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二

杂录

五代功臣赐号与军器管理杂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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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后唐、后晋及开运年间关于功臣赐号、军纪处理及兵器制造等杂项敕令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时注意各条敕令的时间顺序,以及其间反映的军事管理制度变迁。

功臣衣甲乡兵武定天威军

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令:“随驾收复汴州,并扈从到洛京南郊立仗的都头将领官员,自检校司空以下,应一并赐予‘协谋定乱匡国功臣’称号;自检校仆射、尚书、常侍至大夫、中丞,应一并赐予‘忠勇拱卫功臣’称号;那些初带宪衔的,并赐‘忠烈功臣’,已有功臣名号的不在此限。其节级长行军将,并赐‘扈跸功臣’。”(唐玄宗平定内难时,赐卫士葛福顺等为“唐元功臣”,不过十多人。德宗驻跸奉天,赐从驾立功将校为“奉天定难功臣”。及至僖宗、昭宗,连年播迁,功臣逐渐增多。到这时普遍施及士兵,并非赏赐的常典。)同年九月敕令:“听说蕃方入奏之人,多在京城内私自购买衣甲,应令总管司严密觉察。”

晋天福二年二月敕令:“在京及诸道马步诸军,若长行违犯,便委派副将根据罪状处理。如副将、十将违犯,即委派本指挥使科罪断决。指挥有罪,若不出军,即委都指挥使具录申报上奏;若行营在外,即委行营统领依军法施行。其诸道军都在本处者,即委本处节度使、防御团练使、刺史根据罪状科断。”同年十月,敕令禁止诸道不得擅自制造器甲。

开运元年三月,命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,率以税户七家共出一卒,兵仗器械共同力量营造。至五月,敕令诸道新点乡兵,宜以“武定”为名。至三年正月,改“武定”为“天威军”。不久命其放散。同年十月,敕令作坊及诸道,造作衣甲器械,今后并不得用金银装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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