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十八选举八

作者:赵尔巽等朝代:民国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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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新选举

新选举制度,不同于历代选拔官员的方法。清朝末年预备宪政,仿效各国代议制度,选举议员,广泛收集舆论。议员选举有两种:资政院议员选举和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。自从辛丑回銮后,朝廷决心励精图治,派遣大臣到各国考察政治,设立考察政治馆。命令甄别选择各国政治法律,斟酌增减,等待皇帝旨意裁定。光绪三十二年七月,下诏说:“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人回国上奏陈述,国家局势不振,是由于上下相互疏远,内外隔阂;而各国之所以富强,在于实行宪法,取决于公众意见。如今只有仿效实行宪政,大权集中于朝廷,各项政务公开于舆论,清除积弊,明确责任,以预备立宪的基础。等到规模初步具备,再妥善商议立宪实行的期限。各省将军、总督、巡抚向士绅百姓明白宣谕,各自明白忠君爱国的道理,合群进化的原则,尊崇秩序,维护和平,预备具备立宪国民的资格。”九月,庆亲王奕劻等人遵照旨意核议厘定官制,认为“立宪国家的官制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并立,各有专属,相互辅助推行。立法应当属于议院,但如今还难以实行。请暂时设立资政院,作为预备”。下诏同意所议。

三十三年,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。八月,下谕说:“立宪政体,取决于公众意见,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,亟需设立资政院,以奠定议院的基础。派溥伦、孙家鼐担任资政院总裁,妥善拟定院章,请旨施行。”不久又谕:“各省应当有采纳舆论的机构,以便指陈全省利弊,筹划地方安定,并作为资政院储备人才的阶梯。各省总督、巡抚在省会迅速设立谘议局,慎重选择公正明达的官员士绅,创办此事。由各属合格的士绅百姓,公举贤能之人担任议员。绝不能让品行荒谬、营私舞弊、武断专横的人混杂其中。凡是地方应兴应革的事宜,议员共同集会商议,等候本省长官裁夺施行。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,由该局公推递升。”

三十四年六月,资政院上奏说:“立宪国家有议院,是为了代表民情,议员多由人民公举。凡是立法及预算、决算,必须经过议院协助赞同,才能开启国人信服之心。《大学》说:‘民众所喜好的就喜好,民众所厌恶的就厌恶。’孟子说:‘民众所想要的,就为他们聚集;所厌恶的,就不要施加。’又说:‘以天下人的快乐为快乐,以天下人的忧愁为忧愁。’都是这个道理。从前古代圣王召集万民到外朝,询问国家危难和国家迁都,实际上开创了各国议院的先声。日本预备立宪,在明治四年设立左右院,七年召开地方会议,八年设立元老院,二十三年就颁布宪法并召开国会。所以筹划设立议院的基础非常详细完备。谨参考各国成规,结合中国情势,斟酌拟定院章目录,共十章。先拟就总纲、选举两章呈上御览。”批复同意。

当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定各省谘议局章程,以及议员选举章程。上奏说:“立宪政体的要义,在于给予人民参与政事的权利,并作为行政官吏的监察。东西方立宪各国,虽然国体不同,法制各异,但没有不设立议院,让人民选举议员,代表舆论的。因此上下之情相通,隔阂之弊较少。中国向来没有议院之说,如今倡议设立,人们多视为创举。不知虞舜时期广开视听,大禹设立谏鼓和铎,洪范中谋及庶人,周官中向外朝咨询,古代盛世,无不广泛采纳舆论,作为行政的准则,只是没有议院的制度罢了。如今将要创设议院,若不严格制定规则,事事为之设制,处处加以防范,流弊不可胜言。中国地大民众,分省而治。各省政务,主于总督、巡抚,与各国地方治理直接隶属于都城的情况不同。而郡县制度,不同于封建,总督、巡抚事事受命于朝廷,也与各国联邦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同。谘议局是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的枢纽,必须使其下足以汇集一省舆论,上仍不损害国家统一的大权。如今各省谘议局办法,必须与将来京师议院办法相辅相成而不相违背。谨体会圣训,广泛考求各国立法之意,同时采纳外省所拟章程,比较折衷,拟定各省谘议局章程,另制定选举章程一百一十五条,等候钦定颁布。”下诏命令各省总督、巡抚迅速举办,实力奉行,限一年内一律办齐。并下谕说:“朝廷体恤民生,使国民参与政事。先在各省设立谘议局,以资历练。凡我士绅百姓,应当共同体谅时局艰难,同抒忠爱之心。对地方应兴应革的利弊,切实指陈。对国民应尽的义务,应遵循的秩序,竭诚践行遵守。各总督、巡抚应当本着集思广益的胸怀,施行好恶同民的政令,虚心审察,惟善是从。至于选举议员,尤其应当督率官员,认真监督,精择慎选。宪政编查馆、资政院迅速将君主立宪大纲,以及议院选举各法,择要编辑。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项事务,分期拟议上奏。等皇帝亲自裁定后,就将开设议院年限,钦定宣布。”

八月,宪政编查馆、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,以及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。从本年起,分九年筹备。其中关于选举议员的,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,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,各省一律成立,颁布资政院章程,举行资政院选举。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。第九年才宣布宪法,颁布议院法,以及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,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。命令京城和地方各衙门依限举办。

在此之前,资政院奏拟院章目录,第二章为选举。宣统元年七月,资政院奏续拟院章,改订第二章目录为议员,专门详述议员资格、名额、分类、任期,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,以免混淆,听从之。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,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。一,宗室王公世爵;二,满汉世爵;三,外藩王公世爵;四,宗室、觉罗;五,各部院四品以下、七品以上官员,但审判、检察、巡警官不在此列;六,硕学通儒;七,纳税多额人;八,各省谘议局议员。定额: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,满汉世爵十二人,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,宗室、觉罗六人,各部院官三十二人,硕学通儒十人,纳税多额者十人。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。类别为钦选、互选。宗室王公世爵,满汉世爵,外藩王公世爵,宗室、觉罗,各部院官,硕学通儒,纳税多额者,钦选。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。任期三年,任满一律改选。

九月,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,上疏说:“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,大别为钦选、互选两种,各有其意义。而钦选议员名位有高低,人数有多寡,应当根据情况制定规则,便于推行。宗室王公世爵,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,级别既高,计数较少,应开列全部名单,恭候皇帝简命。宗室、觉罗,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,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,多少悬殊。考察外国上院制度,敕任议员多经过互选。拟略加效仿其意,在钦选之前,举行互选。各照定额,增列多名。好坏既取决于舆情,用舍仍归于皇帝裁决。至于硕学通儒,资格确定较难,人数调查不易,互选势难实行。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,宽取严用,将搜访之责,寄予各官。抉择之权,授予学部。仍宽定开列名额,希望不失钦选之本旨。以上各项,略采各国上院办法,作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础。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,不能没有民选议员,与钦选相对待。特以谘议局作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,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士绅复选而来,则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,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。公推递升之标准,不能不以得票多少为衡。但监督权属于总督、巡抚,非经覆定,不令遽膺是选。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,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。”下诏依议执行。

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规定,宗室王公世爵,列爵共十二等:一,和硕亲王;二,多罗郡王;三,多罗贝勒;四,固山贝子;五,奉恩镇国公;六,奉恩辅国公;七,不入八分镇国公;八,不入八分辅国公;九,镇国将军;十,辅国将军;十一,奉国将军;十二,奉恩将军。按院章定额分配,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,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。满汉世爵,以满洲、蒙古、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之爵级为限,按定额分配。三等侯以上八人,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。外藩王公世爵,凡下列蒙古、回部、西藏各爵:一,汗;二,亲王;三,郡王;四,贝勒;五,贝子;六,镇国公;七,辅国公。按定额分配。内蒙古六盟,每盟一人;外蒙古四盟,每盟一人;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;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;回部一人;西藏一人。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,未奉特旨停止差俸,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,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。每届选举,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、各该管衙门、理藩部,分别查明合格者,造具清册,于选举年份二月以前,咨送资政院。由院分别开单,于三月以前,奏请按额钦选。其宗室王公、满汉世爵、现任军机大臣、参预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、副总裁者,无需选充。有缺额时,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,修正清册。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,奏请钦选补足之。

宗室和觉罗,凡是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,没有以下情形的人,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:一,曾经被处以圈禁或发配的;二,失去财产信用被人告发证实尚未结清的;三,吸食鸦片的;四,患有精神疾病的;五,不识字不懂文义的。现任三品以上职务、审判官、检察官、巡警官,以及现任海军、陆军军人的人,无需参加选任。按照定额分配,宗室四人,觉罗二人,由各自合格的人先进行互选。在选举年份的二月初一日,在京城和奉天府进行。京城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,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。每届互选,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互选监督,依照章程举行。设立互选管理员,负责调查互选人,管理投票、开票、检票等事务。由互选管理员查明合格人员,编制互选人名册,提前呈交互选监督向公众公布。如果本人认为有错误或遗漏,可以在公布期内,向互选监督申请更正或补入。被驳回的,不得再申请。互选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,都限于列名在互选人名册中的人。届时互选监督应当亲自到场投票所,或者派人监察。互选人应当亲自前往投票所自行投票,采用记名单记法。互选人因职务或疾病、事故不能亲自前往投票的,可以在互选人中委托一人代行投票,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密封并签名画押,连同委托凭证,送交受托人。该受托人应将密封和委托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呈验,才允许代投。以得票较多的人为当选。互选当选人名额,各以议员定额的十倍为准。互选结束后,互选监督当天将当选人名单在投票所张榜公布。不愿应选的人,可以在三天内向互选监督声明撤销,将得票次多的人递补。互选管理员编制当选人名册,连同选票,呈交互选监督咨送资政院,由院将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目,在选举年分三月以前,奏请按定额由皇帝钦选。有缺额时,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列名单奏请钦选补足。本届当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的三倍时,应举行临时互选,一切按寻常互选办理。

各部、院官员,限于以下各官:一,内阁侍读学士以下、中书以上;二,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、庶吉士以上;三,各部左右参议以下、七品小京官以上;四,掌印给事中、给事中和监察御史。各官年满三十岁以上,具备下列资格之一,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:一,现任实缺的;二,曾任实缺未退休或革职的;三,奉特旨署理或奏请署理的;四,奉特旨候补、补用、选用或学习行走的;五,其他候补满三年以上的。由合格的人先进行互选,在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城进行,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。互选当选人名额,以议员定额的五倍为准。各部、院官员选为资政院议员的,在院内职权上,本衙门长官不得干涉。因升转降调而失去原定资格的,就同时失去资政院议员资格。所有举行互选、奏请钦选、补足缺额等办法,与宗室、觉罗的选举相同。

硕学通儒的资格共有四项:一,不通过考试、特旨赏授清闲职务的;二,著书对政治或学术有益的;三,有进入通儒院资格的;四,担任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。凡年满三十岁以上,具备前列资格之一,都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。每届选举,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学部,由部通告京堂以上官员、翰林、给事中、御史、各省总督、巡抚、提学使、出使各国大臣,各自采访一人或两人,开具事实,保送学部审查。择定合格且得到保举较多者三十人,作为硕学通儒议员的被选人。在选举年分二月以前,咨送资政院。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和原保人姓名、官职开列名单,在三月以前,奏请按定额钦选。有缺额时,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请钦选补足。本届被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的三倍时,应另行保送。

纳税多额的人,限于以下资格:一,男子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的;二,每年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,在所居省份占额较多的。凡具备此资格,年满三十岁以上,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。由合格的人先进行互选,在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进行,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。每届互选,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各省总督、巡抚,照章举行。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理、协理,遴选派任互选管理员。互选办法与普通互选相同。互选人名额,每省以二十人为限。投票采用记名连记法,以得票超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当选。互选当选人名额,以互选人名额十分之一为准。如果当选人不足定额,在得票较多的人中,让互选人再行投票,直到满额为止。得票及格但因名额已满被遗漏的,作为候补当选人。当选人不愿应选的,可以声明向互选监督撤销,由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。互选管理员编制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名册,连同选票,呈交互选监督申送本省总督、巡抚,各总督、巡抚将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,由院开列名单,在三月以前,奏请按定额钦选。有缺额时,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列名单奏请钦选补足。本届当选人不足议员缺额的三倍时,以候补当选人递补。候补当选人数不够时,举行临时互选。

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,按定额分配:奉天三人,吉林二人,黑龙江二人,顺直九人,江苏七人,安徽五人,江西六人,浙江七人,福建四人,湖北五人,湖南五人,山东六人,河南五人,山西五人,陕西四人,甘肃三人,新疆二人,四川六人,广东五人,广西三人,云南四人,贵州二人。互选在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,在各省谘议局进行,以总督、巡抚为监督。每届互选,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各互选监督,照章举行。届时互选监督亲自到场监察。投票、开票、检票等事务,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。适用普通互选规则,互选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均限于该省谘议局议员。投票采用记名连记法,以得票超过互选人半数者为当选。互选当选人名额,以该省议员定额的二倍为准。如果当选人不足定额,在得票较多的人中,让互选人再行投票,直到满额为止。投票及格但因名额已满被遗漏的,作为候补当选人。谘议局办事处编制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名册,连同选票,呈送互选监督,复核选定,作为资政院议员。不愿应选的人,可以声明向互选监督辞退,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复核选定补充。不够选充的,举行临时互选。选定后,由互选监督编制名册,连同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原册,咨送资政院。凡选为资政院议员的,不得兼任本省谘议局议员。有缺额时,由院通知该省总督、巡抚,复核选定补充,或举行临时互选。这就是资政院议员钦选、互选办法的概要。

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的规定,议员的选任采用复选举法。复选举区别于单选举,单选举直接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,复选举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,再让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。谘议局议员定额,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,参考各省取进学额和漕粮多少来确定标准。奉天五十名,吉林三十名,黑龙江三十名,顺直一百四十名,江宁五十五名,江苏六十六名,安徽八十三名,江西九十七名,浙江一百一十四名,福建七十二名,湖北八十名,湖南八十二名,山东一百名,河南九十六名,山西八十六名,陕西六十三名,甘肃四十三名,新疆三十名,四川一百零五名,广东九十一名,广西五十七名,云南六十八名,贵州三十九名。京旗和各省驻防,以所住地方为本籍。但在旗制未改以前,京旗可以在顺直议员定额外,暂时设专额十名;各省驻防可以在该省议员定额外,每省暂时设专额一名至三名。选举权的规定,采用限制选举法。凡属本省籍贯的男子,年满二十五岁以上,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,有选举谘议局议员的权利:一,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和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;二,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学堂毕业的;三,有举人、贡生、生员以上出身的;四,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劾革职的;五,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。凡非本籍的男子,年满二十五岁,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,有万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,也有选举权。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限制: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的男子,年满三十岁以上,可以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:一,品行悖谬、营私武断的;二,曾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;三,营业不正当的;四,失去财产信用被人告发证实尚未结清的;五,吸食鸦片的;六,患有精神疾病的;七,身家不清白的;八,不识字不懂文义的。其因所处地位不适宜于选举议员和被选举为议员的:一,本省官吏或幕友;二,军人;三,巡警官、吏;四,僧、道及宗教教师;五,学堂肄业生:均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现任小学教员的,停止其被选举权。谘议局设议长一人,副议长两人,采用单记投票法,分次互选。设常驻议员,以议员名额的十分之二为额,采用连记投票法,一次互选。凡议员三年一改选,议长、副议长任期相同。常驻议员任期限一年。议长因事出缺,由副议长递补。副议长出缺,由议员互选补充。议员出缺,以复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。议员改选,再次被选者可以连任,以一次为限。议员除非因下列事由,不得辞职:一,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的;二,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的;三,其他事由经谘议局允许的。

选举区域的划分:初选以厅、州、县作为选举区,复选以府、直隶厅、州作为选举区。直隶厅、州以及府直接管辖的地方,都作为初选区。没有属县的直隶厅,以邻近的府作为复选区。初选区,厅由同知、通判,州、县由知州、知县担任初选监督。复选区,府由知府,直隶厅、州由同知、通判、知州担任复选监督。府、直隶厅、州作为初选区的,可以选派教佐官员担任初选监督。初选和复选都设立投票、开票、管理员、监察员若干名。管理员不限官员或绅士,监察员只限于本地绅士担任。初选区的选民名册以及当选人的姓名和得票数,由初选监督申报给复选监督;复选当选人的姓名和得票数,由复选监督申报给总督、巡抚,分别咨报资政院和民政部备案。

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,以正月十五为初选日期,三月十五为复选日期。初选时,初选监督根据地方大小、人口多少,将所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投票区,分别设立选举调查员,按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,将合格选民编制成名册,在选举日期六个月以前,呈报给复选监督并申报总督、巡抚,同时向公众公布。如果选民本人认为名册有错误或遗漏,可以在公布期内向初选监督申请更正。初选当选人的名额,按照议员定额增加十倍。各初选区应选出的当选人名额,由复选监督进行分配。投票采用无名单记法,凡是不按格式书写、夹杂书写其他内容、字迹模糊、未使用颁发的选票、选出的人不符合被选资格的,都作为废票。用本区应选出的当选人名额除以选民总数,所得结果的一半作为当选票数。得票数未达到当选票数以上的,不能成为初选当选人。复选由初选当选人集中到复选监督所在地进行。复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。各复选区应得的议员名额,由总督、巡抚根据全省议员定额进行分配,投票选举,一切程序与初选相同。

关于选举的变更:如果选民名册存在舞弊、伪造的情况,或者办理不遵守规定章程,经控告查证属实,初选和复选均无效。当选议员有辞职、因病不能应选、去世、或被选资格不符合、当选票数不实,经控告查证属实,其当选无效,各由候补当选人递补。如果选举人确认办理人员不遵守章程,有舞弊、伪造证据,或者当选人的被选资格不符合、当选票数不实,以及落选人确信自己得票可当选却未被选上、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或遗漏,均可向该管衙门呈控。自选举日起三十天内,选举诉讼,初选向府、直隶厅、州衙门,复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。各省已设立审判厅的,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呈控。对判决不服的,初选可向按察使衙门,复选可向大理院上诉。上诉期限自判决日起三个月。已设立审判厅的,按审判厅上诉章程办理。选举人及办理选举人、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处以监禁、罚金不等;二年以上、十年以下,不得成为选举人或被选举人。

专额议员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,仅限于京旗和驻防人员,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资格相同。各省驻防专额议员的人数,根据该省驻防考取学额总数,十名以内的设议员一名,二十名以内的设两名,二十名以外的设三名。初选当选人名额,以议员定额的十倍为准。复选当选人名额,以议员定额为准。调查选民名册,由总督、巡抚会同将军、都统,在京旗和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。当选、改选、补选及诉讼、罚则等事项,均按谘议局选举章程办理。这就是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、复选办法的概况。

各省谘议局选举,宣统元年各省总督、巡抚依次奏报举行。于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,举行互选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。二年四月,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,奉旨选定。以八月二十日为召集日,九月初一日,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典礼。监国摄政王代行莅临选举,颁布谕旨嘉勉议员。三年九月,按章程第二次召集开会。

资政院、谘议局议员选举之外,还有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。地方自治是立宪的基础,被列入筹备事宜清单。光绪三十四年、宣统元年,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,民政部奏报了城、镇、乡、府、厅、州、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,各省依次筹办。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不同。因内容繁琐,不再详细记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