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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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《通典》卷100现代白话译文。

通典卷100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

丧事遇到闰月的议论、忌日的议论,附子卯日、纳后值忌月的议论

丧事遇到闰月的议论(东晋、宋、齐、梁、后魏)

东晋孝武帝宁康二年七月,简文帝去世,两周年时遇到闰月。博士谢攸、孔粲议论说:“按照《左氏春秋》经,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,天王去世;乙未,楚子去世。这中间相隔四十二天,那么乙未就是闰月中的日子。经没有写闰月而写十二月,说明闰不是正,应该附在正月的文里。它不写二十九年正月,这是附在前月的证明。又《礼记》说‘丧事先远日’,那么祥除应该在闰月。”尚书左丞刘遵议论说:“丧纪的制度,按年数的不计闰,而三年之丧闰在开头或末尾的,用与不用的议论,时常不同,只应当根据闰所附系的地方,可以明白折衷。经传具备四时来编年,一时没有事,经就写首月,等到有事,就随月记载,起初不写闰,是因为闰附在正月,不应该特别出现。只有鲁文公六年,写闰月不告朔,是指出告朔之外没有事。又文公元年闰三月后,所以传说‘于是闰三月’,想要审察所附,这是明证。假设这个闰遇到丧事,取周忌,应该用第二年三月,既符合丧期的大数,又得到周忌的定日。何休也认为对,朝廷同论不嫌。推原其缘由,在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月。开始丧在闰月,因为附前,祥除遇到它,怎么能属后。立闰有固定的地方,而施用有彼此,求之理例,很不经通。况且丧事有疑从重,不贰之道,祥用远日,是礼的正典。我认为周忌当然应当用七月二十八日,大祥应该用闰月晦,既得到周忌的正,又不失远日的义。礼的远日,确实不是出月遇闰才这样,是随时的变化罢了。”刘遵采用闰月祥。

散骑常侍郑袭议论说:“中宗、肃祖都以闰月去世,祥除的变化都用闰之后月。先朝尚且这样,闰附七月,用它有什么可疑。荀司徒也以闰月去世,荀家祥也用闰之后月。诸荀名德相继,熟悉礼学,所以号称名宗。议论的人引《周官》、《左氏》而非难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。现在按《周官》、《左氏传》而写,自己写闰月中事,闰月长三十日,长音直两反。三十日中怎么能没有事,不明白闰月,不是附月的道理。议论的人称,三年之丧二十五月,遇到闰的年,便二十六月。三年之丧,不应该以闰为月。议论的人称,礼传终身之哀,是忌日的意思,不只是周年子卯的意思。后代不用子卯。闰月及大月三十日去世,到了没有闰的年及与小尽,都是没有忌,所以古人用子卯。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去世,己未之日。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。当时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很久了。如果己未在其他月,现在不能变改。闰附七月,己未在闰,现在用闰,更符合远日之情。”

吏部郎中刘耽议论认为:“丧礼的制度,周年不计闰的,议论认为闰不是正月,所以略而不数。因此丘明说闰三月,《公羊》则说天无是月。由此说来,闰没有固定地方,随节而立,它的名称则在上月。所以死在闰月的,就以所附的月为周;至于祥变,理不能不同。哪有开始丧就附在前,祥变就別在后?以例推之,情所不安。况且礼虽然制情,也因情制礼,如果情因事伸,那么古人顺而不夺。所以每次祥葬,都用远日,这就是顺物情,因可伸的。所以数年就不计闰,丧礼所不嫌,附在前月,是《春秋》的明义。我认为国祥用闰月晦,既合经传附前的义,又得远日伸情的旨。况且丧疑从重,古今所同,详细寻理例,认为这样允当。”

太常丞殷合议论说:“忌不可迁,保存终月。祥不必本月,崇尚远日。认为应该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,闰月晦而祥。”

尚书右丞戴谧议论:“寻博士所上的祥事,是专门用吴商的议论。吴商的话,依据《公羊》何氏注及礼的远日。礼称三年之丧,十三月而小祥,二十五月而毕。《春秋传》说:‘三年之丧,其实二十五月。’这是丧服的大数,周月的正文。又说‘丧以月者数闰,以岁者不数闰’。这是有闰就十四月而祥,二十六月而除,不用丧月的常数,所以重周忌的正。练除的节,是丧礼的大;终身的哀,是忌日的意思。丧中遇闰,礼不可略,周忌的月,不可而移,所以缘情立制,变文示义。至于闰在丧表,三年的限已全,周忌的正已得,为什么在这里又延月呢?议论的人根据《左氏》的闰三月,《公羊》的无是月,《穀梁》的附月余日,来说明闰不是月数,都应该属前的证明。按推考分度,随以置闰,闰月所在,年中无常,要有系属,来名其所在。三月后叫做闰三月,闰三月不是三月。天无是月,不是常月。不是没有此月,所在无常。《穀梁》也说‘积分以成月’。经传的文,先儒旧说,都不说闰是余日不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。三年之丧,礼所重,它的节文,不专一制。死在闰,丧者的变,祥除的事,没有本月,应有所附,以正所周。闰在三月后,附于三月,丧纪无违,顺序有节,合三传、三礼的意思。如果闰不是月数,都属以前,功服葬月,为什么数它?于葬则数,于祥则否,用舍二义,不知怎么安。凶事远日,说月中的远罢了;如果迁一月,当是远月,难道是远日的义吗!卜葬的远,不出于月,卜祥的远,却包闰,卜同远异,又不是所宜。按何休说‘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’,不是死月不得数,大较粗同。但那年没有闰,而以乙未为闰之日,考校经传,未之详耳。吴商采寻,便为正议,不也谬吗!闰在丧中,略而不计,祥除值闰,外而不取,重周忌。闰亡无正,推以附前,丧期不阙,顺序不悖,合礼变。”

郑袭责难范甯说:“以闰三月五日死的,应当以来年何月祥?何月为忌日?”答说:“叫做闰月的,以余分之日闰益月罢了,不是正月。不是正月,那么吉凶大事都不可用,所以天子不告朔,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。既然不数,礼十三月小祥,二十五月大祥,自然应当以来年四月小祥,明年四月大祥。所谓忌日,是死者的日月罢了。现在以闰月,来年没有闰月,怎么会有忌日呢!应当以后岁闰月五日为忌,这是五年再有忌日。”责难说:“忌日的感,终身的戚,罔极的恩,不离一日。现在须后闰,那么三年的忌,不也太远吗!传称子卯不乐,叫做疾日。先儒以为甲子、乙卯。确实这样,自然应该以日辰为忌,遇到而感罢了。”

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论说:“闰不是正数,所以附前月为称。至于月,怎么能为一。臣请以宿度论它。闰所附月尽的晚上,难道还见吗?又闰的开始,岂不是始魄?由此说来,可不叫做两月吗!天无是月正数罢了,不是没有此月。如果用闰祥,就亏二十五月的大断,失周忌的正典,出于祥月,不是卜远日的意思。二三无据,义实致疑。我认为正周而除,于礼为允。”

会稽内史郤愔书信说:“省别书并诸议具。三礼证据,诚所未详,但恐祥忌异月,于理既为不安,又十三月而祥,二十五月而毕,明文焕然。而闰在周内,合而不数的,那么闰正月遭艰,便应以十二月祥,于时则未及周年,于忌则时尚平吉。如果由天无是月,所以略而不计,那么凡在五服,都应包闰,具如足下所论。如果说情重则宜包,情轻故宜数,这是制由情,而未本于历数。如果本于历数,必天无是月,那么虽情有轻重,而含闰宜一。况且齐縗的制度,遇闰而包,降为大功,则数而除,天性攸同,而包数异制。以月为断的数闰,以年为断的除闰,推此而言,那么除数所由,大概以所遇为分断,非情本之所以。以后月为周的,所以是上之所论,以吉为忌,于理不通罢了。说闰在周后,将非其喻。至于凶事尚远,大概施于卜日祥葬,制无定期,所以不得即伸物情,务从其远罢了。如果理例坦然,义无疑昧,怎么能不循成制,而以过限为重。或者说闰是年中余分,所以宜计其正限,以补不足。现在再周无闰,就不补小月的限。闰在周后,便想以六十日为一月的,当以既已遇闰,便宜在尽其中月节罢了。月节的难,足下释之。况且节必在闰月之中,那么含月从节,就又进退致阙。”按郑玄说:“以月数者则数闰,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。”又射慈说:“三年、周丧,岁数没闰,三九月以下数闰。”

尚书仆射谢安等参详:“应该准经典。三年之丧,十三月而练,二十五月而毕,是礼的明文。祥除必正周月。请依礼用七月晦,至尊释除缟素,俯就即吉。”诏可。

宋孝武帝孝建元年,湘东国刺称:“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,未详周忌当在六月?为取七月?”博士丘迈之议论:“闰月亡者,应以本正之月为忌。说正闰论虽各有所执,商议为允。应该以今六月为忌。”左仆射建平王宏说:“迈之的议不可准据。按晋代及皇代以来,闰月亡者,都以闰之后月祥。应该以来年七月为祥忌。”大明元年二月,有司又奏:“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。现在为何月末祥除?”下礼官议正。博士孙休议论:“寻三礼,丧遇闰,岁数者没闰,闰在周内故也。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,月次节物,则是四月之分,应该以今年四月末为祥。按晋元、明二帝,都以闰月崩,以闰后月祥。先代成准,则是今比。”太常丞庾蔚之议论:“礼,正月存亲,所以有忌日之感。四时既变,人情亦衰,所以有二祥之杀。那么祥忌都以周月为议,而闰亡者,明年没有其月,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,所以必须应该用所附之月。闰月附正,《公羊》明义,所以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,月名既不殊,天时也不异。如果用闰之后月,那么春夏永革,节候亦殊。纵使人以闰腊月亡者,如果用闰后月为祥忌,那么祥忌应在后年正月。祥涉三载,既失周岁的义,冬亡而春忌,又乖致感的根本。譬如今年末三十日亡,明年末月小,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,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,这必不然。若其不然,则闰亡者也可知了。通关并用闰附于正,而正不假闰,得周便祥,何待于闰。况且祥忌异月,也不是礼意。”

齐高帝建元三年,有司奏:“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,其年闰九月,未审当数闰月?为应以闰附正月?若数闰者,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。按杖周服十一月小祥。至于祥月,不为有疑否?”

左仆射王俭议论:“三百六旬,《尚书》明义;文公纳币,《春秋》致讥。《穀梁》说‘积分而成月’。先儒都说三年周丧,岁数没闰,大功以下,月数数闰。闰,是年的余日,而月的异朔,所以吴商说‘含闰以正周,允协情理’。现在杖周之丧,虽以十一月而小祥,至于祥缟,必须周岁。凡厌屈之礼,要取象正服。祥缟相去二月,厌降小祥,也以则之。又且求之名義,则小祥本以年限,考于伦例,则相去必应二朔。现在以厌屈而先祥,不得说此事之非周,事既同条,情无异贯,没闰之理,固在言先。纵然祥在此晦,则去缟三月,依前准例,益复为疑。认为应该须五月晦才祥。这是国之大典,八座丞郎研尽同异。”

尚书令褚渊责难王俭议论说:“厌屈之典,由于所尊夺情,所以祥缟备制,而年月不伸。现在以十一月而祥,从周可知。既计以月数,则应该数闰以成典。如果还含之,何以异于缟制。疑者正以祥之当闰,月数相悬。积分余闰,历象所弘。计月的数闰,所以有余月,计年的包含,所以致盈积。据理从制,有何不可。”

王俭又答说:“含闰之义,通儒所难。但祥本应周,屈而不遂。语事则名体具存,论哀则情无以异。迹虽数月,义实计年,闰是年的归余,所以宜总而包之。周而两祥,缘尊故屈,祥则没闰,象年所伸,屈伸兼着,二途具举。经纪之旨,其在兹乎!如果使五月小祥,六月才闰,则祥之去缟,事成三月,这是十一月以象前周,二朔以放后岁,名有区域,不得相参。鲁襄二十八年‘十二月乙未,楚子卒’。只写上月,起初不说闰,这又是附上的明义。郑、射、王、贺只说周则没闰,起初不再区别杖周的中祥,将谓不俟言了。成休甫说‘大祥后禫,有闰别数之’。明杖周之祥,不得方于綅缟之末。即恩如彼,就例如此。”

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论说:“丧以闰施,功縗以下小祥值闰,则略而不言。现在虽厌屈,祥名犹存,异于余服。计月为数,屈追慕之心,以远为近。日既余分,月非正朔,含而全制,于情唯允。王俭议理据详博,谨所附同。褚渊起初虽议难,再经往返,未同王俭议。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。以来五月晦小祥,其祥禫自依常限。奏御,班下内外。”诏可。

梁天监四年,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,以亡月遇闰,后年中祥,疑所附月。帝说:“闰是余分,月节则各有所隶。如果节属前月,则宜以前月为忌;节属后月,则宜以后月为忌。祥逢闰则宜取远日。”

后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,偏将军乙龙武丧父,给假二十七月,而龙武数闰月到府求仕。领军将军元珍上言:“按违制律,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,五岁刑。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,刑五岁。”三公郎中崔鸿驳说:“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大祥。诸儒或说祥月下旬而禫,或说二十七月,各有其义,不知何者会圣人之旨。龙武居丧已二十六月,如果依王、杜之义,便是过禫即吉之月。如果依郑玄二十七月,禫中又可以从事御职事。”元珍又上言:“龙武居丧二十六月,才是素缟麻衣,大祥之中,什么叫禫呢?三年没闰,理无可疑。麻衣在体,冒仕求荣,这是大尤,罪怎么舍!又省依王、杜,祥禫同月,全乖郑义。丧凶尚远,而想速除。”崔鸿又驳说:“按三年之丧,没闰之义,儒生学士,尚或病诸。龙武生自戎马之乡,不蒙稽古之训,数月成年,便惧违缓。原其本心,非贪荣求仕,而想责以义方,未可便尔。丧事尚远日,诚如郑义。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,幸彼昧识,想加之罪,难道是遵礼敦风之致吗?正如郑义,武罪宜科。”

忌日的议论(子卯日附)○周、汉、大唐

周制,《檀弓》说:“忌日不乐。”说的是死日。说忌日不用举吉事。《祭义》说:“君子有终身之丧,忌日之谓也。忌日不用,非不祥也,说那日志有所至,而不敢尽他的私。”忌日,亲亡日。叫做忌的,不用举他事,如有时间的禁。祥,善。志有所至,至于亲以此日亡,其哀心如丧时。“忌日必哀”。

汉翼奉上疏说:“北方之情,好行贪狼,申子主之。东方之情,怒行阴贼,亥卯主之。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,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,二阴并行,所以王者忌子卯。”北方水,水生於申,盛於子。水性触地而行,触物而润,多所好,多所好则贪而无厌,所以为贪狼。东方木,木生於亥,盛於卯。木性受水气而生,贯地而出,所以为怒,而阴气贼害土,所以为阴贼。张晏说:“子卯相刑,所以为忌。”郑玄说:“纣以甲子死,桀以乙卯亡,王者叫做疾日,不以举乐为吉事,所以自戒惧。”

大唐武太后天册万岁中,建安王攸宜平定契丹回来,想以十二月入城,当时认为凯旋,应该有乐,既属先帝忌月,请备而不奏。王方庆议论说:“按礼经只有忌日而无忌月。如果有忌月,就有忌时、忌岁,更无理据。”具音乐篇。

纳后值忌月的议论(晋)

晋穆帝纳后值忌月,范汪与王彪之书信说:“寻起居注,九月是康皇帝忌月。礼只说‘忌日不乐’,都没有忌月的话,不知是疑不?如果当疑于九月,建八月其间当下六礼,便为至逼,不复展,如此当伸至十月。忌不应以为忌邪?足下可以示曹诸贤取定。”博士曹耽因为不见礼有忌月,学浅,不敢以所不见,便说无之。博士荀讷按:“礼只说:‘忌日不乐’,无忌月的文。所谓忌日,当是子卯。现在代所忌,更以周年日数,这似乎与古不同。”王洽说:“如果有忌月,当又有忌时、忌岁。辄共视礼无忌月,现在所据,正应当以礼经为明。”仆射周闵等说:“礼只有‘忌日不乐’,毫无忌月语。王者当仗经典,存远体,君举必书,动为代法。所以当如皇太后令旨,克此九月,宜以为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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