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六刑

作者:脱脱等朝代: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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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前,先王因为知道人们懂得畏惧而制定刑罚,因为知道人们懂得羞耻而制定礼法。畏惧和羞耻,是五性中固有的良知,是七情的重要界限。因此,刑罚用来治理已经发生的事,礼法用来防范未然的事,畏惧用来对待小人,羞耻用来对待君子。君子知道羞耻,小人知道畏惧,天下就太平了!所以先王培养威严并加以运用,畏惧可以引导人们产生仁爱;谨慎地制定法令并加以推行,羞耻可以树立廉洁。仁爱可以兴起仁义,廉洁可以兴起道义,仁义兴起后,刑法不就几乎可以搁置不用了吗?金朝初期,法律制度简单易行,没有轻重贵贱的区别,刑罚和赎刑并行,这可以施行于新建的国家,但不是治理国家的长久规范。天会年间以来,逐渐采用官吏的议论,皇统年间颁布了制度,兼用古代律法。此后,正隆年间又有《续降制书》。大定年间有《权宜条理》,有《重修制条》。明昌时期,《律义》和《敕条》同时修订,法规制度应当逐渐完备。随后《泰和律义》成书,应该没有遗憾了。然而国家的局势是宽松还是紧迫,风俗是淳厚还是浅薄,世道是上升还是下降,君子观察一个时代的刑法,往往能预先知道一些。金朝的法律用杖刑折抵徒刑,累计达到二百下,州、县官员以此树立威严,严重的甚至把刀放在杖中,比肉刑还要残酷。末年,君臣喜欢沿用苛察琐细的旧习,因此把罗织罪名、深文周纳的人当作能吏,把残酷办事的人当作长才。各部门官员真正犯有贪赃枉法的罪行,这是可以判刑的,但微小的过失也同样处理。负责风纪的官员,如果失于纠察都要受刑。任期考核时,根据他们受刑次数的多少来评定优劣。推究他们立法的本意,是要使亲疏关系一律、大小事情统一,让所有人都遵守律令的约束,无不整齐划一地听从朝廷的指挥,这其实是秦始皇加强君主威权的意思。因此对待宗室缺少恩情,对待士大夫缺少礼遇。整个金朝一代,忍受耻辱以追求功名,即使是一时的名士也难免如此。至于躲避耻辱、远引高蹈的人,很少听说有谁。他们根本不知道君子如果没有羞耻就会触犯道义,小人如果没有畏惧就会触犯刑罚。所以评论的人在谈到教化仁爱、树立廉洁的道理时,常常发出叹息。虽然如此,世宗在位时,法司上奏定罪意见,有时舍弃律文而援引经义,有时根据道义制定法条。近代的君主处理案件,言论接近道义的,很少有能比得上的。章宗、宣宗曾经亲自处理民事,在朝廷上裁决,宽严的出入虽然有时过分,但考察他们怜悯宽恕的举动,仍然有祖先的遗风。简册所记载的,可以作为借鉴的,《本纪》《刑法志》中详略互见。

金国旧有的习俗,轻罪用柳条鞭打,杀人及抢劫的,击打其脑部致死,没收其家产,十分之四归官府,十分之六赔偿给主人,并以其家人为奴婢。如果亲属想用马牛杂物赎罪的,可以允许。或者重罪也允许自己赎罪,但恐怕与平民没有区别,就割鼻、割耳作为标记。他们的监狱是挖地深宽各数丈做成的。太宗虽然继承太祖不要改变旧风气的训示,但也逐渐采用辽、宋的法律。天会七年,下诏凡是盗窃的,只要得到财物就判徒刑三年,十贯以上徒刑五年,刺字充当下等军队,三十贯以上终身服役,仍按赃物满额在面部刺字,五十贯以上处死,追征偿还按照旧制。熙宗天眷元年十月,禁止亲王以下佩刀进入皇宫。宫廷警卫的禁令,实际上从这时开始。三年,再次攻取河南之地,于是下诏给那里的百姓,约定所施行的刑法都依照律文,废除狱卒残酷的刑具,以遵从宽恕的原则。到皇统年间,下诏各位大臣,以本朝旧制,兼采隋、唐的制度,参考辽、宋的法律。分类编成书,名为《皇统制》,颁布施行于朝廷内外。当时的制度,杖刑到一百下的,臀部和背部要分开执行。到海陵庶人时,认为脊背靠近心腹,于是禁止鞭打脊背,即使是主人处罚奴仆的牌子,也以违制论处。又多次改变旧制,到正隆年间,编成《续降制书》,与《皇统制》并行。然而这两位君主任性用法,自然有与这些法令不同的地方。到世宗即位时,因为正隆年间的动乱,盗贼公开横行,战事未息,一时之间的制令大多顺应时宜,于是汇编成《军前权宜条理》。大定四年,尚书省上奏:“大兴府百姓男子李十、妇人杨仙哥都因乱言应当处斩。”皇上说:“愚民不熟悉法典,有关部门也未曾反复告诫,怎么能立即处以极刑。”按减死罪论处。五年,命令有关部门再次加以删定《条理》,与之前的《制书》兼用。七年,左藏库夜间有盗贼杀死都监郭良臣,盗走金珠,追捕盗贼没有抓到。命令点检司处理此案,捉拿其中可疑的八人审讯,拷打致死三人,五人屈打成招。皇上怀疑此事,命令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会同审理。不久亲军百夫长阿思钵在集市卖金,事情败露,被处死。皇上听说后说:“鞭杖之下,什么口供求取不到,为什么审理案件的人不凭实情探求呢?”赐给死者的家人每人钱二百贯,未死者每人五十贯。于是禁止护卫百夫长、五十夫长在非值班日带刀入宫。这一年,判决死刑囚犯二十人。八年,制定官员犯赌博的法律,赃物不满五十贯的杖刑,允许赎罪。再犯的杖刑。并且说:“杖刑是用来惩罚小人的。既然身为职官,应当首先讲求廉耻,既然没有廉耻,所以用小人的惩罚来惩罚他们。”九年,因御史台上奏狱事,皇上说:“近来听说法官有的各执己见,有的观望宰执的意思,从今以后,制令没有正条的都以律文为准。”又命令杖刑到一百下的臀、背分开承受,如同旧法。过后,皇上对宰臣说:“朕担心罪人杖刑不分开承受,恐怕会过于深重,于是命令恢复旧制。如今听说民间有不愿意的,命令停止执行。”十年,尚书省上奏:“河中府张锦自称报父仇,依法应当处死。”皇上说:“他报父仇,又自己说出来,是烈士啊。按减死罪论处。”十一年,下诏告谕有关部门说:“所有司狱的官舍必须靠近监狱安置,囚禁的事情要经常亲自掌管,狱卒必须选择年深日久而诚实可靠的人轮流值班。”十二年,尚书省进言:“内丘县令蒲察台补自己征收部内钱财树立德政碑,还有剩余钱二百余贯,按罪应当除名。如今遇到赦免应当复职,仍免征赃物。”皇上因他贪婪虚伪,不予复职,并且说:“乞取所得的赃物,如果赦免了,给钱的人有什么罪?从今以后可以一并追还物主,只有应当入官的才免征。”尚书省上奏,有盗墓的,皇上说:“功臣的坟墓也有被盗的,大概因为没有告捕的赏赐,所以人们无所畏惧。从今以后告发得到实情的酌情给予赏赐。”因此咸平尹石抹阿没剌因贪赃死在狱中,皇上说:“他不被在市上处斩已是厚幸。贫穷而做盗贼,是不得已。三品职官因贪赃致死,也太愚蠢了!他的几个儿子可以都除名。”此前,下诏从今以后除名人的子孙有在仕途的都要上奏听候裁决。十三年,下诏立春后、立秋前,以及大祭祀,每月初一、十五,上弦、下弦,二十四节气,雨未晴,夜未明,休假以及禁屠宰的日子,都不准执行死刑,只有强盗不必等到秋后。十五年,下诏有关部门说:“朕认为人命至关重大,而制度中规定盗窃赃物达到五十贯的处死,从今以后可改为达到八十贯处死。”十七年,有人上书请求设置提刑司,以纠察各路刑狱的失误。尚书省商议,认为时间长了恐怕滋生弊端。皇上于是命令距离京城数千里外有冤屈上诉的,汇集其事等待选派官员前去审理。

当时济南尹梁肃进言,判处徒刑的应当免除杖刑。朝廷认为现在的法律已经比古代轻了,恐怕滋生奸恶,没有听从。曾经下诏宰臣,朝廷每年两次派遣审录官,本意是为百姓伸冤理滞,但所派的人大多不尽心,只是敷衍了事。审录的官员,不只是审理重刑,凡是诉讼案卷,都应当审阅核实是非,囚犯不该关押的就应当释放,官吏的罪行就以情况上报,失于纠察的严加惩处,不以赎刑论处。又因为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,擅自接受诉讼文书,被认为不称职,鞭打五十下。又对宰臣说:“近来听说大理寺审案定罪,即使没有疑问的也要经过十天半月,为什么?”参知政事移剌道回答说:“按法律,判决死刑囚犯不超过七天,徒刑五天,杖罪三天。”皇上说:“法律有程限,却总是违反,是松懈怠慢啊。”散朝后,皇上的亲笔批复送到尚书省说:“凡是法寺判决重罪轻罪各有期限,法官只要犯法都必定判决,怎么敢有违。只是因为你们的意见不一致,以至于再三批送,其中议定上奏的书写奏牍也不下十天,以致事情多所滞留,从今以后不要再这样。”又说:“已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崇尚严厉,即使小过,也有杖打致死的。即使罪至于死而情有可原,尚且应当考虑,何况是小过呢?人的性命怎么能轻视啊!”皇上因为正隆《续降制书》多是凭自己意志制定,过于苛刻繁琐。而与皇统《制书》并用,是非混淆,不知如何遵从,奸吏因而得以上下其手。于是设置机构,命令大理卿移剌綎总揽朝廷内外通晓法律的人共同校正。于是以皇统、正隆的《制书》以及大定《军前权宜条理》、后来《续行条理》,比较其轻重,删除繁琐,纠正失误。制令有缺失的以律文补充。制令、律文都缺失以及有疑问不能决定的,就取旨裁定。《军前权宜条理》内可以常行的也作为定法,其余不适当的也另为一部保存。参用近来所定的徒杖减半之法,共校定一千一百九十条,分为十二卷,以《大定重修制条》为名,下诏颁布施行。

二十年,皇上看到有踩踏庄稼的人,对宰相说:“以后有践踏百姓田地的,杖打六十下;偷盗他人谷物的,杖打八十下,并赔偿他们的损失。”二十一年,尚书省上奏:“巩州百姓马俊的妻子安姐与管卓通奸,马俊用斧头打死了她,按罪应当处死。”皇上说:“可以减一等死刑,以此告诫败坏风俗的人。”二十二年,皇上对宰臣说:“凡是尚书省送往大理寺的文件,一旦断案就可以上报奏闻。比如乌古论公说的事情,近来取来查看,起初送交法寺按照法律裁决,又送交司直详细审阅,再送交全寺官员参酌详议,反复三次,随意提出情节意见,导致案件不能了结。朕认为国家政事不宜滞留,昨天虽然灸了六百炷艾,没有一天不上朝,是想让你们知道勤于政事。从今以后只可一次送交寺衙,全寺官员详细审阅,如果有情节意见就全部上报,不要让它滞留。”二十三年,尚书省上奏:“益都百姓范德年纪七十六岁,被刘祐殴打致死。刘祐按照法律应当处死,但因刘祐父母年纪都七十多岁,家中没有侍奉的成年男丁,所以上请裁决。”皇上说:“范德与刘祐父母年龄相当,自然应当像父母一样对待,以至于殴打致死,难以从轻处罚,按照法律论处。”尚书省上奏招讨司官员及秃里索取本部财物的制度,皇上说:“对远方的人只可怜悯抚恤,如果贡品不缺,还用兵力拦截他们,强行夺取财物,与盗贼有什么区别?况且或许因此滋生事端,怎么能不惩罚。”又说:“朕所施行的制度条令,都是臣下上奏施行的,天下事务繁多,人力有限,怎么能全都详尽。必定是因为一件事上奏,才知道有所阻碍,随即更改确定。现在有圣旨、条理,又有制度条令,这是让奸猾的官吏得以随意轻重。”大兴府百姓赵无事带酒乱说话,父亲赵千捕捉告发,按照法律应当处死。皇上说:“作为父亲不怜惜自己的儿子而告发捕捉他,他的公正如此,是别人很难做到的。可以特别减一等死刑。”武器署丞奕、直长骨赧因接受草畔子的财物犯罪,奕杖打八十下,骨赧笞打二十下,监察御史梁襄等人因失于纠察罚俸一个月。皇上说:“监察官,是君主的耳目。事情由朕出发,还要监察官做什么?”皇上因为法寺判决案件,用汉字翻译女真文字,参详法律时又各自提出情节意见,随意穿凿附会,白白导致拖延,于是下诏废除情节意见。二十五年二月,皇上因为妇女在囚禁中,服劳役不方便,而杖刑不分部位执行,与杀死无异,于是命令免除死刑服劳役的,杖打二百下而免除服劳役,用臀部和背部交替行刑。当时皇后家族有人犯罪,尚书省引用“八议”上奏,皇上说:“法律,是公正天下持平的器具,如果亲属犯罪就依例减刑,是让他们依仗此而肆无忌惮。以前汉文帝诛杀薄昭,有值得取法的地方。前二十年时,皇后家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曾犯死罪,朕不曾宽恕。现在竟宽恕他,这是开启后世轻重出入的门路。”宰臣说:“古代之所以议亲,是为了尊崇天子,区别平民。”皇上说:“外戚自然不同于宗室,汉朝外戚权势太重,以至于颠覆国家,朕所以不让诸王、公主有权势。对国家有功的人,议论功勋是可以的。至于议贤,既然称为贤人,肯犯法吗?倘若因牵连获罪,则固然应当减等请求。”二十六年,于是上奏确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,以及与皇家无服制的人、以及贤人犯私罪的人,都不列入八议。皇上对宰臣说:“法律有合理而不合理的地方,应当修改确定。”监察御史陶钧因携带妓女游览北苑,在池岛间唱歌饮酒,逼近宫殿廷院,提控官石玠听说后揭发了他。陶钧让他的朋友阎恕嘱托石玠得以缓办。不久事情败露,法司上奏,应当判徒刑二年半。下诏认为陶钧是耳目之官,携带妓女进入禁苑,没有上下之分,杖打六十下,石玠、阎恕都受到处罚。二十八年,皇上因为制度条令拘泥于旧律,间或有难以理解的词句,命令删修明白,让人人都能知晓。

先前禁止百姓收藏制书,恐怕滋生告发攻讦的弊端,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上书言事的人请求允许百姓收藏。平章张汝霖说:“从前子产铸造刑书,叔向讥讽他,是因为不想预先让百姓测度刑法的轻重。现在著成不变的典籍,让百姓明白知晓,就像江河容易避开而难以触犯,足以辅助治理,不禁止更为便利。”因为众人议论大多不同意,下诏暂且仍旧禁止。

明昌元年,皇上问宰臣:“现在为什么不专用律文?”平章政事张汝霖说:“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别,有违犯令的,用律来判决。现在国家制、律混淆,本来应当分开。”于是设置详定所,命令审定法律、政令。承安二年,制定军前接受财物的法律:一贯以下,徒刑二年;一贯以上,徒刑三年;十贯处死。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窃符宝局金牌,被处死,并开除属籍。按虎、阿虎带失于觉察,各杖打七十下。泰和二年,御史台上奏:“监察御史史肃说,《大定条理》:从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,奴仆娶良家女子为妻的,一概准予已经娶妻为定,如果丈夫死亡,拘禁释放听从其主人。离弃丈夫摘卖者,命令本主收赎,仍旧与丈夫共同居住。放良从良者立即听任赎换,如果未赎换期间与丈夫所生男女一并听任为良。而《泰和新格》又以丈夫死亡服丧期满按良人例办理,离弃丈夫摘卖及放夫为良者,一并听任为良。如果未出离再配给奴仆,或因杂奸所生男女一并准许为良。如此不同,都是编格官随意增减,以致各处诉讼纷扰,这涉及违枉。”敕令交付有关部门改正。当初,下诏凡是条格进入制文内的,分为别卷。又下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,以及律文没有的,各校定后上报。如禁止屠宰之类,应当著录在令中,谨慎不要疏忽,律令一旦确定,不可更改了。明昌三年七月,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定的《名例篇》进呈,不久各篇都完成,又命令中都路转运使王寂、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新校定。四年七月,皇上因为各路枷杖多不合法度,平章政事守贞说:“枷杖尺寸有规定,提刑两个月巡察一次,一定不敢违法。”五年正月,又命令考核校对制、律,随即交付详定所。当时详定官说:“如果依照重修制文为格式,那么条目增减,罪名轻重,应当与律不同。已经确定后又与旧律一同颁布,就会使人迷惑而容易作奸犯科了!臣等认为,用现在的制条,参酌时宜,依据律文修定,历代选取前代刑书适宜于现在的,来补充遗漏,取《刑统》疏文来解释它,著为常法,名叫《明昌律义》。另外编榷货、边部、权宜等事,集为《敕条》。”宰臣说:“先前所定的令文还有未完备的,等全部通定,然后颁行。如果律科举人,则只学习旧律。”于是任命知大兴府事尼厖古鉴、御史中丞董师中、翰林待制奥屯忠孝(小字牙哥),提点司天台张嗣、翰林修撰完颜撒剌、刑部员外郎李庭义、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,大理卿阎公贞,户部侍郎李敬义、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,重修新律。当时上奏案件而法官有独自提出情节意见的,皇上说:“有人说法官不应当提出情节意见,所以议论的人纷纷不已。朕认为情节意见不是出于法律之外,只是折中而遵从法律罢了。”平章守贞说:“这一制度从大定二十三年废除了。然而律中有起请诸条,是古代也允许情节意见了。”皇上说:“科条有限,而人情无穷,情节意见难道可以没有吗?”明昌五年,尚书省上奏:“在制度中,《名例》内徒刑的年律,没有决杖的文字就不使用杖刑。因为先前认为流刑不适用于今日,而且代替流役四年以上都决杖,而徒刑三年以下难以再不用杖。妇人比起男子虽然稍轻,也应当按例减等。”于是以徒刑二年以下的杖打六十下,二年以上杖打七十下,妇人犯罪的都决杖五十下,著录在《敕条》中。

承安三年,敕令尚书省:“从今以后特旨事项,如果符合律令格式程式的,才可以送交刑部。其余新创行的事项,只召部官到省中商议。”四年四月,尚书省请求再覆定令文,皇上于是敕令宰臣说:“凡是事理明白的,转奏即可。文牍多的恐怕难以遍览,将三次推究情由可疑的上报。”五月,皇上因为法律不适应公平,常用的杖样,多不能使用。于是确定分寸,铸铜为杖式,颁行天下。并且说:“如果认为笞杖太轻,恐怕情理有难以宽恕的,讯杖可以再商议。”五年五月,刑部员外郎马复说:“外官中苛刻的人不遵守铜杖式,往往使用大杖,多致人死。”诏令按察司纠劾罢黜他们。先前曾下令,所有死刑囚犯及除名罪,所委派的官员相距二百里以外,以及犯徒刑以下涉及二十人以上的,都命令其官员前往审讯。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说:“自从这一制度施行,如上京最近的地方往返不下三、二千里,如北京留守司也动辄经历数月,更加导致拖延,不方便。”下诏恢复旧制,命令委派官员追取审讯。

十二月,翰林修撰杨庭秀说:“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,喜怒任性,审理诉讼的时候,很少能加以审慎。只让翻译人员来往传词,罪的轻重,由他们口中决定,贿赂公行,冤枉的人甚至有三、二十年不能平反的。”皇上于是命令制定条约,违反者由按察司纠劾。并且对宰臣说:“长官副长官委派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,命令申报御史台上奏的制度,应当再次施行。”又命令编集前后条制,书写在册,以备将来考证。

泰和元年正月,尚书省上奏,因现行铜杖式轻细,奸恶之人不畏惧,于是命令有关部门根据所犯罪行使用大杖,且禁止不得超过五分。

十二月,所修律成,共十二篇:一曰《名例》,二曰《卫禁》,三曰《职制》,四曰《户婚》,五曰《厩库》,六曰《擅兴》,七曰《贼盗》,八曰《斗讼》,九曰《诈伪》,十曰《杂律》,十一曰《捕亡》,十二曰《断狱》。实际是《唐律》,只是增加赎铜都加倍,增加徒刑至四年、五年为七年,删除不适宜于当时的四十七条,增加适应时用的制度一百四十九条,因此略有增减的二百八十二条,其余一百二十六条都沿用旧文。又加上将其中一条分为二条、一条分为四条的有六条,共五百六十三条,为三十卷,附注以说明其事,疏义以解释其疑,名叫《泰和律义》。从《官品令》、《职员令》之下,有《祠令》四十八条,《户令》六十六条,《学令》十一条,《选举令》八十三条,《封爵令》九条,《封赠令》十条,《宫卫令》十条,《军防令》二十五条,《仪制令》二十三条,《衣服令》十条,《公式令》五十八条,《禄令》十七条,《仓库令》七条,《厩牧令》十二条,《田令》十七条,《赋役令》二十三条,《关市令》十三条,《捕亡令》二十条,《赏令》二十五条,《医疾令》五条,《假宁令》十四条,《狱官令》一百零六条,《杂令》四十九条,《释道令》十条,《营缮令》十三条,《河防令》十一条,《服制令》十一条,附以年月之制,叫做《律令》二十卷。又制定《制敕》九十五条,《榷货》八十五条,《蕃部》三十九条,叫做《新定敕条》三卷,《六部格式》三十卷。司空襄进呈,下诏于明年五月颁行。

贞祐三年,皇上对宰臣说:“从今以后,监察官犯了罪,如果事情关系到军国利害的,都处以杖刑。”贞祐四年,下诏说:“凡是监察官失职没有检举弹劾的,按照本法论处。外国使者进入本国私下通报本国事情,宿卫、近侍官、承应人出入亲王、公主、宰执家,灾伤缺粮时有关部门检验核实不实导致伤人性命,转运军需物资而私自夹带,考试举人而防范不严,这些罪过的处罚都处以杖刑。在京城犯法达到两次的,台官比照监察官减一等治罪,允许赎罪,其余只追究责任,专门差遣的任期届满时议定。如果任内曾因漏查失察被处罚,按照格法虽然算作称职,也只按平常论处,平常者按降罚处理。”兴定元年八月,皇上对宰臣说:“律法中有八议,现在进言的人有的说应当议罪的人就应当减等,怎么样?”宰臣回答说:“凡是议罪,先列出所犯的罪行和应当议罪的情况来请示,必须议定然后上奏裁决。”皇上认为对,说:“如果不分轻重就一概减等,那么贵戚都将依仗这个来虐待百姓,百姓怎么受得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