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十八礼二十八(凶礼四)

作者:脱脱等朝代: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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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人和百姓的丧礼。开宝三年十月,下诏给开封府:禁止丧葬人家使用道士、佛教的仪仗以及装扮奇异的角色在前面引路。太平兴国七年正月,命令翰林学士李昉等人重新制定士人和百姓的丧葬制度。李昉等人上奏说:“唐朝大历七年,下诏规定丧葬人家送葬的祭盘,只能在丧家和墓地设置祭祀,不得在街道上摆设。另外长庆三年,命令百姓丧葬祭祀不得用金银、锦绣作为装饰以及陈设音乐,丧葬物品稍有僭越的,都要勒令销毁。我们仔细考虑,子孙安葬父祖,卑幼安葬尊亲,如果完全崇尚朴素就会伤害孝道。所用的锦绣,请求不要禁止。至于使用音乐和在街上设祭,没有官职而用方相送葬的,希望严厉禁止。那些奉诏办丧事设祭的不在此限。又依据后唐长兴二年的诏书:五品、六品常参官,丧车抬用二十人,挽歌八人,明器三十件,共放八床;七品常参官抬用十六人,挽歌六人,明器二十件,放六床;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、试官等,抬用十二人,挽歌四人,明器十五件,放五床,都允许设纱笼两个。百姓,抬用八人,明器十二件,放两床。全部用香舆、魂车。那些品官安葬祖父母、父母,品级低的允许按儿子的品级,安葬妻子和子女的依次降一等,四品以上按法令规定执行。希望命令御史台、街司颁布执行,限一百天内全部遵守新制度;期限过后有违反的,将违禁物品交给巡司作为奖赏。丧家擅自奏乐的,责罚伶人。其他不按规定办的,只处罚下层工作人员。”皇帝同意了。

九年,下诏说:“听说丧葬人家,有奏乐和说唱表演的。据说邻里之间,有丧事不舂米,在服丧期间,吃饭未曾饱过,这是圣王教化的道理,太平盛世不可改变的话。为什么有些坏人,亲身遭遇丧事,有的在祭奠时唱歌奏乐作为娱乐,在灵柩前说唱表演当作游戏,严重伤害风俗教化,确实扰乱人伦。今后有违反此令的,都以不孝论处,参与的人等定罪处罚。当地官吏,要经常检查,如果不尽心,也要连带治罪。”

景德二年,开封府报告:“文武官员去世,各寺庙击钟没有固定制度。希望从今以后,大卿监、大将军、观察使、命妇郡夫人以上,就根据情况上报奏请,允许在天清、开宝两寺击钟,击钟的次数等待决定,其余全部禁止。”皇帝同意了。

绍兴二十七年,监登闻鼓院范同说:“现在民间有所谓火葬的风俗,活着的时候奉养用具唯恐不周到,死后却焚烧丢弃,为什么唯独厚待活着而薄待死者呢?更严重的,焚烧后扔到水里,有见识的人看到都动心。本朝法令,贫穷没有葬地的人,允许用官府的荒地安葬。河东地区地少人多,即使至亲的丧事,也都焚烧丢弃。韩琦镇守并州时,用官钱买了几顷田,给百姓安葬,至今传为美谈。既然如此,那么继承流风传播教化,使百姓不违背礼法,正是地方官的职责。如今火葬的惨状,日益严重,事情关系到风俗教化,按理应该禁止。同时命令地方官处置荒闲土地,使贫民能够收葬,稍稍有益于风化的美善。”皇帝同意了。二十八年,户部侍郎荣薿说:“近来因为臣僚请求禁止火葬,命令州郡设置荒闲土地,使贫民能够收葬,确实是善政。我听说吴越的风俗,葬送费用很高,必须积累后才能办理。至于贫下人家,送终的用具,只求从简,所以一直以来都以火化为方便,相沿成风,形势难以迅速改变。况且州县休养生息已久,人口日益增多,所用的土地必须宽广。而靠近城郭方便的地方,官府因为难以取得,有未拨给的。既然葬埋没有地方,却实行火葬的禁令,恐怕不合人情。请求除了豪富士族严格禁止外,贫下百姓和客居远方的人,如果有死亡的,暂时听其方便,等将来州县拨给到荒闲土地,再另行请示。”诏书依从,并命令各州按照已发布的指挥,处置拨给。

服纪。宋朝天子和各位大臣的服制,以前史书都散记在各种礼仪中,没有特别记录,后来的史书则列表列出。高宗在外廷以日代月,在内廷则实行三年之礼,上朝时穿浅素、浅黄。孝宗又坚持三年之制。皇帝未成服时,戴素纱软脚幞头,穿白罗袍、黑银带、丝鞋。成服那天,戴布梁冠(朱熹说:应当用十二梁)、首绖、穿直领布大袖衫(朱熹说:不应用衤兰,因为下面已有裙)、布裙、裤、腰绖、拄竹杖、穿白绫衬衫,或者斜巾、帽子。办公那天,去掉杖、首绖。小祥那天,改穿布幞头、衤兰衫、腰绖、布裤。大祥完毕,穿素纱软脚幞头、白罗袍、素履、黑银带。禫祭完毕,戴素纱软脚幞头、穿浅色黄罗袍、黑银带。祔庙那天,穿履、黄袍、红带。到正殿办公,则戴皂幞头、穿淡黄袍、黑鞓犀带、素丝鞋。这是中兴后的制度。

孝宗守丧,再次确定三年之制。他的丧服:布冠、直领大袖衫、布裙、首绖、腰绖、竹杖。小祥不换衣服。大祥礼完毕,才去掉杖和绖。禫祭完毕,才穿素纱软脚幞头、白袍、黑银带。祔庙完毕,穿皂幞头、黑鞓犀带。每次经过宫庙谒见,就穿衰绖行礼,二十五个月后除服。三年之内,宫中常服布巾、布衫、布背子。办公时在内殿,穿白布幞头、白布袍、黑银带,殿内设置素色帷帐。每五天一次过宫,就穿衰绖并拄杖。虞祭时戴布折上巾、黑带、布袍。接受金国使者吊唁时穿衰绖,在德寿殿东廊的素色帷帐里。接受祝贺节日的使者时,在垂拱殿东楹的素色帷帐里。当时,宰执、近臣都不肯实行,只有皇帝自己决断,坚决不可改变,大臣才不敢说话。赞同他决定的,只有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。

臣子为君王服丧,宋朝制度有三等:中书门下、枢密使副、尚书、翰林学士、节度使、金吾上将军、文武二品以上,戴布梁冠、穿直领大袖衫、布裙、裤、腰绖、拄竹杖,或者戴布幞头、穿襕衫、布斜巾、绢衬服。文武五品以上以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、内客省、宣政、昭宣、知阁门事、前殿都知、押班,戴布梁冠、穿直领大袖衫、裙、裤、腰绖,或者戴幞头、穿衤兰衫。其余文武百官,只戴布幞头、穿衤兰衫、腰绖。进入官署办公,并不换衣服。宰执奏事时去掉杖,小祥去掉冠,其他官员奏事也这样。大祥时,戴素纱软脚折上巾、穿黪公服、白鞓锡带。禫除完毕,去掉黪服,常服仍用黑带、黑鞍鞯。祔庙完毕,才穿纯吉服。宗室外出时穿常服,在家时穿衰麻直到服丧期满。

光宗为孝宗守丧时,赵汝愚当政,开始命令群臣穿白凉衫、黑带办公,直到服丧期满才停止。宁宗为光宗守丧时,又命令百官以日代月,禫除完毕后,穿紫衫、黑带办公,听从礼部侍郎陈宗召的请求。各路监司、州军县镇的长吏以下,穿布四脚、直领布衤兰衫、麻腰绖,早晚哭临,三天后除服。内外命妇应当进宫哭临的,穿布裙、初、帔、首绖、绢衬衫帕首。士人和百姓在自己家中穿素服,三天后除服。婚嫁,除服后不禁止。文武官员之家,到山陵祔庙完毕后,才允许嫁娶,仍不用花彩和音乐。

淳熙十四年十月,任命将作监韦璞充当金国告哀使,阁门舍人姜特立为副使。礼部、太常寺说:“告哀使、副使以及三节人,按照礼例,如果在大祥期内,应该戴布幞头、穿衤兰衫、布裤、腰绖,用布凉伞,黑鞍鞯;在禫服期内,应该戴素纱软脚幞头、穿黪色公服、黑鞓犀带,青伞,黑鞍鞯;等到禫除后,就穿吉服,仍系黑带,去掉鱼袋,凉伞、鞍鞯都按禫制,并去掉犭戎座。三节人穿紫衫、黑带,都不听音乐,不射弓弩,等过了边界,听由正副使斟酌,根据情况改换服装。”皇帝同意了。有时派遣留遗信物使,服装同上。

丧服杂议。庆历七年,侍御史吴鼎臣说:“武班和各职司人吏,曾因亲丧出入禁门,甚至有裹素纱幞头的,很失严肃上下尊卑的礼仪。请求武两班,除因官品起复允许裹素纱外,其余臣僚和各职司人吏,即使有亲丧服未满,都必须用光纱裹头,不得再裹素纱。”诏书送太常礼院。礼官说:“按照令文,凶服不得进入公门。那些遭丧被起用的人,在朝参的地方,常服各按品级穿着,只是颜色用浅色,没有金玉装饰;在家,按服制穿着。那些被起用的人,以及期丧以下处于式假的人,衣冠朝集,都不允许参加。现在吴鼎臣所奏,有碍令文。”诏书按所定执行,如果遇到筵宴,那些穿浅色素纱的人,更不令其侍应。

丁父母忧。淳化五年八月,下诏说:“孝是百行之本,丧有三年之制,记载在典礼中,以厚人伦。中外文武官员的子弟,有的父兄去世,蒙朝廷录用,未到卒哭,已经听说上任,突然忘记哀戚,很玷污风教。从今以后,文武官员子弟,有因父亡兄死特别被录用,未经百日,不得赶赴公参。御史台专门加以纠察;如果有冒哀求仕、脱丧服穿吉服的,都将名字上报。”

咸平元年,下诏说担任三司、馆阁职事的人丁忧,都要守丧。又下诏:“川峡、广南、福建路的官员,丁忧不得离任,已经接替而丧制未完毕的,允许他们服满丧期。”不久命令川峡的官员,除州军长吏上奏裁决外,其余都允许解官。

大中祥符九年,殿中侍御史张廓说:“京朝官丁父母忧的,大多因陈请,给予免守丧。并且忠教恩义,是士人执守的,一旦违背礼法,如何能立身?现在执事满朝,各务简易,况且没有战事,中外官员不缺,不可习以为常。希望今后都按典礼,三年服满,才能赴朝请。”

天禧四年,御史台说:“文武官员同时丁忧的,相沿服丧五十四个月,没有其他条例。”下交太常,礼官议论说:“按《礼·丧服小记》说:‘父母之丧同时,先葬的人不虞、祔,等待后事,其葬服斩衰。’《注》说:‘指同月或同日死。先葬的是母亲,其葬服斩衰,是因为丧的隆重哀痛应从重。假如父亲在前一个月死而同一月葬,仍服斩衰,不葬不变服。说其葬服斩衰,则虞、祔各以其服。到练、祥也都这样。事情完毕,反过来穿重服。’《杂记》说:‘有父亲之丧,如果未终丧而母亲死,除父亲之丧时,穿除服,事情完毕,反过来穿丧服。’《注》说:‘没,就是终。除服指祥祭之服,事情完毕祭后,反过来穿丧服,穿后死者之服。’又杜预说:‘如果父母同日死,其葬先母后父,都穿斩衰,其虞、祔先父后母,各穿其服,事情完毕,反过来穿父亲之服。如果父亲已葬而母亲死,则穿母亲之服,虞祭完毕,反过来穿父亲之服。既除练,则穿母亲之服。丧可除,则穿父亲之服来除,完毕后穿母亲之服。’贺循说:‘父亲之丧未终,又遭母亲丧,当父亲服应终之月,都穿祥祭之服,如同除丧之礼。事情完毕,反过来穿母亲之服。’我们参考典故,则是随其先后而除服,没有通服五十四个月的文字。请依旧礼改正。”

庆历三年,太常礼院议论:《礼记》说:‘父母之丧,无贵贱,都一样。’又说:‘三年之丧,是人间最大的事。’请求不论文武品秩高低,都允许服完丧期。”当时因为武臣入流混杂,难以全部解官。下诏:“从今以后,三司副使以上,不是领边寄的,都允许服完丧制,仍继续月俸。武臣不在边境而愿意解官的,听便。”

凡夺情的规定:文臣中谏议大夫、舍人以上,地方长官中刺史以上,都在卒哭(古礼,父母之丧,百日卒哭)之后,由皇帝下诏令其恢复原职。其中特别重要的官员,不等卒哭就起用。内廷官员遇到丧事,只给假期而已,愿意守完丧期的也听任。只有京朝官、幕职官、州县官都要解除官职服丧,也有特别被追出任职的。

凡是公除后参与祭祀。景祐二年,礼仪使说:天圣五年,太常礼院说:自古以来宗庙祭祀,都由宰相、参知政事主持,每次遇到有服丧的人,临时又改派他人,常常导致妨碍和缺漏。查阅《唐会要》,贞元六年诏令:百官中有因私丧而公除的,允许参加宗庙的祭祀。监祭御史认为《礼》有"緦麻以上丧不得祭庙",于是行文吏部质问。吏部上奏:按照《礼》,"诸侯绝周、大夫绝緦"的规定,是为了削弱旁系亲属的服制,不敢废弃大宗祭祀之事;而緦麻丧不祭,是指同宫未葬的情况,是为了让人吉凶不相混杂。魏晋以来,变通而从权宜,緦麻以上丧服,假期满后就改穿吉服,称为公除。凡是已经安葬而公除,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做的事,所以对祭祀没有妨碍。请求从现在起,凡是有丧服已葬公除,以及听到丧讯假期满的,允许穿着吉服参加祭祀。同宫未葬的,即使公除也依照先前禁令禁止。诏令听从。又有王泾《郊祀录》:"緦麻以上丧,不行宗庙之祭,是为了表明吉凶不相干扰。贞元年间,吏部奏请,允许暂时改穿吉服,以参加宗庙之祭,这是一时之举,不是旧典。"现在本院仔细考究,律文说:"如果有緦麻以上丧被派遣充任掌管祭祀事务的,笞五十。"这是唐初所定。吏部所请,都引据典故。奉诏:百官有私丧公除的,允许参加宗庙之祭。后来虽然王泾著《郊祀录》说是一时之事,不是旧典,又别无诏敕更改,所以历代只依贞元诏命施行。到大中祥符年间,详定官请求依照《郊祀录》,緦麻以上丧,不参与宗庙之祭。现在详考贞元所请,证据分明,王泾所说,别无典故。希望从今以后有私丧公除的,允许参加宗庙之祭,以免导致废缺。

庆历七年,礼官邵必说:"古代的臣子,没有处在父母丧期而参与国家大祭的。现在只是不许进入宗庙,至于南郊坛、景灵宫,都允许参与行事。按唐吏部所请,有丧服已葬公除的,是指周以下丧服而言;前后相承,误以为三年之丧,可以穿吉服参与祭祀,错误太大了。又据律文:'诸庙享,有緦麻以上丧,不许执事;祭天地、社稷不禁。'这是唐朝制定律令的人不详细了解经典的本意。《王制》说:'丧三年不祭,惟天地、社稷为越绋而行事。'《注》说:'不敢以卑废尊。'这是指君王不敢因为私亲之丧,废弃天地、社稷的祭祀,不是说臣下有父母之丧,而可以跟随天子祭祀天地、社稷。而且律文所以不禁,也只是针对緦麻以上、周以下丧服而言。南郊、太庙,都是吉祭,奉承之意,不容许有不同礼仪。现在居父母丧不得进入太庙,到南郊却更为重要。朝廷每因大礼,侍祠之官普遍得到赏赐,让居丧的人得以参与祭祀事务,这是不想让庆典的恩泽有未覆盖之处,但为何用小惠而伤害大礼?近年以来,两制以上官员,都允许终丧,只有武臣仍沿用旧制,这也是取古代墨缞从军、金革无避之义。但对于郊祀吉礼则不可。"下发礼院,议定说:"郊祀大礼,是国家大事,百官联职,仅能凑齐。如果居丧被起用的官员全都不参与,则可能有妨碍缺漏。只要不让丧服粗陋的容貌出现在祭次,就可以施行。请依《太常新礼》,宗室及文武官员有遭丧被起用及卒哭后上朝参拜的,遇大朝会,允许不入;如果因郊庙大礼,只不入宗庙,其郊坛、景灵宫允许暂时穿吉服陪位,或差遣代理行事。"诏令可以。

天圣五年,侍讲学士孙奭说:"我看到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的服制,词意俚俗浅陋,如外祖比舅姨低,大功加于嫂叔,颠倒谬误,难以迅速说明。臣从《开宝正礼》中录出五服年月,并现行丧服制度,编入《假宁令》,请下发两制、礼院详定。"翰林学士承旨刘筠等说:"孙奭所上五服制度,都符合礼经。但它的意义简奥,世俗不能完全通晓,现在解释使之平易。如'两相为服,无所降杀',旧时都说'服',详细记载了为谁服丧的人;其说'周'的,本是避唐讳,应当恢复为'期'。又节取《假宁令》附在《五服敕》后,以便有司;仍雕版印刷颁行,于是丧服亲疏降杀的纪纲,才开始有定制了。"

儿子为嫁母服丧。景祐二年,礼官宋祁说:"前祠部员外郎、集贤校理郭稹幼年丧父,母亲边氏改嫁,有子。郭稹没有伯叔兄弟,独自承继郭氏的祭祀。现在边氏不幸去世,而郭稹解除官职行服。按《五服制度敕》齐衰杖期降服之条说:'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。'其左方注说:'谓不为父后者。若为父后者,则为嫁母无服。'诏令讨论。侍御史刘夔说:

按天圣六年敕,《开元五服制度》、《开宝正礼》都载齐衰降服条例,虽与宋祁所言不异,但《假宁令》说:'诸丧,斩、齐三年,并解官;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,若庶子为后为其母,亦解官,申心丧;母出及嫁,为父后者虽不服,亦申心丧。'《注》说:'皆为生己者。'《律疏》说:'心丧者,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,二十五月内为心丧。'再详考格令:'子为嫁母,虽为父后者不服,亦当申心丧。'又说:'居心丧者,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、冒哀求仕者,并同父母正服。'现在龙图阁学士王博文、御史中丞杜衍曾经为出嫁母解官行丧。如果让活着时为母子,死后成为路人,则必定亏损名教,上玷孝治。

而且杖期降服之制,本出自《开元礼》文,到天宝年间降敕,使之终三年,然而当时已经醒悟其失礼。晋代袁准说:'为人后者,仍为嫁母服丧。据外祖异族,尚且废祭行服,可知父后应服嫁母。'刘智解释:'虽为父后,仍为嫁母服齐衰。'谯周说:'非父所绝,为之服周可也。'从前孔鲤之妻是子思之母,孔鲤死后嫁到卫国,所以《檀弓》说:'子思之母死,柳若对子思说:您是圣人的后代,四方在您身上观察礼仪,您何不慎重!'子思说:'我何慎之有!'丧礼如同儿子。说'子圣人之后',就是父后。石苞问淳于睿:'为父后者,不为出母服丧。嫁母与出母相同,有人认为嫁与出不异,不通达礼意,虽执从重之义,却以废祭被讥。君请详正。'淳于睿引子思之义回答,并且说:'圣人之后服嫁母,明矣。'郭稹的行服,不算过错。"

诏令两制、御史台、礼院再议,说:"按《仪礼》:'父卒继母嫁,为之服期。'指不是生自己的人,所以父卒改嫁,降服不为己母。唐上元元年敕,父在为母尚允许服三年。现在母嫁既然在父亲去世之后,得以申本服。唐绍议说:'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,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。'到天宝六载敕,五服之纪,所宜企及,三年之数,以报免怀之恩。其嫁母亡,宜终三年。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说:'凡父卒,亲母嫁,齐衰杖期,为父后者亦不服,不以私亲废祭祀,惟素服居垩室,心丧三年,免役解官。母亦心服之,母子无绝道也。'按《通礼五服制度》:父卒母嫁,及出妻之子为母,及为祖后,祖在为祖母,虽周期除服,仍心丧三年。"

侍讲学士冯元说:"《仪礼》、《礼记正义》,是古代正礼;《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》,是本朝现行典制,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。只有《通礼义纂》引唐天宝六年制:'出母、嫁母并终服三年。'又引刘智《释议》:'虽为父后,犹为出母、嫁母齐衰,卒哭乃除。'大概天宝之制,说诸子为出母、嫁母,所以说'并终服三年';刘智说为父后者为出母、嫁母,所以说'犹为齐衰,卒哭乃除',各有所谓,本来没有疑问。况且《天圣五服年月敕》:'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。'那么天宝之制已不可行。又只说母出及嫁,为父后者虽不服,亦申心丧,但不提解官。若专用礼经,则是完全没有服式;若屈从诸子杖期,又与条制相违。请凡子为父后,无人可奉祭祀的,依《通礼义纂》、刘智《释议》,服齐衰,卒哭乃除,逾月乃祭,仍申心丧,则与《仪礼》、《礼记正义》、《通典》、《通礼》、《五服年月敕》'为父后,为出母、嫁母无服'的话相差不远。如诸子不为父后的,为出母、嫁母,依《五服年月敕》,降服齐衰杖期,亦解官申心丧,则与《通礼五服制度》说'虽周除,仍心丧三年',及《刑统》说'出妻之子合降其服,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',其义理一致。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,因他解官行服已过期年,难于追改,以后当依此施行。"

诏令从今以后都听任解官,以申心丧。

儿子为生母服丧。大中祥符八年,枢密使王钦若说:"编修《册府元龟》的官员太常博士、秘合校理聂震遭遇生母丧事,嫡母还在,希望特别免去持服。"礼官说:"按周制,庶子在父亲家中,则为生母不服禫祭。晋代解遂问蔡谟说:'庶子丧生母,嫡母尚存,不知制服轻重。'回答说:'士的妾子服其母,与凡人丧母相同。'钟陵胡澹生母丧,自有嫡兄承继宗统,而嫡母尚在,怀疑不得三年,问范宣,回答说:'为慈母尚且三年,何况亲生母亲呢?嫡母虽尊,但厌降之制,父亲所不及。妇人无专制之事,岂得引父亲为比而屈降支子?'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,葬毕,起用为中军将军。后嫡母吴郡公主薨,葬毕,令代理职务。那么聂震应当解官行服,心丧三年;若特别有夺情之命,希望不以追出为名。从今以后显官有类似情况的,也请不要称起复,只令其管理职事。"

熙宁三年,诏令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。御史台上言:"按法律,庶子为父后,如嫡母尚存,为所生母服緦麻三月,仍解官申心丧;若不为父后,为所生母持齐衰三年,正服而禫祭。现在李定所生母仇氏去世之日,李定未曾请解官持心丧,只以父亲年老请求回家侍养。宜依礼制追服緦麻,而解官心丧三年。"当时王安石庇护李定,提拔他为太子中允,而进言的人都被罢免。

妻子为公婆服丧。乾德三年,判大理寺尹拙说:"依据法律以及《仪礼丧服传》、《开元礼仪纂》、《五礼精义》、《三礼图》等书,记载妻子为公婆服丧一年;近代习俗多为服重丧,刘岳的《书仪》中有奏请的条文。《礼图》、《刑统》是国家的法典,怎么能守着《书仪》这类非正式的著作作为国家制度呢?"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说:"《户婚律》:'在父母及丈夫丧期嫁娶的人,徒刑三年,并各自离异。如果在周丧期嫁娶的人,杖打一百。'又《书仪》:'公婆的丧服是斩衰三年。'也依照敕令执行。但法律和敕令有差异,希望加以裁定。"

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上奏议论说:"谨按《礼·内则》说:'妻子侍奉公婆,如同侍奉父母。'那么公婆与父母是统一的。而古礼有一年丧的说法,到后唐才开始确定为三年丧,在情理上应当如此。何况五服制度,前代增加了很多。依据《唐会要》,嫂叔之间没有丧服,唐太宗下令服小功。曾祖父母旧服三月,增加为五月。嫡子媳妇大功,增加为一年。众子媳妇小功,增加为大功。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,唐高宗增加为三年。妻子为丈夫的姨舅无服,唐玄宗下令随丈夫服丧,又增加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。至今遵行。何况三年之内,灵位还在,怎么能丈夫处于居丧的草垫中,妻子穿着精美的丝织品装饰?夫妻一体,哀乐不同,从人情角度考量,确实伤害了根本。况且妻子为丈夫有三年丧服,对公婆只服一年丧,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。何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,足以成为万代法则。希望从现在起妻子为公婆服丧,都按后唐的制度,其三年齐衰、斩衰,一律随从丈夫。"

嫡孙承重。天圣四年,大理评事杜杞说:"祖母颍川郡君钟氏去世,没有服重丧的儿子和儿媳,其余孤孙七人,臣最为年长,现在已经服了斩衰,但不知道是否要解除官职?"礼院说:"按《礼·丧服小记》说:'祖父去世后,然后作为祖母后嗣的服三年丧。'《正义》说:'这是论述嫡孙承重丧服。祖父去世,意思是孙没有父亲而成为祖父的后嗣。祖父已经去世,现在遭遇祖母丧事,所以说作为祖母后嗣。如果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丧。如果祖父去世时,父亲已先亡,也为祖父服三年丧。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在世,自己虽然为祖父服一年丧,现在父亲去世,祖母去世时,自己也应为祖母服三年丧。'又依照令文:'作为祖后嗣的人,祖父去世为祖母,祖父去世后,嫡孙为祖母承重的,齐衰三年,并解除官职。'应该依照《礼》和令。"

宝元二年,度支判官、集贤校理薛绅说:"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,是已故父亲所生的母亲,丧服制度,不知如何适用,请求下达条令制度,以便遵守。"诏令送太常礼院详细审定。礼官说:"《五服年月敕》:'齐衰三年,为祖后嗣的人,祖父去世则为祖母服丧。'又说:'齐衰不杖期,为祖父母。'《注》说:'父亲所生的庶母也相同,只有为祖后嗣的人不服。'又按《通礼义纂》:'为祖后嗣的人,父亲所生庶母去世,应服三年吗?'《记》说:'为祖母,作为后嗣服三年。不区分嫡庶。然而供奉宗庙,应当以贵贱为等级,庶祖母不配享于皇姑,已承受祖父的重任,应当做祭主,不能伸张私恩;如果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任并代养,可以作为后嗣。'又说:'庶祖母应服什么丧服?礼没有服庶祖母的条文,有为祖父庶母后嗣的丧服。晋王暠议论说:受命做后嗣,就服丧没有嫌疑。妇人没有儿子,托后于族人,尚且为她服丧,何况她的子孙呢?没有人敢轻视他的祖父。而且妾生子,父亲去世后为母亲可以服三年丧。孙子没有理由单独屈服,应当服丧。'仔细查看《五服年月敕》,不载有承重的条文,在《义纂》中则有依据。现在薛绅不是为祖后嗣,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任,应当申行三年的制度。"

史馆检讨、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说:"《五服年月敕》与新定的令文及《通礼》正文内的五服制度,都是本朝的典章法规,这三处都没有为父亲所生庶母服三年丧的条文。只有《义纂》是唐代萧嵩、王仲丘等人撰集,不是创修的书籍,不可依据来决断事情。而且所引用的两条,都是近世诸儒的说法,不出于《六经》,臣已另写奏章驳斥。现在薛绅是薛映的孙子,薛耀卿是别子始祖,薛绅继承别子之后为大宗,所守持的非常重要,不是像次庶子等继承其重任的人。不能随意服父亲所生庶母三年丧,而废弃始祖的祭祀。臣谨按《礼经》所说的'重',都是继承后嗣的表述。依据《义纂》称'重于父',也有两种说法:一是嫡长子自身作为正体,承受重任可知;二是如果嫡长子死亡,取嫡子或庶子次位继承父重,也称为受重。如果继承别子之后,自身为大宗,所承负的非常重要,不能更远系庶祖母为她服三年丧,只有父亲因为生己之故,为她服三年丧是可以的。详细《义纂》所说的'受重于父',是指嫡长子死亡、次子继承父重的情况,只是文字不同。"

诏令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细审定上报。众官参考评议:"薛耀卿,是王氏的儿子;薛绅,是王氏的孙子,尤其亲近于慈母、庶母、祖母、庶祖母,薛耀卿已死,薛绅承受重任代养,应当服丧。又薛绅先前因籍田恩泽,请求将叙封母亲的恩泽,转授给已故父亲所生的母亲王氏,薛绅的官爵本不符合叙封祖母,大概是朝廷认为薛耀卿已死,薛绅是长孙,敦促以教导之道,特许封邑,怎能王氏在世时则邀取国恩,死后则不受重丧?何况薛绅受王氏养育之恩,身份尊崇道义重要,应令解除官职持齐衰三年丧。"诏令听从。

皇祐元年,大理评事石祖仁上奏:"叔父从简为祖父中立服丧后四十天去世,请求下礼院确定承祖父重丧的礼制。"礼官宋敏求议论说:"自从《开元礼》以前,嫡孙去世则由次孙承重,何况从简是次子已死,而祖仁是嫡孙呢?古人重视嫡系,正是尊贵于传承,作为后嗣的人都服丧三年,以主持虞、练、祥、禫等祭祀。而且三年丧,必须因时间长久而丧服有变化。现在中立未到卒哭,从简已死,这是时间未久且丧服未经变化。有人说已服期丧,不应改服斩衰,而改为重制。按《仪礼》:'女儿出嫁,返回父亲家中,为父亲服三年。'郑氏注:'指遭遇丧事而被休弃的人,开始服齐衰期年,被休弃后虞祭则以三年丧。'这是丧服可以再制作明白。现在祖仁应解除官职,趁其葬时而制作斩衰三年。以后有类似情况而已葬的人,用再丧制服。"于是写成定式。

熙宁八年,礼院请求为祖承重的人依照《封爵令》立嫡孙,依次立嫡子的同母弟,无同母弟则立庶子,无庶子则立嫡孙的同母弟;如果又没有,就立庶长孙,行斩衰丧服。于是礼房详细审定:"古代封建国邑而立宗子,所以周礼中嫡子死,虽有其他儿子,仍然令嫡孙传重,这是为了统一根本、明确尊尊的意思。至于商礼,则嫡子死立众子,然后立孙。现在既然不立宗子,又未曾封建国邑,那么嫡孙为祖丧,不宜完全用周礼。如果嫡子死没有众子,然后嫡孙承重,即嫡孙传袭封爵的人,虽有众子仍然承重。"当时知庐州孙觉以嫡孙身份解除官职持祖母丧服,孙觉的叔父在世,有关部门因新令,于是改知润州。

元丰三年,太常丞刘次庄祖母去世,有嫡曾孙,刘次庄是嫡孙的同母弟,在法律上没有庶孙承重的条文。诏令下礼官立法:"从现在起承重的人,嫡子死没有其他儿子,即嫡孙承重;没有嫡孙,嫡孙的同母弟承重;没有同母弟,庶孙中年长者承重;曾孙以下照此。其传袭封爵,自然依照礼和令。"

杂议。大中祥符八年,广平公德彝聘王显的孙女,即将出嫁而德彝去世,怀疑其礼制。礼官说:"按《礼》:'曾子问:娶女有吉日而女死,怎么办?孔子说:婿齐衰服去吊丧,葬后除去。夫死也这样。'《注》说:'指没有期年三年之恩,女服斩衰。'又《刑统》说:'依礼,有三月庙见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情况,妻都同夫法,其中有定吉日及定婚夫等,只不得违约改嫁,其余互相侵犯,都同凡人。'现在详细女应在室服斩衰,葬后除去;或未葬,只出殡后就除去。"

天圣七年,兴化军进士陈可说:"臣先前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,臣参加解送之后,本军说黄价先前赴举时,有叔父为僧,丧服未满,臣照例应当驳落放还。私下思考出家人制服,礼和律都没有明文规定,何况僧犯大罪,并无连坐;犯事还俗,依据敕令不得均分父母田园。又释门仪式,见父母不拜,居父母丧不戴麻绖,死后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,对其本族并无丧服。希望下礼官详细评议,允许他赴试。"太常礼院说:"检查敕文,期周尊长丧服,不得参加科考。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年,外出继承的人降服大功九月。黄价为叔父为僧,应比照外出继承,降服大功。"

皇祐四年,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年丧父,被兄嫂抚养。已曾为嫂持丧,兄去世,又请求解除官职持丧。有关部门以此上言。仁宗说:"近世有隐瞒亲丧而求进的人。祝绅虽然所服丧服不合礼制,但不忘记抚养之恩,也可勉励。等服丧期满后给予幕职、知县。"

断绝继嗣。熙宁二年,同修起居注、直史馆蔡延庆父亲蔡褒,是已故太尉蔡齐的弟弟。蔡齐起初没有儿子,以蔡延庆为子。后来蔡齐有了儿子,而蔡褒绝后,请求恢复本宗。礼官上报,允许。绍圣元年,尚书省说:"元祐南郊赦文,户绝之家,近亲不为他立继嗣的,官府代为施行。现在户绝家允许近亲尊长命继嗣,已有著令,就不应当官府代为施行。"四年,右武卫大将军克务,请求以已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的儿子叔博为后嗣,请求参加期朝参起居,而不为克端服丧。大宗正司上报。下礼官议论,应终丧三年。于是诏令宗室居父母丧的人,不得请求为继嗣。

大观四年,诏令说:"孔子说复兴灭亡断绝的宗族,天下人民归服心向。王安石的之子王雱没有后嗣,有族子王棣,已曾用安石孙恩例授官,可以以王棣为王雱后嗣,以符合朕亲善善人的意思。"先前,元丰国子博士孟开,请求以侄孙孟宗颜为孙子,依据晋侍中荀顗没有儿子,以兄长的孙子为孙;其后王彦林请求以弟弟王彦通为叔母宋的断绝继孙,诏令都如所请。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,户部说:"知蜀州吴扩申明:请求从现在起收养同宗昭穆相当的儿子,丈夫死后,不许其妻无理遣还。如果所养子破荡家产,不能侍养,确实有明显过错,则听由所养母告官,近亲尊长验证属实,依条遣还,仍共同继嗣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