子无母,父命以为母子,然后慈母之义全也。智云有子之妾,有母之子,并乖经传所说,如母之义,何由而生,子不违父之命,岂从失礼之命。《小记》云‘慈母之父母无服’,今子服慈母如母,犹无所从,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?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,妇从夫尚犹不服,则子不从明矣。”

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魏 晋

魏刘德问田琼曰:“失君父终身不得者,其臣子当得婚否?”琼答曰:“昔许叔重作《五经异义》,已设此疑。郑玄驳云:‘若终身不除,是绝祖嗣也。除而成婚,违礼适权也。’”

晋博士徐宣瑜云:“君亡宜从《公羊》,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,按代子即位。郑玄注云:‘君父亡,令臣子心丧终身,深所甚惑。心丧是也,终身非也。’谓从玄心丧可也。”荀组云:“至父年及寿限,中寿百岁。行丧制服,立宗庙,于事为长。礼无终身之制。”

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晋 东晋

晋蔡谟曰:“甲父为散骑侍郎,在洛军覆,奔城皋,病亡。一子相随,殡葬如礼。甲先与母、弟避地江南,闻丧行服,三年而除。道险未得奔墓,而其弟成婚。或谓服可除,不宜以婚者。谟以为凶哀之制除,则吉乐之事行矣。且男女之会,礼之所急。故小功卒哭,可以娶事;三年之丧,吉祭而复寝。鲁文于祥月而纳币,晋文未葬丧而纳室。《春秋左氏传》曰:‘妇,养姑者也。’又曰:‘娶元妃以奉粢盛。’由此言娶妻者,所为义大矣,所奉事重矣。又夫冠者,加己之服耳,非若婚娶有事亲、奉宗庙、继嗣之事,而冠有金石之乐,婚则三日不举。金石之乐,孰若不举之戚?加己之事,孰若奉亲之重?今讥其婚而许其冠,斯何义也?不亦乖乎!”又曰:“或疑甲省墓稽留者。谟以为奔墓者,虽孝子罔极之情,然实无益之事,非亡身之所也。故礼,奔丧不以夜行,避危害也。今中州丧乱,道路险绝,坟墓跌发,名家人士皆有之,而无一 人致身者,盖以路险体弱,有危亡之忧,非孝子之道故也。而曾无讥责,何至甲独云不可乎!且甲寻已致身,非如不赴之人也。茔兆平安,非如毁发之难也。又是时甲母笃病,营医药而不可违阙侍养,投身危险,必贻老母忧勤哉!昔郑有尉止之乱,子西、子产父死于朝。子西不儆而先赴,见讥于典籍;子产成列而后出,见善于《春秋》:此经典之明义也。按吴雷思进参太傅军事,亡在新汲,为贼焚烧失丧,其子不得奔迎。礼云‘久丧不葬,主人不变’者,谓停柩在殡者耳,不得施于所闻。”

左丞熊远启云:“父母死河北贼中,如襄国、平阳,可依此制。若王化所被,人迹所及,可往而不往,非以笃孝道也。诗人丧马,犹求之林下,不得漫依东关。吴平之初,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,唯桓陵不往求,宋岱不迎母,并加清议。今为其制,且有准则。”

又司徒李胤祖父敏,浮海避公孙度,不知存亡,寻求积年不得。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,乃制服。徐景山劝娶而生胤。

刘智《释疑》曰:“遇乱离析,计父母之年,已过百年,可终卒矣,而不得音问,计同邑里同年者,于其死日,便制丧服。或以为终身,或不许者,如何?智答曰:父母死生未定,则凶服不宜在身,继祀为重。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,吾以为得之矣。凡服丧而无哀容,得以不孝议之。处厌降不得服其亲,而哀情至者,吾得以孝笃称之。”虽虞喜《通疑》云:“或以当终身服丧,如是曾闵所能仅行,非凡人之所逮也。谓宜三年求之,不得乃制服居庐,祥禫而除。”

孔衍《乖离论》曰:“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,宜备有其文,以辨彰其义。即今代父子乖离,不知自处之宜,情至者哀过于有凶,情薄者习于无别。此人伦大事,礼所宜明。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,名不定不可为制,孝子忧危在心,念至则然矣。自然之情,必有降杀。故五服之章,以周月为节。况不闻凶,何得过之。虽终身不知存亡,无缘更重于三年之丧也。故圣人不别为其制也。”

御史中丞刘隗奏上:“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,不得荣宫欢乐,皆使心丧。有犯,君子废,小人戮。”

东晋元帝建武元年,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:“自顷中原丧乱,父子生乖,或丧灵客寄,奔迎阻隔。而皆制服,将向十载,终身行丧,非礼所许,称之者难,空绝娉娶。昔东关之役,事同今日,三年之后,不废婚宦。苟南北圮绝,非人力所及者,宜使三年丧毕,率由旧典也。”

太常贺循上尚书:“二亲生离,吉凶未分,服丧则凶事未据,从吉则疑于不存,心忧居素,盖出人情,非官制所裁也。右丞蔡谟引奔丧礼,有除丧而后归,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。宜申明告下。若直据东关之事,非圣人所行,恐不足以释疑也。”循重议:“礼奔丧除而后归者,自谓丧葬如礼,限于君命者耳。若尸灵不收,葬礼不成,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。况或必须求觅,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!若引以为义,未足以服人心也。直以祸难未销,不可终身居服,故随时立制,为之义断,使依东关故事,大将军上事,谓可从也。”帝告下曰:“若亡于贼难,求索理绝者,皆依东关故事,行丧三年而除,不得从未葬之例也。唯亲生离,吉凶未定,心忧居素,出自人情,如此者非官制所裁。普下奉行。”

中郎李幹自上:父母分迸,不知所在,今妻亡不婚,吉事不接。丞相王导上:幹情事难夺,可更选代。诏曰:“前敦、循所为,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。如李幹比,竟未决之,宜急议定。”

荀组表曰:“有六亲相失,及不知父母没地者,以未指得死亡之闻,没地处所,情虑无异。然以未审指的,希万一之存,未忍举哀,则有终身之戚,不涉吉事。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,传祖考遗体,无心婚娶,遂令宗祀绝灭于一人,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。此实难处,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。西路粗通,义无音问,殡可知矣,但不了死地耳。如此之徒,宜以王法断之,令举哀制,服勤三年,凶不过三年,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。”

诏曰:“组所陈,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。此于有情,其尚有疑。然要当详议此理,令可经通。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。皆一代事理,道所宜先明。”

杜夷议曰:“荀组难虑宗胤永绝,魂灵馁而莫祀,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糊口于四方?或已死而不服,视死犹生也;或未死而服之,视生犹死也。恐视死犹生,贤于视生犹死也。且又死之与生,非意所度。《春秋》甲戌、己丑,陈侯鲍卒,信则传信,疑则传疑。谓此宜疑之,以避不敏。”

博士江泉议:“流迸离隔,便令行丧,按旧事未睹其例。昔宰咺致赗,《春秋》讥其豫凶事。子路赴卫,仲尼虽知必死,须使者至而哭之。然则吉凶事大,存亡应审。方今王道始通,各令寻求之理尽,乃后行丧,于礼未失。”

虞豫议曰:“子当越他境以求,其舟楫所经,人迹所至,可前而进,见难而退。若山川之险,非身所涉,虽欲没命,则孝道不全。宜废荣利之势,居憔悴之戚,此惨怛之行表,德义之所先也。”

征西司马王愆期议:“今虽父子分乖,存亡不定,昔宋岱与母离隔,吴平,其母尚存,推此,安可必其无冀乎?故先明授受不废,谓宜使婚宦及时也。”

孙绰议云:“三千之责,莫大于不祀之痛。必俟河清而婚,或有绝嗣之门矣。”

虞谭议曰:“诸失父母者,疑行服之制。以礼除丧而归,未奔者无不除之制。若废祭绝嗣,皆不可行。宜详条制,万代可述。”

蔡谟议:“父子流离,存亡未分,吉凶无问,人道不可终凶,宜制立权礼。其过盛年之女,可听许嫁;其男宜寻求,理极道穷,乃得聘娶。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,《春秋》善之,传曰‘孝也’。今乖离之子,不废婚礼,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,致贻讥议,以成疑惑。今慎行之士,莫知所从。求下礼官考详,永为典式。”

博士环济议云:“《春秋》之义,纳室养姑,承继宗祀。聘纳事在可许,仕进须俟清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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