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十四职官六新官制

作者:赵尔巽等朝代:民国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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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初厘定官制,官职礼仪大致具备。中间经过六七次变革,存废沿革,各个时代不同。到了德宗时期,外患接踵而至,翻译机构开始设立。随后改为专职部门,商部、警部、学部相继设立,并合并裁撤府、寺,于是分为十部。后来商议立宪,理藩院改为部,军谘处设立,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,户部为度支部,商部为农工商部,兵部为陆军部,附设海军处,刑部为法部,另立大理院,又取工部所管辖的铁路、电报、邮政事务专设邮传部。以今日比照过去,确实称得上制度繁多。宣统年间继承前制,将枢机合并于内阁,增设海军部,裁撤吏部,改礼部为典礼院,盐政处为盐政院。仍担心内阁权力过重,设立弼德院以相互牵制,资政院作为监督机构。增补以往制度,借鉴各方做法,根据事务创立名称,官多职杂,官阶资历、官员品级,尚未区分明确。选拔、奏报、咨请补任的旧例,确实存在,辑录保存下来,详细记载于后篇,也是得失的汇集。

内阁总理大臣、协理大臣,各一人。由皇帝特旨选拔。国务大臣十人。由各部大臣兼任。丞一人。承宣厅厅长、副厅长,各一人。制诰、叙官、统计、印铸四局,局长各一人。丞以下官员均请旨任命。其属官有:佥事,印铸艺师,均由奏补。艺士、录事,均由咨补。各官员。所辖法制院,院长、副院长,各一人。参议四人。均请旨任命。参事,由奏补。佥事、录事,视事务繁简酌情设置。

总理掌理参划机要,统筹国家大政。法律诏令,会同国务大臣在末尾署名。事务涉及一部或数部,会同主管大臣署名。会议时担任议长,协理协助。丞掌理内阁事务,统领各局,与各司长官并行。承宣掌理发布诏令,遵守法典,管理文书图籍。制诰掌理诏旨制敕、玺书册命,起草进呈画行,稽核颁发宝星勋章,掌管藩封勋级。叙官掌理考核功绩、确定考课,汇总审核履历。统计掌理统一统计表册,刊行年鉴。印铸掌理编辑官报。其余依照旧制。详见礼部。法制院掌理编纂法规,修订法令,拟定上呈等候裁决。

光绪三十二年,改组内阁,设立会议政务处,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。宣统三年,改为责任内阁,以军机大臣为总理、协理大臣,并制定内阁属官制度。如前所列。

外务部外务大臣、副大臣,各一人。由皇帝特旨选拔。承政厅左、右丞,参议厅左、右参议,各一人。均请旨任命。参事四人。由奏补。其属官:司务厅司务二人。由咨补。和会、考工、榷算、庶务四司,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各二人。均由奏补。以上各部相同。

大臣掌理主持外交,宣扬恩德信誉,保护侨民佣工,以慎重邦交。副大臣协助。丞掌理机密文书,统领各项事务。参议掌理审议法令,参事协助。各部相同。和会掌理使臣觐见,盟约赏赐,兼管领事更替,司员升迁。考工掌理铁路、矿产、电线、船政,凡制造军火,聘用外国专家,招工、游学等事,各司其职。榷算掌理外国货物、海舶征税贸易,总掌国债、邮政,勾稽本部及出使经费。庶务掌理江海防务,疆域界址,凡传教、游历、赏恤、禁令,裁判案件,均按条约办理。有丞、参上行走,额外司员,七品小京官。民政、邮传、法部小京官定额缺额。所辖:储材馆,提调、帮提调各一人。由本部司员内遴选派任。文案、支应、庶务,均派员分别办理其事。

雍正五年,签订恰克图条约,设置办理俄事大臣,见第五款。不是常设职务。咸丰元年,改归理藩院办理。十年,文宗北狩,特设专官办理抚局。当年冬天,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命恭亲王奕訢领导。司员统称章京,设置满、汉各八人。当时实行分署办事制度。户部司员审核关税,理藩部司员掌管文书,兵部司员管理台站驿递,内阁人员掌管机密,均隶属总办、帮办。三年,改为英、法、俄、美四股。九年,增设海防股。后改为俄、德、英、法、日本五股。宣统元年,合并俄、德为一股,增设秘书、机要二股。第二年,设置总办四人,称总办章京。同治元年,增设额外章京,满、汉各二人。二年各增六人。光绪九年各增四人。十年各减四人。二十三年各增二人。三年,设司务厅,设置司务二人。光绪二十七年,辛丑和约签订后,更名为外务部,班列各部之上。设置总理亲王,会办尚书,兼会办左、右侍郎,各一人;改总办为左、右丞,左、右参议各一人。并设置郎中以次各官,不分满、汉。三十二年改订官制,意图融合满、汉,而翰林、都察两院仍依照旧制。当年增设翻译官十五人。七、八、九品各五人,分股办事。宣统三年,新内阁成立,裁撤总理、会办兼职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裁撤侍郎一缺,各部相同。管部之制,至此废止。

头等出使大臣,正一品。由皇帝特旨选拔。参赞,正三品。通译官,正五品。均由奏补。无固定员额。有事时临时设置,事毕即裁撤。

二等出使大臣,正二品。由皇帝特旨选拔。参赞官,初制四品,后改从四品。由奏补。各一人。英、俄、德、日本、奥、义、和、比各一人。法、日、葡各一人。美、墨、秘、古各一人。分馆代理二等参赞官二人。日斯巴尼亚一人。葡萄牙一人。二等参赞兼总领事三人。墨西哥一人。秘鲁一人。古巴一人。三等参赞八人。初制五品,后改正五品。由奏补。英、法、德、俄各一人。美、日本各二人。二、三等通译官。二等从五品。三等从六品。由奏补。一、二等书记官。一等从五品。二等从六品。由奏补。商务委员,正五品。由奏补。武随员,各使馆俱一人。唯有奥、义、和、比不设三等通译官、武随员。分馆二等通译官、书记官俱一人。总领事从四品。由奏补。十三人。新嘉坡、澳洲、南斐洲、坎拿大各一人,隶属英使。海参葳一人,隶属俄使。墨西哥、古巴、金山、小吕宋、美利滨、巴拿马各一人,隶属美使。横滨、朝鲜各一人,隶属日本使。爪哇一人,隶属和使。领事正五品。由奏补。十四人。槟榔屿、纽丝纶、仰光、温哥埠各一人,隶属英使。檀香山、嘉里约各一人,隶属美使。萨摩岛一人,隶属德使。神户、长崎、仁川、釜山、新义州各一人,隶属日本使。泗水、巴东各一人,隶属和使。副领事从五品。由奏补。二人。元山、甑南浦各一人,隶属日本使。又有外国人兼代领事者。法,马赛;义,米朗、纳婆尔士;美,波士顿、费城诸处。使臣掌理国际交涉。参赞协助。领事掌理保护华侨。

康熙初年,俄国通使,未成为定制。同治六年,开始派遣使臣办理交涉,以道员志刚等人及美国使臣蒲安臣充任其选。光绪元年,制定出使制度,命侍郎郭嵩焘出使英国,翰林院侍讲何如璋出使日本,京卿陈兰彬出使美国、日国、秘国,均设置副使。另设秘、日分馆,设置金山、嘉里约、古巴各总领事。后为自主国,改派公使。二年,确定使馆参赞二人,翻译四人。十四年,又定翻译、随员二人或三人。分馆参赞兼领事一人,翻译、随员各一人,参赞依旧。三十二年,确定参赞以下各员额,如前所列。其后接连派出使臣,英使兼领义、比,俄使兼驻德,以奥、和隶属。四年,设置新嘉坡领事,后改总领事。日本各口岸理事官。后改领事。第二年,裁撤副使,设置檀香山领事。八年,设置纽约领事。十三年,设置小吕宋总领事,仰光领事,槟榔屿副领事。后改领事。十七年,设置南洋各岛领事。二十一年,选拔法国专使。二十三年,选拔德国专使,和国改隶之。并增置韩国使臣。三十三年撤回,改总领事。二十六年,设置韩国各口岸领事,及海参葳商务委员。后改总领事。二十八年,改驻法使臣兼使日国,驻美使臣兼使古巴,另设分馆,并选拔奥、义、比三国专使。第二年,设墨西哥分馆。三十年,设置南斐洲总领事。三十一年,选拔和国专使兼理保和会事,并以法日使臣兼领葡使,不久设葡分馆。三十四年,定使臣为二品专官,并参赞等官品秩。宣统元年,设置美利滨、坎拿大、巴拿马总领事。此后澳洲、温哥埠、萨摩岛、纽丝纶诸领事相继设置。三年,设置爪哇总领事,泗水、巴东领事。当年秋天设置朝鲜新义州领事。

三等出使大臣,正三品。由皇帝特旨选拔。参赞臣、通译官,无固定员额,不常设。

保和会专使大臣一人。正二品。由皇帝特旨选拔。陆军议员一人。由通晓西文的武官充任。光绪三十三年,裁撤和国使臣兼职后改设。

督办税务大臣一人,帮办大臣一人。由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担任。后来改为由大臣、副大臣担任。主管关税事务,监督管理关员。提调一人,帮提调一人,分股总办一人,帮办一人。由外务部、度支部的丞、参兼任。下属机构:总税务司一人,副总税务司一人。税务司四人,副税务司六人,各关税务司五十九人。其中潮海关五人,粤海、岳州、北海各三人,胶海、镇江、东海、闽海、津海、金陵、苏州、吉林各二人,江海、梧州、拱北、哈尔滨、山海、浙海、厦门、九龙、九江、亚东、长沙、大连、瓯海、福海、三水、龙州、杭州、安东、沙市、重庆、江门、南宁、琼海、宜昌、奉天、腾越、思茅、蒙自各一人。副税务司三十七人。江汉、粤海、江海、三水、津海、珲春各三人,大连、潮海、琼海、九龙各二人,苏州、南宁、龙州、重庆、奉天、杭州、厦门、闽海、哈尔滨、芜湖、大通厘局各一人。以上职位都由外国人担任。当初,海关设置监督,由各部资历深的司员担任。不久改为由总督、巡抚监督,只是名义上的。自道光以来,沿海疆域日益扩大,于是开始设置北洋、南洋通商大臣,海关道和海关监督隶属于他们。也有由将军兼任的。津海关归直隶津海道管理,山海关归奉天奉锦山海道管理,东海海关归山东登莱青道管理,都隶属于北洋。镇江关归江苏常镇通道管理,江海关归江苏苏松太道管理,芜湖关归安徽皖南道管理,浙海关归浙江宁绍台道管理,瓯海关归浙江温处道管理,江汉关归湖北汉黄德道管理,宜昌关归湖北荆宜施道管理,重庆关归四川川东道管理,都隶属于南洋。闽海关由福州将军管理。粤海、潮海、北海、琼海、九龙、拱北各设监督一人。嘉峪关归甘肃安肃道管理,龙州关归广西太平思顺道管理,蒙自关归云南临安开广道管理,隶属于本省总督、巡抚。咸丰以后,聘用英国人威妥玛、美国人斯密斯协助办理税务,李泰国接替他们。被派为总税务司;所有海关都设置税务司、副税务司,后来沿江各港口以及内地陆路新增开放的口岸,都归属海关。这是海关雇用外国人的开始。当时管辖权力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。光绪二十三年,开始设立税务处,总税务司及以下各官都受其节制。在此之前,户关、工关分别隶属于户部、工部,到这时才开始用“常关”的名称。后来外务部与税务处商定,常关分设税局,距离海关五十里以外的归海关监督管辖,五十里以内的归税务司管辖,这就是内常关、外常关名称的由来。

民政部民政大臣一人,副大臣一人,左丞一人,右丞一人,左参议一人,右参议一人。承政厅员外郎四人,主事四人,小京官四人。参议厅参事二人。民治、警政、疆里、营缮、卫生五个司,郎中八人,其中民治司、警政司、疆里司各二人,其余各一人。员外郎十六人,民治司、警政司、营缮司各四人,其余各二人。主事十八人,民治司、警政司各五人,营缮司四人,其余各二人。小京官各一人。习艺所员外郎一人,兼任消防队总理。主事二人,五品警官五人,其中消防队三人、习艺所二人。六品警官九人,七品警官九人,其中消防队各六人、习艺所各三人。八品警官十二人,九品警官十二人,其中消防队各八人、习艺所各四人。以上都隶属于警政司。六品艺师一人,七品艺师一人,隶属于营缮司。六品医官一人,七品医官一人,隶属于卫生司。自警官以下都由奏补任命。八品录事二十人,九品录事三十二人,都由咨补任命。

大臣主管户籍,整顿风俗教化,安抚百姓,以奠定国家治理。副大臣辅佐他。民治司主管编查审核户口,兼管保息和乡政。警政司主管巡察禁令,分别稽查行政和司法。疆里司主管疆界图籍,审核官民土地。营缮司主管陵寝工程,修治道路,并保护古迹祠庙。卫生司主管检查医药防疫,设立医院。下属机构:豫审所,后来隶属大理院。路工局、教养局,都遴选官员分别管理。

光绪三十年,设立巡警部,设置尚书一人,左侍郎一人,右侍郎一人,左丞一人,右丞一人,参议一人。警政、警法、警保、警学、警务五个司,郎中五人,三十二年增加二人。员外郎、主事各十六人,三十二年增加员外郎二人、主事四人。三十四年增加营缮司一人。小京官四人,三十二年增加五人。一等书记官、二等书记官、三等书记官各十人,模仿七品、八品、九品笔帖式的旧制。三十二年改为八品、九品录事。习艺所员外郎一人,主事二人。三十二年,改名为民政部。设置承政厅、参议厅,设置参事二人。改设民治、疆里、营缮、卫生各司,警政司仍保留。宣统元年,确定习艺所和消防队的人员名额,如前所述。三年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

内城巡警总厅厅丞一人,外城巡警总厅厅丞一人。最初为正四品。光绪三十三年升为从三品。由皇帝选拔任用。主管巡视辖区,并负责皇帝车驾所经道路的警卫。总务处总佥事各一人,从四品,由奏补任命。行政处、司法处、卫生处各佥事三人,正五品,都由奏补任命。五品警官各四人。六品警官十九人,内城十人,外城九人。七品警官二十人,内城十一人,外城九人。八品警官二十七人,内城十四人,外城十三人。九品警官二十八人,内城十五人,外城十三人。七品以上由奏补任命,八品以下由咨补任命。八品录事各四人,九品录事各四人,由委用任命。

光绪三十年,设立京师内城、外城巡警总厅,设置厅丞各一人。设置总务处、警务处、卫生处,设置参事各一人,正五品。三十三年改为佥事。内城设五个分厅,外城设四个分厅,知事九人,正五品。三十二年,增设司法处。改警务处为行政处。提升总务处佥事的品级为属官首领。设置五品以下各警官,没有固定名额。八品、九品录事各四人。合并内城五个分厅为中、左、右三个厅,外城四个分厅为左、右两个厅,裁减知事四人。设置内城二十六个区,外城二十个区,设置区官,由六品、七品警官充任,不久改称区长。区副由八品、九品警官充任,不久改称区员,各一人。三十四年,裁减内城外城区数一半。宣统元年,裁撤分厅,裁减知事。

度支部度支大臣一人,副大臣一人。左丞一人,右丞一人,左参议一人,右参议一人。承政厅、参议厅,各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四人,主事三人。田赋、漕仓、税课、筦榷、通阜、库藏、廉俸、军饷、制用、会计十个司,郎中三十一人,其中制用司四人,其余各三人。员外郎四十四人,其中制用司六人,田赋司、库藏司各五人,其余各四人。主事三十五人,其中田赋司、筦榷司、通阜司、廉俸司、会计司各四人,其余各三人。金银库,郎中一人,员外郎四人,主事二人。收发稽察处,由督催所改设,员外郎一人,主事二人。

大臣主管财政计算,管理银行、造币厂和土药统税,以经营国家财政。副大臣辅佐他。田赋司主管土地财赋,审核八旗和内府庄田的土地亩数。漕仓司主管漕运核销,粮谷积存,各省兵米和粮谷数量,汇总账册上报。税课司主管商货统税,比较海关、常关的盈余和亏损。筦榷司主管盐法和各项杂税,凡是盘查运输、各库赈济征收、土药统税,都核实其实情。通阜司主管矿政和币制,稽查银行和造币厂的公文。库藏司主管国库储藏,掌管颜料库和缎匹库。廉俸司主管审核发放官俸,审计各部门的职钱和餐钱。军饷司主管审核发放军粮,稽核各省报解的协饷。制用司主管审核工程银两,筹划京师和各省协饷,兼管杂项支出和常规支出。会计司主管国家财政收支,审计公债和外债,编制收支表格。金银库主管金银布帛的定期收付。收发稽察处主管各司接收和交付的事务。下属机构:币制司,提调一人,帮提调二人,由本部丞、参兼任。庶务处,下设调查、筹办、稽核、编译各股,都派员分别管理事务。

光绪三十二年,改户部设立度支部,裁撤财政处并入,设置尚书一人,左侍郎一人,右侍郎一人,左丞一人,右丞一人,参议一人。合并十四个司为十个司,改设郎中以下各官,如前所述。宣统三年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

清理财政处,提调二人,帮提调二人,由本部丞、参兼任。总办一人,帮总办一人。总核坐办科员没有固定名额。各省清理财政正监理官二十人,授予三品或四品卿衔,奉天、直隶、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、甘肃、新疆、福建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各一人。副监理官二十四人,由奏派任命,吉林、黑龙江、江宁、两淮各一人,其余与正监理官相同。宣统元年设置。

大清银行,正监督一人,正三品,由皇帝选拔任用。副监督一人。储蓄银行总办一人。分行总办二十人,天津、上海、汉口、济南、奉天、营口、库伦、重庆、广州、江西、山西、开封、浙江、福建、吉林、陕西、安徽、湖南、云南、江宁各一人。以上由大臣奏派。光绪三十三年,设立户部银行,设置总监督,品级相当于左右丞。不久改名为正监督。第二年改为大清银行。

造币总厂,正监督一人,正三品,由皇帝选拔任用。副监督二人。分厂总办,奉天、江宁、广州、四川、云南各一人,由清理财政正监理官兼任。帮办,江宁、武昌、广州、四川、云南各一人,由清理财政副监理官兼任。各五人。光绪三十三年设置。

学部学务大臣一人,副大臣一人。左丞一人,右丞一人,左参议一人,右参议一人。参事厅参事四人。司务厅司务二人。总务、专门、普通、实业、会计五个司,郎中各二人,员外郎十五人,其中总务司五人、普通司四人,其余各二人。主事十八人,其中总务司、普通司各六人,其余各二人。一等书记官正七品,由奏补任命,十一人;二等书记官正八品,十七人;三等书记官正九品,十五人。二等、三等都由咨补任命。

大臣主管劝学育才,审核颁布各学校的政令,以启迪民智。副大臣辅佐他。总务司主管机要文书,审核图书典籍。专门司主管大学和高等学校,政艺专业,都统管。普通司主管师范学校、中学、小学,各按规定稽查监督课业。实业司主管农工商学校,并审核各省实业,为民兴利。会计司主管收支账目,掌管器物,以及教育恩给。其兼管的机构有:八旗学务处总理、协理、督学,调查图书各局局长、局员,编订名词馆总纂,图书馆正副监督及以下各员,都选择人员任用,不设专职官员。

光绪二十二年,设置管理官书局大臣。之前京城设有强学书局,详细练习时务。到这时改为官办。二十七年,改命尚书张百熙担任管学大臣,管理大学堂事务。二十九年,改为学务大臣。三十二年,开始设立学部,设置尚书一人、侍郎一人、左丞一人、右丞一人、参议一人;五个司各设郎中一人、员外郎十二人、主事十五人,视学官没有固定名额。定为正五品。派司员暂时代理。第二年,命大学士张之洞统领部里事务,不是永久制度。宣统元年,将视学官改为差遣,增加郎中五人、员外郎四人、主事三人。三年,将尚书改为大臣,侍郎改为副大臣。

国子监,丞一人。正四品。请旨简派。掌管文庙和辟雍的典礼。典簿正七品。奏请补授。四人,掌管祭祀典礼和庙户。典籍正八品。咨报补授。四人,掌管祭器和乐器。文庙设七品、八品、九品奉祀官各二人。咨报补授。正通赞官从六品。奏请补授。副通赞官从八品。咨报补授。各二人。二等、三等书记官各三人。光绪三十二年设置。

大学堂,总监督一人。正三品。请旨简派。经、法、文、工、商五科监督各一人。奏请派任。教务、庶务、斋务各提调,都延聘通晓学务的人担任。光绪二十五年,创设京师大学堂,命大学士孙家鼐统领。三十二年,确定总监督为专职官员。

陆军部陆军大臣,正都统。特旨简派。副大臣,副都统。特旨简派。各一人。参事四人。检察官八人。部副官四人。各省调查员没有固定名额。都由正参领以下的军官充任。副参领以上请旨简派,协参领以下奏请补授,额外军官、军佐咨报补授。录事二人。由额外军官及中士、下士充任。以下同。承政、军制、军衡、军需、军医、军法六司,各司长一人,由副协都统、正参领充任。处长相同。副官一人。由正、副军校及相当文官充任。科长十六人,承政科四科:秘书、典章、庶务、收支。军制科七科:蒐简、步兵、马兵、炮兵、工兵、辎重、台垒。军衡科四科:考绩、任官、赏赉、旗务。军需科三科:统计、粮服、建筑。军医科二科:卫生、医务。军实科二科:制造、保储。每科各一人。由正、副参领充任。一、二、三等科员一百六十二人。承政科二十八人。军制科四十一人。军衡科四十七人。军需科三十人。军医科十四人。一等由副协参领充任。二等由协参领、正军校充任。三等由正、副军校充任。译员四人,司电员三人,递事官十七人。隶属于承政司。绘图员、艺师、艺士各一人。隶属于军制司。以上由陆军军官、军佐或学生充任。法规总编纂员二人,编纂员三人。隶属于军需司。由文武相当人员充任。监长,由协参领、正军校充任。监副,由正、副军校充任。各一人。司法官十四人,看守官三人。隶属于军法司。由学律军官充任。审计处处长、副官各一人。科长二人,综察科、核销科各一人。科员二十八人。每科十四人。各司处录事一百三十六人。其暂时设置的:军实司司长、副官各一人。科长二人,制造科、保储科各一人。科员十人。制造科四人,保储科六人。军牧司司长、副官各一人。科长二人,均调科、蕃殖科各一人。科员十二人。每科六人。军学处处长、副官各一人。科长六人,教育科、步队科、马队科、炮兵科、工程科、辎重队科各一人。科员三十四人。教育科十二人,步队科八人,马队科、炮兵科、工程队科各四人,辎重队科二人。普通编辑员三人。兵事编辑员六人。绘图员一人。隶属于辎重队。

大臣掌管陆军事务,稽查颁布营制饷章,以巩固陆防。副大臣辅佐。参事掌管法律章程制度。检察官掌管视察军队、学校、局厂。部副官掌管传达宣布命令。承政掌管文书收发、考核员司功过。军制掌管编制征调,所有军械制造、交通建筑,并审查检验法式。军衡掌管班次等级、阶品,大将军、将军为正一品,由正都统有积劳者充任。正都统从一品,副都统正二品,协都统从二品,正参领正三品,副参领从三品,协参领正四品,正军校正五品,副军校正六品,协军校正七品,司务长、技士长正八品,上士从八品,中士正九品,下士从九品。共十四阶。等级,共三等九级:上等一级正都统职,任总统官,品级视同提督。二级副都统职,任统制官,品级视同总兵。三级协都统职,任统领官,品级视同副将。中等一级正参领职,任统制官、正参谋官、工队参领官、总军械官、护军官;同正参领职,任总军需官、总理医官、总执法官,品级视同参将。二级副参领职,任教练官、一等参谋官、正军械官、中军官;同副参领职,任正军需官、正军医官、正执法官、总马医官、一等书记官,品级视同游击。三级协参领职,任管带官、二等参谋官、副军械官、参军官;同协参领职,任副军需官、副军医官、正马医官、二等书记官,品级视同都司。次等一级正军校职,任督队官、队官、三等参谋官、查马长、军械长、执事官;同正军校职,任军需长、军医长、稽查官、军乐队官、副马医官、三等书记官,品级视同守备。二级副军校职,任排长、掌旗官;同副军校职,任司事生、医生、司号官、军乐排长、马医长、书记长,品级视同千总;同协军校职,任司号长、医生、司书生,品级视同把总。封赠、袭荫,所有军官、军佐都掌管其名籍。军需掌管粮饷廪禄,兼管军需人员教育。军医掌管防疫、治疗,兼管军医升迁教育。军法掌管审判、监狱,稽查军事条约。军实所掌管事务,视同旧武库司。军牧所掌管事务,视同旧太仆寺。军学掌管学校教育、队伍操演。审计掌管预算、决算,审核支出核销。所辖:宪政筹备处、银库、捷报处、马馆,都派员分别管理其事。

光绪三十二年改兵部设置,合并练兵处纳入。旧制设置总理亲王一人,会办、襄办、提调各一人。军政、军令、军学三司正使、副使各一人。自亲王以下都请旨简派。考功、蒐讨、粮饷、医务、法律、器械隶属于军政司,运筹、乡导、测绘、储材隶属于军令司,翻译、训练、教育、水师隶属于军学司。十四科监督各一人,都由总理遴选委派。设置尚书一人,左侍郎、右侍郎各一人。设承政、参议两厅,设置左丞、右丞、参议各一人。一、二、三等谘议官、检察官,选拔文武官员中贤能者充任。正、副从事官,由副协参领充任。无固定员额。设军衡、军乘、军计、军实、军制、军需、军学、军医、军法、军牧十司,每职设司长一人,科长三十三人,一、二、三等科员二百零五人,承发官十二人,承政司二人,其余各一人。军法司未设置。译员五人,绘图员、艺师、艺士各二人,录事一百十六人。官制设郎中十六人,员外郎十八人,主事二十二人,笔帖式一百十人。以上统为部内员额,不按司分配。正参领八人,同正参领四人。副参领十二人,同副参领六人。协参领十八人,同协参领八人。员额视同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。正军校十八人,同正军校八人。副军校二十四人,同副军校十二人。协军校三十二人,同协军校十六人。员额视同七、八、九品笔帖式。以官员分任各职。三十三年,命庆亲王奕劻统领部务,不是固定制度。宣统元年,修正陆军官制,军官自正参领以下,军佐自副都统以下,都按照所学科目,冠以各队如马队、步队、炮队、工队、辎重队、警察队等,设正、副协参领,正、副协军校,司务长,以及上士、中士、下士之类。专门科目如军需、军医、制械设副协都统,正、副协都统,正、副协军校,马医、测绘设正、副协参领,正、副协军校,军乐设协军校,测绘、军乐设司务长,上、中、下各士,会计、调护设上、中、下各士。名称去掉“同”字。二年,将尚书改为大臣,侍郎改为副大臣。裁撤左丞、右丞、参议、谘议、承发各官。合并两厅十司为八司。增设承政一司,裁撤军乘、军计、军学三司。设军学、审计二处。第二年,确定陆军官佐补充制度,设置部副官调查员,将军实司并入军制司,将军牧司、军学处改为暂时设置,希望奠定军马总监、军学院的基础。三年,重新确定陆军官佐充任制度,如前所列。仍与旧司员交错互用。

海军部海军大臣,正都统。副大臣,副都统。各一人。一等参谋官二人,二等参谋官四人。由海军学生充任。参事官二人。秘书官六人。由资格相当的军官、文官充任。司电员、艺师、艺士,酌情任用海军官佐或文官学生。录事,酌情任用文官学生及额外军官、军佐。无固定员额。军制、军政、军学、军枢、军储、军法、军医七司,各司长一人。由协都统、正参领充任。科长二十一人,军制科五科:制度、考核、铨衡、驾驶、轮机。军政科三科:制造、建筑、器械。军学科五科:教育、训练、谋略、侦测、编译。军枢科三科:奏咨、典章、承发。军储科三科:收支、储备、庶务。军医科二科:医务、卫生。每科各一人。由正、副参领充任。以下同。一、二、三等科员六十人。军制、军学各十四人。军枢、军储各十人。军政八人。军医四人。充任方式视同陆军部。一等司法官二人,二、三等司法官、学习司法官八人。由学律军官充任。主计处计长一人。由正参领充任。科长二人。会计科、统计科各一人。各司处录事四十八人。

大臣掌管海军事务,稽查核审水师及司令部,以巩固海疆。副大臣辅佐。参谋掌管参议修订改革。参事掌管法律章程制度。秘书掌管机密文书。军制掌管规制铨选、考核水师人员,功过、封荫、赏恤一并掌管。军政掌管建造修理船舰、检验器械,兼管军港工程。军学掌管学校教育、舰队训练。军枢掌管文牍典章、汇总记录员司集课文簿。军储掌管经营费用、稽查核算粮库服装及其物品用具。军法、军医、主计的职责视同陆军部。

光绪十一年,下诏设立海军衙门,依照军机处和总署的成例,命令醇亲王奕譞总负责,大学士李鸿章专门负责筹办。十三年,北洋海军建成,设置提督、总兵等官职。甲午战争中北洋海军覆灭。到三十三年,才开始商议恢复,设立海军处,暂时隶属陆军部。设置正使,相当于协都统;副使,相当于正参领。各一人。承发官二人,录事四人。设立机要、船政、运筹三司,设置司长、副官各一人。科长七人,其中机要科分四科:制度、筹械、驾驭、轮机。运筹科分三科:谋略、教务、测海。每科各一人。船政科不分科。承发官三人,每司各一人。一、二、三等科员共十八人,其中机要科十二人,运筹科六人。考工官五人,设置在船政司。艺师三人,船政司一人,运筹司二人。艺士四人,船政司和运筹司各二人。股长、股员,根据事务繁忙程度酌情设置。录事十八人。第二年,改设海政、船政、筹备、储蓄、医务、法务六司。不久设立主计处,设置计长、副长各一人。宣统元年,命令肃亲王善耆等人筹备海军,设立参赞厅,分设秘书、庶务两司,设置一、二、三等参谋官,并设立第一、第二、第三、第四共四司,设置司长以下各职。同年夏天,又命令贝勒载涛等人担任筹办海军大臣,增设医务司。二年,制定海军暂行官制,改第一司为军制司,第二司为军政司,第三司为军学司,第四司为军防司,医务司为军医司,秘书司为军枢司,庶务司为军储司;另设军法一司,共八司。裁撤参赞厅各职。不久改处为部,裁撤军防司,设置大臣、副大臣各一人。

法部司法大臣一人,副大臣一人。左丞、右丞、参议各一人。参事四人。审录、制勘、编置、宥恤、举叙、典狱、会计、都事八司,郎中二十五人,审录司四人,其中宗室缺额一个。其余各司各三人。员外郎三十四人,制勘司、编置司各五人,其中宗室缺额各一个。其余各司各四人。主事三十三人,宥恤司五人,其中宗室缺额一个。其余各司各四人。收发所员外郎、主事各二人。七品小京官二十六人,其中宗室缺额两个。八品录事五十三人,九品录事三十人,其中宗室缺额各两个。

大臣掌管司法职权,监督大理院及京师、外省审判厅、检察厅,以维护法治。副大臣协助。审录司掌管朝审录囚,复核大理院、审判厅的刑事案件。同时兼管稽查云南、贵州、广东、广西、察哈尔左翼的案件状卷。制勘司掌管秋审记录实缓,确定刑罚和禁令。同时兼管稽查四川、河南、陕西、甘肃、新疆、乌里雅苏台、科布多的案件状卷。编置司掌管盗犯减刑等,确定地点编发。同时兼管稽查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东、山西、察哈尔右翼、绥远城、归化城的案件状卷。宥恤司掌管恩诏赦典,清理各类案件。同时兼管稽查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湖北、湖南的案件状卷。举叙司掌管升迁调补,登记功过事迹,考察征用法官、律师、书记。典狱司掌管修缮监狱,严密牢固锁钥,习艺所的俘虏奴役登记簿册也由其典掌。会计司掌管财务收支,查核罚金和赎金。都事司掌管翻译奏章文书,收发罪犯公文。所属机构:司狱总管守长、正管守长各二人,副管守长六人,监医正一人(正八品),监医副一人(正九品)。

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设立,设置尚书、侍郎、左丞、右丞、参议等以下各官。合并十七司为八司。设立收发所,设置员外郎、主事等官。第二年,增置宗室郎中、主事各一人;员外郎、小京官、八品录事、九品录事各二人。裁撤司务并入都事司,司库并入会计司。司狱一职,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任,称为正管守长;八品、九品录事兼任,称为副管守长。原先设立的提牢厅,由典狱司员外郎、主事兼任,称为总管守长。三十四年,依照提牢厅司狱旧制,仍定为兼职。不久设置监医正、监医副各一人。宣统三年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

修订法律馆大臣,没有固定员额。由皇帝特命兼任。提调二人。总纂四人,纂修、协修各六人。庶务处总办一人。翻译人员、委员没有固定数额。都任用通晓法律的人员充任。光绪三十三年设立。

大理院,正卿一人(正二品),少卿一人(正三品)。都由皇帝特命。刑科推丞、民科推丞各一人(正四品),由皇帝请简。推事二十八人(正五品),刑科、民科第一庭各四人,第二庭、第三庭各五人。典簿厅都典簿一人(从五品),典簿四人(从六品),主簿六人(正七品)。以上都由奏补。八品、九品录事三十人(由咨补)。

正卿掌管申冤理案,解释法律,监督各级审判,以统一法权。少卿辅佐。推丞分掌民事、刑事案件,参与议论疑难案件。刑科掌管奉旨审讯宗室官员犯罪,批阅刑事京控上诉的法律文状。民科掌管宗室诉讼,批阅民事京控上诉的法律文状。都典簿掌管簿籍罪囚。典簿掌管公文收发。大理院对重罪为终审。凡是法庭审判,由推事五人会审,这是合议制。附设总检察厅,掌管总司大理院民事、刑事案件内的检察事务,监督各级检察厅,调度司法警察官吏。厅丞一人(从三品,由请简)。检察官六人(正五品,由奏补)。主簿二人,八品、九品录事四人。看守所所长一人(从五品,由奏补)。所官四人(正八品,由奏补)。九品录事二人。

光绪三十二年,改大理寺设立,设置正卿、少卿各一人,推丞二人。刑事四庭,推事十九人。民事二庭,推事九人。并设置典簿厅以下各官。还有总检察厅厅丞一人,检察官六人,主簿一人,录事四人。设立看守所,设置所长等官。宣统元年,改刑科四庭为民科三庭,设置推事各十四人。三年,增置总检察厅典簿一人,改录事为八品、九品各二人。

京师高等审判厅,厅丞一人(正四品,由请简)。掌管厅务,监督下级审判厅。刑科推事、民科推事共十二人(从五品),刑科、民科第一、二庭各三人。典簿厅典簿二人(正七品),主簿四人(从七品)。以上都由奏补。九品录事六人。对重罪为二审,轻罪为终审。审判会审参照大理院。检察厅检察长一人(正四品,由请简)。掌管纠正同级审判,监督下级检察厅。检察官四人(从五品,由奏补)。典簿、主簿各一人,九品录事二人。看守所所长一人(正六品,由奏补),所官一人(从八品,由咨补),录事六人。

光绪三十三年设立。宣统三年,增置检察厅典簿、主簿各一人,并设置所长等官。

京师地方审判厅,厅丞一人(从四品,由请简)。刑科推事、民科推事共三十人(从五品),民、刑第一、二庭各六人,第三庭各三人。典簿二人(正七品),主簿二人(正八品)。以上都由奏补。录事十四人。对重罪为初审,轻罪为二审。推事三人会审,也是合议制。检察厅检察长一人(正五品,由奏补)。检察官五人(正六品,由奏补)。典簿一人(从七品),主簿一人(从八品),录事各二人。看守所所长一人(从六品,由奏补),所官二人。

光绪三十三年设立。此前京城内外设有豫审厅,掌管诉讼,隶属民政部。至此裁撤并入,设置厅丞一人。设立民、刑各二庭,设置推事二十四人。典簿、主簿各二人,录事十人。检察厅检察长一人,检察官四人,典簿、主簿各一人。宣统元年,因诉讼繁多,增设民、刑各一庭,设置推事各三人,录事四人。检察厅检察官一人。三年,增置检察厅典簿、主簿各一人。

京师初级审判厅,分为五处。刑科推事、民科推事各一人(从六品,由奏补)。录事二人。对轻罪为初审,由推事一人审理判决,这是单独制。检察厅检察官二人(从六品,由奏补),录事一人。初级审判厅都不设置长官,由法部挑选资深者一人作为监督。

农工商部农工商大臣一人、副大臣一人。左丞、右丞、左参议、右参议各一人。农务司、工务司、商务司、庶务司四司,郎中十二人(每司三人)。员外郎十六人(每司四人)。主事十八人(庶务司六人,其余各司四人)。一等、二等艺师(一等正六品,二等正七品,由奏补),一等、二等艺士(一等正八品,二等正九品,由咨补),各二人。

大臣掌管农工商政令,专门负责推广实业,以厚民生。副大臣协助。农务司掌管农桑、屯垦、种植、畜牧等事,并通令各省水利,汇总核算收支。工务司掌管总揽事务培训工匠,制造器物效法自然,并考察各省矿产,设法引导开发。商务司掌管口岸市镇治理教化,鼓励民众互通货物,修订专利、保险条约规章,稽查颁布保护诉讼禁令。庶务司掌管奏章文书,计算本部收支,登记官员升迁调补。艺师、艺士掌管专门职业技术。所属机构:农事试验场、工艺局、劝工陈列所、化分矿质所、度量权衡局、商标局、商律馆,都遴选专业人员分别管理其事。

光绪二十四年,设立矿务铁路总局,不久又设立农工商总局,命令大臣总负责。不久裁撤。二十九年,设立商部,裁撤铁路矿务总局并入商部。设置尚书、左侍郎、右侍郎、左丞、右丞、参议各一人,司务所司务二人。三十二年,更名为农工商部,改平均司为农务司,将户部农桑等事归其管辖。改通艺司为工务司,将铁路等事划归邮传部。改保惠司为商务司。增置郎中各一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二人。合并司务厅和会计司为庶务司,裁撤司务二人,增置郎中一人、员外郎二人、主事四人。宣统三年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

邮传部邮传大臣一人、副大臣一人。左丞、右丞、左参议、右参议各一人。承政厅、参议厅佥事(正五品,由奏补),员外郎、主事、小京官各二人。船政司、路政司、电政司、邮政司四司,郎中各二人,员外郎十人(船政司、邮政司各二人,路政司、电政司各三人),主事二十人(船政司、邮政司各四人,路政司、电政司各六人),小京官各二人。八品、九品录事没有固定员额。

大臣主管交通政令,汽车、轮船、火车,电报传达文字语言,无所不总揽,以便利民众使用。副大臣辅助他。船政掌管议定船律,兼管经营建造船厂、船坞,测量航道。路政掌管议定路律,兼管审定轨道制度,规划路线。电政掌管议定电律,兼管官办商办局所的规定条例,海陆线规程。邮政掌管议定邮律,兼管邮局汇兑,邮政联盟条约。所管辖的:邮政总局局长,由副大臣兼任。总办,由法国人担任。各一人。铁路总局提调二人。京汉路局总办、提调各一人,南局、京局会办各一人。京奉路局总办二人,提调各一人。京张铁路总办、会办,各一人。沪宁路局总办一人。吉长路局、广九路局,总办、提调各一人。张绥铁路总办、会办各一人。萍株铁路、正太路局、汴洛路局、道清路局,总办各一人。电政总局局长一人,提调二人。分局总办、帮办、提调各一人。各省分局总办各一人。电话局总办、会办各一人。天津、广州、太原、烟台总办各一人。交通银行总理、帮理各一人。北京总银行,上海、汉口、广州分银行,总办各一人。天津、营口管理各一人。差官三十四人。提塘官十三人。旧属兵部。都挑选人员分别管理其事。

光绪三十三年设立。在此之前,船政招商局隶属北洋大臣,内地商船隶属工部,邮政隶属总税务司,路政、电政另派大臣主管其事,到这时都并入。设置尚书,左、右侍郎,左、右丞,参议,各一人,以及承政、参议两厅佥事等官。设船政、路政、电政、邮政、庶务五司,设置郎中十人,员外郎十二人,主事二十四人,小京官十四人。宣统元年,裁减庶务司郎中、员外郎、小京官各二人,主事四人。增加承政、参议两厅员外郎、主事各二人。三年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

军谘府军谘大臣二人,由皇帝特简。掌管秉承诏命,辅佐军谋。总务厅军谘使二人,由副都统、正参领充任。掌管总领各种事务。副官二人。由协参领、正副军校充任。以下同。递事长一人,递事员五人。由陆军军官佐充任。第一、第二、第三、第四各厅长,由副都统、正参领充任。副官,各一人。各分为四科,科长各一人。由正副参领充任。一等科员,由副协参领、同副协领充任。二三等科员,由协参领、正副军校及同协参领、同正副军校充任。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设置。所管辖:测地局,局长一人,由第四厅长兼任。司务三人。三角、地形、制图三股,各股长一人。由第四厅各科长兼任。班长,班员,印刷所科员,艺士,司务,没有固定员额。军事官报局,正副局长各一人。庶务,文牍,收支,编纂,译述,校对,没有固定员额。都隶属第四厅。只有第五厅另外设置编纂官三人,译述一人。录事六十三人。由额外军官及中士、下士充任。军事参议官十五人。直隶、江宁、江苏、江北、安徽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山东、山西、福建、广东、浙江、陕西各一人。由副都统、正副协参领充任。

光绪三十三年,设立军谘处,设置副都统一人充任正使,正参领一人充任副使,副参领六人,同副参领一人,协参领十人,同协参领二人,正军校十人,同正军校二人,副军校十二人,同副军校三人,协军校十六人,同协军校五人,分别充任各司长、科长,一二三等科员。第一第二两司,由协、副参领充任。测地司,由同正副参领充任。十八科科长各一人,一二司由副参领充任。测地司,由同副、协参领充任。第一司科员十六人,第二司四人,由正副协军校充任。测地司六人,由同正副协军校充任。其承发官司各一人,译员五人,隶属第一司。艺师四人,艺士六人,隶属测地司。都以陆军军官佐或学生充任。隶属陆军部。宣统元年,根据立宪大纲皇帝统率海陆军,另外建军谘处,命令贝勒载涛等主管。设总务厅,设置军谘使二人。分设四厅,各设置厅长一人,科长十六人,科员没有固定员额。并制定文官补充制度。如前所列。不久削去“同”字。详见上文陆军部。第二年,设军事会议处。三年,改称府,命令陆军大臣主管其事。

弼德院院长,副院长,各一人。由皇帝特简兼任。顾问大臣三十二人。由皇帝特简兼任。掌管参与机密,朝夕议论思考,并审议重大疑难政事。参议十人,由皇帝请简。掌管编纂拟定章程制度。秘书厅秘书长一人,由皇帝请简。秘书官一等、二等各三人,三等六人,都由奏补。分别掌管各项事务。宣统三年设立。

资政院总裁,在王、公、大臣内特简。副总裁,在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。各一人。掌管取决于公众舆论。凡是岁入岁出,法典朝章,公债税率,以及奉旨咨询议论的事项,经议员议决,会同国务大臣上奏取决。秘书厅秘书长一人,由皇帝请简。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,由奏补。掌管会计文书。议员,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,满汉世爵十二人,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,宗室觉罗六人,各部院官三十二人,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十人,都由钦选。各省谘议局六人。由民选。

光绪三十三年设立,设置总裁二人。不久增加协理四人。第二年,又设置帮办、参议各三人。宣统元年,制定秘书厅官制。二年,制定总裁、副总裁各一人。

盐政院盐政大臣,在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。一人。丞一人。总务厅厅长,参议,南盐厅厅长,北盐厅厅长,各一人。以上都由皇帝请简。参事二人,一二三四等佥事,都由奏补。一二三等录事,由咨补。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设置。

大臣掌管盐政。丞掌管辅助管理盐务。总务掌管总揽各项事务,掌管保守机密。参议掌管拟定法制,佥事辅助他。南盐厅掌管淮、浙、闽、粤盐务,北盐厅掌管奉天、直隶、潞、东盐务。起初沿袭明朝制度,派御史巡视盐课。后来改为盐政。由特旨兼任。由都察院奏差的人,也以盐政称呼。由内务司官充任的人,仍带御史衔。各省由总督、巡抚总揽的人,也因地制宜,定为永久制度。宣统元年,设立督办盐政处,命令镇国公载泽充任督办大臣,产盐行盐各省总督、巡抚都充任会办。三年,因整理国税,改处为院,特设盐政专职官员。

典礼院掌院学士,副掌院学士,各一人。由皇帝特简。学士,直学士,各八人。由皇帝请简。总务厅厅长一人。簿正、典簿、司库,都由奏补。没有固定员额。礼制、祠祭、奉常、精膳四署署长各一人。一二三等佥事,鸣赞,都由奏补。序班,录事,由咨补。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设置。读祝官、赞礼郎、陵寝各官照旧。

掌院学士掌管修明礼乐,主管朝会,虔诚恭敬地祭祀。副掌院学士辅助他。学士、直学士掌管讨论参订。总务掌管总揽各项事务。簿正掌管库房收发,及其陈设,并管理祭祀、牢狱事务。典簿掌管典守库房册籍,兼考核出纳。司库掌管各库,并督导库使,点验库兵。礼制掌管朝会庆典。祠祭掌管坛庙陵寝。奉常掌管赞礼引导。精膳掌管筵宴祭品。宣统三年改礼部设立。凡是涉及行政的,都划归各部。

外省官制,变更较少,只有省会、司道另外改用新名,巡警、劝业两道详见前文。员额愈益增多。改学政为提学使。按察使为提法使,各级审判、检察厅隶属。旧例,凡是遇到地方重要政事,布政使、按察使两司能够与总督或巡抚商议,议定后禀报施行,遇到官员升迁调补,也会同详细奏报。到这时,改称为三司。

提学使司提学使一人,正三品。掌管教育行政,考核学校规程,征集考试艺文师范。署内设六科:总务、专门、普通、实业、图书、会计。科长、科员分别治理。挑选懂学务的人充任。另外设置学务公所,有议长、议绅来讨论其事。由奏充。光绪三十一年改置。增加吉林、黑龙江、江宁、江苏、旧设江南学政。新疆各一人,其余仍按学政员额。

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,正三品。掌管司法行政,监督各级审判厅,调度检察事务。署内设三科:总务、民刑、典狱。科长各一人,正五品。一等科员各一人,正六品。二等科员正七品。没有固定员额。只有奉天设置佥事科员。另有正司书,正八品;副司书,正九品。光绪三十三年,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。宣统二年,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,停止管辖驿传。

高等审判厅,厅丞一人。从四品。商埠分厅,由推事长代理。刑科、民科推事六人。正六品。典簿一人。正七品。主簿二人,正八品。录事无定员。从九品。检察厅检察长一人,从四品。检察官一人,正六品。录事二人。

地方审判厅,推事长一人。从五品。刑科、民科推事六人。从六品。典簿,从七品。主簿,从八品。事务繁重或二人,事务简单不设置。各一人,录事无定员。检察厅检察长一人,从五品。检察官一人,从六品。录事二人。看守所所官一人,正九品。录事无定员。

初级审判厅,推事二人。正七品。事务繁重或三四人。录事无定员。检察厅检察官一人,正七品。录事二人。看守所所官一人。

管狱官一人,从五品。副管狱官一人。从六品。课长三人。正八品。文牍、守卫、庶务各一人。所长二人。正九品。教诲、医务各一人。府管狱官一人。从七品。州、县副管狱官一人。从八品。光绪三十四年,奉天设立模范监狱,设置正管狱官,省府司狱、县典史。宣统二年,增设副管狱官。后来各府、厅、州、县有仿照实行的。当时天津、保定、湖北监狱建成,未设置专职官员。

东三省地处边疆要地,自从改建行省,变通常规章程,增设司道。提学、提法,各省通设,无需赘述。现在总括新设各司详列于下。初建行省时,总督署设承宣、谘议二厅,设置左右参赞各一人,从二品。佥事一人,一二三等科员辅助。不久裁省。

民政使司民政使一人,从二品。掌管民籍。佥事,从四品。科员,一等从五品,二等正六品,三等正七品。各司相同。各有固定职责。一二等医官无定员。一等正六品,二等正七品。光绪三十三年设置,品级正三品。宣统元年,依照布政使例,升从二品,主管属吏升迁调补。

交涉使司设交涉使一人,正三品。掌管邦交事务。下设佥事、科员、一等译官和二等译官作为辅佐。一等译官为正六品,二等译官为正七品。光绪三十三年,奉天、吉林各设置一人。宣统二年,直隶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湖北、广东、云南,都援引奉天的例子陆续设置。

度支使司设度支使一人,正三品。掌管财政赋税。下设佥事、科员、一等库官和二等库官作为辅佐。一等库官为正六品,二等库官为正七品。光绪三十三年,三省各设置一人。宣统元年,裁撤黑龙江一人,改隶民政司兼管。又光绪三十三年,奉天设置旗务使司一人,佥事、科员与其他各司相同。宣统元年裁撤。

甲午战争失败后,当政者鉴于军政不够完善,效法强国,对内从禁卫军开始,对外从督练公所开始,都遵照新制定的章程制度,逐步进行改革。然而三军、两协刚刚建成,巨大的变故就发生了。于是将可查考的内容记载于篇章中。

禁卫军训练大臣三人,由亲王、大臣兼任。掌管全军的政令。军谘官六人,执事员十人,掌管奏章公文,兼管四科。协、标、营、队的执事辅佐他们。书记员五人,一等一人,二等、三等各二人。绘图员二人,印刷、收支、庶务、递事各一人。军械、军法、军需、军医四科监督各一人,科员十五人,其中军械科四人,军需科五人,其余各科各二人。都是选拔人员分别管理事务。协司令处统领官一人,由协都统充任。掌管统帅全协。参军官由协参领充任,掌管谋划机宜;副官由正军校充任,掌管综合管理各项事务,各一人。司号长一人,由协军校充任。司书生二人,同上。标本署统带官一人,由正参领充任,掌管统辖全标。教练官由副参领充任;副官、掌旗官都由副军校充任;副军械官、副军需官、副军医官都由协参领充任;副马医官由正军校充任;司号长各一人;司书生二人。步兵、骑兵、工程、辎重、交通、陆路炮、机关炮、警察各队管带官,由协参领充任。副官、军需长、军医长都由正军校充任,各一人。队官由正军校充任,各四人。排长各三人,副军校一人,协军校二人。原先设置步兵队、机关炮队各十二人,骑兵队八人,陆路炮队九人,工程、辎重、交通、警察队各六人。宣统三年改定为现在的编制。司务长七十九人。骑兵、步兵、机关炮队各四人,陆路炮队三人,工程、辎重、交通队各二人。最初由协军校充任,宣统元年改为札补。军械长四人,由正军校充任,工程、交通、陆路炮、机关炮队各一人。查马长由正军校充任,马医长由副军校充任,各三人。司书生三十五人,骑兵、步兵、机关炮队六人,陆路炮队五人,工程、辎重、交通队各四人。艺师三人,隶属于交通队。军乐队官、排长各一人。

光绪三十四年,设立禁卫军,监国摄政王亲自统领,由贝勒载涛等人负责训练。宣统元年,确定训练大臣三人,以及军谘官以下各官职的员额。在此之前各协、标、营设置执事、督队等官,到这时都改为副官,裁撤协、标的二等书记官以及全协书记长。

督练公所设督办一人,由总督、巡抚、将军、都统兼任。掌管整顿全省新旧军队。军事参议官一人,由协都统、正参领充任,掌管统辖各科、局。一等副官一人,由协参领充任;二等副官二人,由正军校充任,分别掌管文书及各项事务。一、二、三等书记官五人,由五、六、七品文官充任。司书生十六人,由八、九品文官充任。筹备、粮饷二科,科长各一人,分别掌管编练新军、裁汰旧营、会计出纳、服装物品。军械局局长一人,掌管新旧军的枪炮弹药。以上各职都由副军校充任。一等科员五人,筹备、粮饷科各二人,军械科一人,由协参领充任。二等科员十一人,筹备科四人,粮饷科五人,军械科二人,由正军校充任。三等科员十二人,筹备科五人,粮饷科四人,军械科三人,由协军校充任。测地分局,员额空缺。

光绪三十年,各省设立督练公所,分设兵备、参谋、教练三处,设置总办、帮办、提调等官职。宣统三年,改设科、局,仿照陆军新制度,任命官员授予职务。如前所列。

军制设总统官一人,由正都统充任,掌管全军政令。总参谋官由协都统充任;一等参谋官由正参领充任;二等参谋官由协参领充任,掌管协助号令、参与谋划机宜。一、二等参谋官各员辅佐他们。工程队参领官,掌管辅佐本队事务。护军官掌管管理庶务,统辖兵弁。炮队协领官职掌与工程队相同。总军械官、总执法官、总军需官、总军医官,详见禁卫军。从工程队以下,都由正参领充任。总马医官由副参领充任。各一人。司书生十五人,由副协军校充任。起初,军、镇、协、标都设置司事,后来裁撤。

镇制设统制官一人,由副都统充任,掌管统率全镇。正参谋官由正参领充任;二等、三等参谋官,职责与军制相同。执事官都由正军校充任;中军官由副协参领充任,掌管管理庶务。正军械官、正执法官、正军需官、正军医官都由副协参领充任;正马医官由协参领充任;司号长由副军校充任。各一人。司书生十五人。其协、标、营的编制与禁卫军相同。

光绪三十年,改练新军,划分为三十六镇,确定镇、协、标、营的官制。宣统元年,各省先后编成混成等协,暂时设置执法官、司事生各一人,不久裁撤。宣统三年,报告建成镇的共有二十六镇,设置总统官一人。总参谋以下官员空缺。其余有的建成两个协,有的建成一个协一个标,镇的数量没有齐全。

陆军镇监,设监长,由协参领、正军校充任;监副由正、副军校充任。各一人。司书生二人。光绪三十四年,确定监狱人员编制。

巡防队分路统领官,事务简省时暂缓设置。帮统官、书记官、会计官、执事官各一人。骑兵、步兵队管带官一人。哨官、哨长各三人。书记长一人。以上各员,都由绿营将弁兼任。光绪三十三年,因为防练旧营杂项队伍章程制度不统一,仿照新军成法,设置统领以下各职。

海军舰制,巡洋长江舰队设统制一人,由副都统加正都统衔。统领二人,由协都统充任。海圻巡洋舰管带、总管轮,由正参领充任。一等参谋官,以及海筹、海琛、海容巡洋舰,南琛、镜清、通济练船,江元、江利、楚同、楚泰、楚有、江员炮船,保民运船等各舰管带,由副参领充任。飞鹰鱼雷猎船,建威、建安鱼雷炮船,江亨、楚谦、楚豫、联鲸、楚观、舞凤炮船等各舰管带,由协参领充任。驻英国威克斯阿摩士庄各船厂监造员,由正参领充任。各一人。其余都未补授官职。

同治十三年,朝廷商议海防,购置兵船总共二十艘。光绪十年,法国军队挑衅,全部被歼灭。过了三年,编定海军常制,分为四军,设置提督一人为左翼,总兵二人为右翼,并设置副将五人、参将四人、游击九人、都司二十七人、守备六十人、千总六十五人、把总九十九人,至此又成军。甲午一战又被歼灭。宣统元年,设立筹备处,又设置海军提督,仿照陆军等级,制定海军官制。宣统三年部制完成,先后授职如上所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